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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借冒名贷款成因分析(信用社内部人员冒名贷款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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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一篇MIT研究者的论文,“冒名者综合征”(Impostor syndrome)可能也有好处。在上司眼里,“冒名者”们人际的技能更好。

信用社借冒名贷款成因分析(信用社内部人员冒名贷款定罪)

所谓“冒名者综合征”,指的是一个人对自己的成功心怀疑虑,觉得自己取得的成绩只是侥幸,而不是实力,觉得别人早晚会发现自己在欺世盗名,其实自己没有别人想象的那么优秀,可能会辜负了别人的期待。

过往的研究主要是认为,“冒名者综合征”会妨碍一个人取得成功。

但这个新研究发现,在投资公司里,“冒名者”们和同事们合作得更有效率,而且总体上生产力更高。在医院里,“冒名者”们也更受病人的好评,病人们认为他们更有同情心,更擅于倾听,也更能很好地获取信息。

原因可能在于,“冒名者”们没那么自大,正因为他们怀疑自己,所以他们更努力地用其他方式来“弥补自己的不足”,比如他们更以他人为导向,这就使得他们有了更好的人际技能。

而且这些“人际技能优势”,并没有削弱他们其他方面的能力,不会让他们绩效变差,也不会妨碍他们做出更好的选择。

这个研究还有个新发现——没有发现男女得“冒名者综合征”的几率有不同。

过往的研究是认为,女性更可能有“冒名者综合征”。

(也许现在的美国职场里,情况有所改变了?)

总而言之,“冒名者”的感觉不一定是坏事,也许在职场里,“冒名者”们能走得更远。

Tewfik, Dr. B. A. (2021). The Impostor Phenomenon Revisited: Exami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orkplace Impostor Thoughts and Interpersonal Effectiveness at Work. doi: 10.5465/amj.2020.1627

#冒名入职,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关系成立吗?# 这是个好问题。商业保险重“约定”,而工伤保险重“法定”。因为用人单位申请并予以登记的职工也就是被冒名者与社保保障部门建立工伤保险行政法律关系,冒名入职者本人并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不会与社保保障部门建立工伤保险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冒名入职者不具有享受社保基金支付保险待遇的资格。

但是,冒名入职者有可能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如果冒名入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考虑冒名入职者冒他人之名入职存在过错,对其没有与社保保障部门建立保险行政法律关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对其工伤损失,冒名入职者需要与用人单位分担,个人认为,冒名入职者责任大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属于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与冒名入职者骗取了工伤保险基金,其结果不但会被追回骗取的资金,还会被处以骗取额度二至五倍的罚款,甚至有可能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当庭宣判,也就是说被告人还是嫌疑人,所以这篇庭审侧记和旁听感言隐去了被告名字和单位名称。

庭审侧记:

单位组织干部员工参加**华贪污案庭审旁听。多数同志没有进过法院,更没旁听过刑案庭审,当我们进入审判厅那一刻,高悬的国徽,庄严的气氛,让人犹然而生敬畏。前期单位并未向大家介绍案情,当审判长庭前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华说他是***所负责人时,旁听席上一阵低语:哦,身边人啊。庭审氛围严肃,诉讼程序严谨,有条不紊的庭审节奏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我们始知基本案情:被告**华原***所负责人,1994年11月到1997年3月间,因嗜赌、嫖娼、贪图享乐和做生意亏损等原因,虚下客户存款、截留客户还贷资金、冒名贷款、白条抵库等,1997年4月因担心工作调整暴露其违法犯罪行为继而挺而走险虚构他人名义贷款、私下客户存款贪污计60.1万元后于4月9日潜逃案发。2021年6月29日被抓捕归案。举证阶段,公诉人举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告人、辨护人无异议,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在法庭质证、法庭辨论段阶,公诉人仅逐一宣读证据目录和和证据所在册页,这为整个庭审节约了大量时间。辨护人并无过多辨护意见,仅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从宽处理。被告人陈述环节,表示认罪认罚。庭审未当庭宣判。

现场旁听庭审,既是一次普法教育,更是一次“零距离”警示教育。当公诉人“思考和建议”指出“***制度缺失,对一个屡错屡犯的员工因为其‘能说会道会办事’便依然放在重要岗位使用,且长期疏于管理,任其所为.....”,我们也限入深深的沉思中。

