继51信用卡之后,平安普惠也被查了,相继还爆出玖富万卡,前一波砍头息90后黑老大刚判了刑,这边厢又出来些风吹草动。
小额贷款以后是不是得非常难办了,信用卡也开始收紧了,多少人出现限额,降额,封卡。
黑户的人越来越多了吧?以卡养卡,以贷养贷的日子还能过几天呢?!
努力吧同志们,规划好自己的资金,撸起袖子挣钱,改变现状,早日上岸零负债,真正幸福来的会很快[灵光一闪]
因未帮还信用卡,男子连砍前女友51刀。3月23日,在四川的南充,顾先生反映他的亲姐姐被她的前男友曲某连砍57刀以后身亡,而她姐姐的七岁女儿目睹了整个过程,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了解这个前男友曲某,是找他姐姐帮忙还信用卡的,前两次这个姐姐都帮忙还了,只有第三次拒绝了,这个曲某就起了杀人之心。一审法院判决曲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受害人家属表示不服申请抗诉,检察院也提起了抗诉,那么家人们你们认为怎么判合适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评论,律师认为曲某恶性极大,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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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混改,业内猜测绿地集团将入主】近日上交所发布信息称,广西国资委拟放弃对广西建工集团的控制权,向战略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66%股权,最终形成战略投资者、国资委、核心员工各持51%、34%、15%的股权结构。混改之后,公司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整体上市。
广西建工集团是一家由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旗下有子公司24家,其中特级资质企业7家。东方金诚国际信用等级为AAA。在职员工3.1万人。
据称,自治区国资委要求战略投资者承诺今后在流动性、相关业务等方面给予广西建工集团大力支持。有媒体报道绿地集团董事长张玉良上个月拜访了自治区领导。从各方面条件看,业界认为绿地集团是个潜在的战略投资者。
图片来源于广西建工网站。
50讲彻底搞懂国企改革
【IO3 R35】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反洗钱等业务管理规定,分别被处罚90.5万元和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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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去ATM机取款时,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中莫名其妙的少了73000多元,于是立即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要求银行给予赔偿,但遭到银行拒绝,随后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给出了这样的判决。
广东广州,陈女士拿着银行卡去ATM机取款时,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中莫名其妙的少了很多的钱,当即就选择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
当陈女士到银行打印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时,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在11月6日到11月7日之间,账户中被他人通过消费3笔,ATM机取现8笔,转账2笔,加上相应的手续费,总共损失达到了73278元。
陈女士表示,在出现这些交易的过程中,银行自始至终都没有通知到自己的存款,虽然是在两个月之前被盗取的,但是直到自己后来用银行卡去ATM机取款时,才发现自己存款被盗,这么长的时间内,银行都没有发现,也没有通知自己。
陈女士认为:
自己将钱存入银行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没有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自己直接经济损失,银行应为此承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银行赔偿自己存款损失73,278元及相应的利息,要求银行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银行对此答辩称:
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伪卡交易,也不能认定陈某主张的存在所谓资金损失。从陈某提供的报警回执来看,该报警回执上并未说明案由,因此该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银行卡在案发时由陈某本人持有。
涉案交易发生在两个月之前,期间的时间相距甚远,陈某完全有可能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操作取款和转账交易。
另外陈某提供账户明细清单,只是列明了涉案交易的金额,日期等信息,并不能证明款项非陈某本人或者陈某委托他人支取,除此之外,陈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银行的营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管理漏洞。
陈某对其银行卡交易密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其不慎泄露密码引起的资金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陈某作为储户,显然有妥善保管其银行卡交易密码的义务,银行卡的交易密码只有陈某自己知道。如果陈某没有泄露银行卡密码,其资金损失也不会发生。因此陈某即使有所谓的资金损失,也是因其不慎泄露密码引起的,资金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
陈某在银行开户办卡,并且设立了取款密码。
而该银行卡在11月6号广东省阳江市某一地区的ATM机上出现取款4次,转账1次。
11月7号出现取款4次,转账1次,金额均为5000元。
11月6日在四川,通过POS机信用卡还款两次,金额分别为10010元,9010元。
11月7日通过广东POS机信用卡还款4220元。
所有的交易时间跨度为11月6日22:00~11月7日凌晨1点左右,总计产生支付手续费38元。
直到两个月后的1月13日,陈某因需要用钱,持银行卡去ATM机取款发现卡内存款少了很多,意识到可能是被人复制盗刷,随即向当地公安局进行报案。
法院认为:
陈某向银行申请开户办卡,并将钱存入其中,双方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签订的。双方签订的《xx银行借记卡章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本案所涉当事人主要合同义务是:银行具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储户具有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的义务。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合同义务,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均对此作了明确约定。
在该安全保障义务下,银行应具备相应的鉴别银行卡真伪的技术能力,能识别真实的交易凭证,并对持卡人的银行卡的不真实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如未能尽此义务的,应向持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涉案银行卡在11月6日至11月7日,在广东阳江及通过四川分公司公共支付平台等取现,转账,消费及支出手续费等,合计73,278元。
陈某在1月13日发现卡内资金异常后,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可视为陈某已尽到注意义务。
银行认为陈某存在道德风险,理应承担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银行未能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作为合同相对方,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约定,案涉银行卡约定凭密码消费,陈某作为持卡人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在未能举证证明是由于银行的原因导致交易密码泄露的情况下,持卡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密码泄露的风险和损失。
当原被告同时存在违约行为时,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银行和持卡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程度,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原被告的实体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51,294.6元,其余30%的损失由陈某自己承担。
驳回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由陈某负担248元,银行负担580元。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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