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陈某欠某行58000元,还没还清欠款就离世了。于是借款行联系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要求归还欠款。二人不同意,于是该行起诉了母女二人,结果法院判定:无需归还!
陈先生有一张信用卡,平时都是自己使用,每次边用边还,如此每月循环使用,陈先生这次刚从该卡中取出58000元,还没来得及归还,就突发疾病身故了。
陈先生去世后,妻子接到催款电话,才知道欠款的事情。但是自己确实不知道陈某借钱做了什么。不仅是陈先生的妻子,就连女儿也被催促代替陈某还款。并强调如果欠款不还,妻子和女儿将被起诉。
陈先生的妻子非常气愤,自己并非借款人,而且具体什么情况都不知道,就莫名其妙的被追债。女儿气不过,告诉对方,先要证明自己和陈某具有亲属关系,再谈后续。
双方因此弄得非常不愉快,之后借款行也派人找到母女俩进行道歉,说他们工作方式不对,但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最终,对方还是把母女二人告了。要求判定二人归还债务。
@雷霆看法
本事件的焦点是,陈某的欠款是否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定性,如果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陈某离世,债务就需要妻子和女儿来承担。
但是如果不能证明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妻子就无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1064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让陈某的妻子承担还款义务,就需要证明陈某从信用卡中取出的钱,是用在了家庭里,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里。相反如果不能证明以上内容,那么就无法确定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认定为陈某的个人债务。对于陈某的个人债务,妻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而陈某妻子称,陈某取钱和用钱,并没有告诉自己,所以自己对陈某欠款并不知情。而通过调查,确实如陈某妻子所说。
但是借款行却并不认可,但是借款行不认可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陈某的借款是用于陈某的家庭生活支出,然而,借款行通过各自查询无法证明陈某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面。
由于借款行无法举证,自然陈某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庭判定,陈某妻子及女儿无需代替陈某偿还欠款,驳回了借款行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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