旁听感言:

按照**华自己的供述和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吃喝享乐、投机倒把最终贪污犯案潜逃,二十四年啦,惶惶如丧家之犬,亲人嫌弃,世人唾弃。前期区纪委监委借用我协助参与了这个案子阶段性工作,可当**华被法警带入审判大厅那一刻,我依然一脸懵逼,这是那个曾经做过我的领导的人吗?20几年前的身影犹在,30几岁本该风华正茂却“一失足成千古恨”,眼前分明是一个步履蹒跚、有气无力的瘦小老头,因疫情防护裹得像个粽子,弯腰曲背,声如细蚊。审判长提示公诉人或辩护人发言的时候被告人可以坐下,但他全程站立、小心翼翼那种卑微,我想到的是“可怜兮兮”几个字。可怜!可悲!可叹!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莫名其妙被“股东”,天降债务被“强执”,怎么办?

通常看来,名下有公司一般就是财富的象征,这说明你是一家公司的控制者或至少可以通过股东身份从公司获益。乍想如果被白送这样一个股东身份定当是幸运的,但现实并非如此,如果真的莫名其妙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可能得到的不是公司分红,而是天降债务“如影随形”而至,如同狗皮膏药一样甩不掉,好似烫手山芋一般无人接盘,此时当如何?

如何有幸“被股东”?

由于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登记一般采取形式审查标准,且行为人违法成本不高,加之诚信经营理念缺失等原因,冒名行为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屡见不鲜。有的当事人被冒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的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等高管人员。而冒名者有持他人遗失身份证开公司的,也有伪造他人签字,制作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文件的。另外大多数公司的设立登记都通过中介机构代理完成,但由于目前商事主体代理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和同业恶性竞争,一些代理机构为迎合部分公司设立人妄图规避法律责任的不法目的,往往疏于把关,甚至弄虚作假为他人骗取营业执照。许多当事人不知情,丢失的身份证被他人用于非法登记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有的人莫名成为“公司股东”,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背上巨额债务。

释法,说理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理,权利义务应当具有一致性,“被股东”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名义被他人冒用,不存在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同其他股东一起分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享受任何股东权利,不应当将其当做法律上的股东对待,故无需替冒名者招惹的麻烦收拾残局。

“被股东”者怎样恢复自由身?

一方面,被冒名者可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和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工商管理部门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另一方面,被冒名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行政机关举报,借助国家公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杜江涌、杨端

#我与宪法40年#

有一年我们当地的卫生学校单招高中毕业生。我们村的一个女孩因为只读完高二就退了学,所以就跟同学借了高中毕业证书,冒名去参加了招考。

当然,她考上了。

然而,当录取通知书寄到村上时,不知内情的村干部就将毕业证送给了那个被借毕业证的女孩子。

这个女孩便拿着录取通知书,去卫校报到上学去了。

参加考试的女孩知道后,在家里人的陪同下找上门来。

但这家人拒不承认有借毕业证给她考试这一回事。

于是,双方大打出手,混战一场。

最后的结果就是参加考试的只能认栽,灰溜溜的外出打工去了。

至今也没有翻身,创造什么奇迹,不过是这里干几年,那里干几年而已。

读卫校的那个毕业后,分配到乡镇卫生院当护士。

当初她之所以愿意把毕业证借别人考,自己却不去考是因为以她知识水平压根考不上,三年高中都忙着早恋去了。

等到卫校一毕业,就跟以前谈的社会青年结了婚。

虽然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婚姻生活却并不幸福,没过几年又离了婚。

总结一下:双方都不是什么规矩的人。

参加考试者去借别人的毕业证参加考试本身就是违反招考制度的,这大约也是她后来为什么没有捅到学校的原因。

霸占别人劳动成果的那个则更恶劣,道德败坏。

ps:那时虽然只是考上中专校级别的卫校,也是转户口,包分配的。

“真的想不通,被诈骗了,还要写检讨,还要被批评教育”。这是单位一女性职工和我说的。

她说,前几天被网络诈骗了,原因是有冒名老同学拉她进群,然后进行做任务拿佣金,但是做任务时先垫付自己的钱,后来发现不但佣金没拿到,连老本也回不来了!

