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狱前将信用卡交给朋友,让其帮忙还款,出狱后发现不仅没还款,还被透支几万元。起诉法院结果被法院判决自己还钱。
2019年6月,杜某因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因杜某在某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了2000元,尚处于免息期,为了避免产生相关利息费用,故其将信用卡交付朋友张某,并叮嘱张某在到期还款日帮忙返还上述欠款。不料张某因手头拮据,不仅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返还欠款本金,反而持卡进行消费上万元。被告杜某刑满释放后,接到法院传票,方才得知该信用卡已经透支上万元的事实。庭审中,杜某辩称,信用卡大多数金额是张某实际使用,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要求法院驳回某银行的诉请。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杜某返还信用卡的借款本息上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为何朋友用的信用卡,法院还是判决杜某还钱呢?
信用卡出借人向银行申请信用卡,银行核发后,开卡后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信用卡出借人,即便信用卡出借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实际使用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因此,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杜某,即便杜某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所以银行有权要求杜某返还欠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