于是她就报警,这件事就传到了上级领导的那里,现在要求她写检讨,还被批评教育了一顿,她就想不通,气冲冲的和我们说起了这件事,听了我也感觉很纳闷!

叫她写检讨的理由是自身防范意识不强,识骗防骗能力弱,容易相信陌生人,没有下载某反诈App等等。作为一个受害者,不被领导同情就算了,居然还要被这样对待,真的是无语!

这件事也警醒我们要提高自己的判断意识,增强自身识骗防骗的能力,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特别是以朋友,同学,家人的身份冒充的时候,一定要亲自核对!

图是她写的大概经过!

名下有公司,还可能要补300万巨款?身为法人的我竟毫不知情!

张女士是聊城茌平区的一位老师,平时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上课,教学。可是就在前几天,张女士突然收到了一个陌生人的电话,说她名下的公司能否注销,张女士惊了,我的公司我咋不知情呢?

张女士:昨天下午,有人给我打了一个电话,他说想注销在聊城市利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监事职务,但是撤销不了,得找身为法人的我。

张女士赶紧上网一查,发现名下确实有一家——聊城市利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她在这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

张女士:上面的地址显示是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鼓楼办事处,2017年3月9日成立,这五年我没有收到审核信息,没有任何电话,我不知道这个事。

张女士现在的身份证,是2009年办理的,据张女士回忆,她的身份证从来没有外借或者丢失过,那这家公司是如何成立的呢?从企业信息查询的结果来看,公司目前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张女士也咨询过公司的登记机关-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女士:他告诉我,受理了之后,得去税务局查一查,如果有欠税的情况,得让我把税都补齐,还有一个现象,上面写的注册资金300万,到2037年得把300万交齐!他说法人是我,以后出现了债务纠纷都得找我。

市场监管局的回复,让张女士不知所措。

张女士:在职在编教师不允许开办第二职业,更不允许在名下有公司,我肯定不会去做这样的事情,如果追究我责任的话,我可能这个公职都保不住,太害怕了,我现在都快五十岁了,摊上这个事。

从企业公布的信息来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都是张女士。公司高管有两位,一位是张女士,另一位就是给张女士打电话的监事刘先生。随后,我们也电话联系了刘先生。结果是这家公司的监事刘先生表示,自己从来不知道这家公司。带着疑问,我们和张女士一起来到聊城市东昌府区政务服务大厅查询。

经过查询,这家聊城市利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为在税务系统中已经是非正常状态,所以无法查询公司是否欠税。但在税务系统的登记界面中,我们看到,公司的领票人,叫李金凤,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都是张冲,张女士表示,这两个人,她也压根不认识。

聊城市东昌府区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工作人员:因为他没有申报过,里面的报表也看不到,只能说解除非正常以后,看他有没有领过发票、开过发票,那样才能查,这样解除非正常还有罚款。(该如何解除?)处理罚款以后,把所有的申报补报完以后,才可以查询。

税务工作人员建议张女士,先报警。

张女士本人未到场,身份证也并未丢失,那这个公司是如何注册成立的呢?我们和张女士一起,找到了企业登记窗口。现场发现注册登记资料上确实有多处张女士的签名,但是张女士坚持,这些签名都不是她本人签的。资料留存的张女士身份证复印件,是2006年办理的,据张女士回忆,她在2006年曾经办过一张身份证,后来2009年迁户,原身份证撤销,重新办理了现在使用的这张,但是2006年那张失效的身份证在哪里,她已经记不清了。另外,注册登记资料上,还留存了张女士的电话,但张女士说从来没有用过这个电话,现场拨打,也显示已关机。可是一张已经失效的身份证,一个并非本人的电话,是如何能注册成立公司呢?

聊城市东昌府区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查档案,如果是被冒名的,到市场监管局那边立案调查去,如果结论确实是被冒名的,我们进行撤销登记。(那是不是撤销登记相关的一些责任,包括税务、罚款,都不用她来交了?)那要看他们市场监管局的调查结论。他们调查出结论之前,会发函询问税务怎么处理。

早在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发布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积极应对负责,并对撤销登记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随后,工作人员也帮我们电话联系了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我们来到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立案申请。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天你来到这里,咱正式接纳,后续会根据科室的职责,把问题给你解决。咱要对你被法人这个事实进行调查,公示期完毕之后,咱整体登记的业务划转审批局了,咱就把咱调查的材料给审批局,审批局会根据咱的调查情况,做出撤销的决定。

张女士也向工作人员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在张女士担心,这家公司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还可能拖欠罚款和欠税,也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会对自己有影响吗?

工作人员:具体的程序我就不清楚了,咱这边查完之后,最后审批局做决定。

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我们相信相关部门会调查清楚,给张女士一个结果。这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不光损害的是被冒用者的信息,更是损害国家的利益,对于是否欠税,罚款怎么处理,还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彻查此事,不仅要还张女士一个公道,更要揪出冒名者,严惩不贷。(小溪办事)

如果你的证件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冒名顶替用了十多年,你气不气。江西赣州李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

2020年2月12日,江西赣州会昌县的李女士无意点开个人所得税APP发现,她的名下多了一家单位,多了一份收入。此前,她对这一切毫不知情。随后,李女士打听到,从2010年开始,当地一家保险公司一直在用自己的证件开具保单。

就此事,李女士向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举报后,涉事公司和个人均已被处罚。但是这些来,自己被冒用的证件涉及多少金额,李女士至今仍未得到答案。

李女士之前在过这间保险公司工作,也参加了资格考试,后因为个人原因离开了该公司,后来听朋友说考的资格证发下来了,她去领,却被各种推辞不给领,后来就不理置之,没想到生出后面的事端。

这些年,办事都需要各种证件验证,需要证件复印件以及留下证件信息,有时候,是既方便也不是好事。方便的是,有了信息记录,以后需要可以重复使用。

但是,一旦遇到某些心术不正的人,留下的信息或者证件就有可能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人会把这些个人的隐秘信息拿去出卖,而买这些个人信息的,有的是商家,更多的是诈骗团伙。

身份证等证件一旦丢失,一定要尽快去相关部门报失,不给他人冒用的机会。

现在,很多人都会莫名其妙地接到一些匿名电话,比如你买了个车,有人打电话给你说可以办理退税,你刚签合同买房,第二天就可能有装修公司的人打电话给你说可以给你最满意的装修优惠……

你很奇怪这些人怎么会有你的信息?告诉你,被买了。

我这是扯远了,被卖了信息,遭遇的可能还在只是骚扰,但是像上面李女士那样,直接被人冒名使用证件,而且是十多年之久,就更是令人气愤不已了。“2009年至2020年,这11年来盗用我的证书到底涉及多少金额?”至今,李女士仍没有得到答复。

我爸说,八几年的时候,很多人去广东做工,被要求上交身份证,以为是工作需要,但其实很多是被人拿去卖了股票的,而身份证的本人浑然不知。

对于证件的烦心事,你有什么想说的,欢迎讨论。

#女子被人寿财险盗用保险资格证11年#

假货、山寨与模仿

小镇摸鱼家

2019-03-05 22:36:25

假货,也叫冒牌货,冒名顶替之意是也。冒充别人的名号来谋取利益,是假货的特征。典型者如《水浒传》中的李鬼,剪径劫道时自称李逵。为什么要冒名呢?因为自己本事不济呗,以李鬼的本事去拦路抢劫,多半要被群众捆送官府。制造业中的假货比比皆是,臭名远播者如假酒,口感一般般(甚至有毒),冒充名牌酒来牟利。假货在出版业,就叫盗版。早些年凡是有畅销书出现,某地的地下印刷厂就忙碌起来了,从书名、内容到出版社名字全都复制一遍,当然质量就惨不忍睹了。

凡是存在“故意误导”的,都可以视为假货。比如“康帅傅”、“粤利粤”,人们上当,肯定是误认为康师傅和奥利奥,倘若知道真名,估计一包也卖不出去。另一种误导,比如名包、名表的高仿产品,翻开吊牌一看,真是自有品牌,消费者也是心知肚明,知假买假,买来去“误导”别人了。

在出版界,“金庸新”作,“全庸”著也在此列,虽然内容上没有照抄,但冒金庸先生的名字,货不对板,也是假货。

山寨,也可以叫做抄袭。和假货的区别在于,不冒名,但内容上完全照抄(至多做一点微小的改动)。本质上也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法律上也可以认为是假货的一种。

中国有千千万万的手机品牌,其中一部分,有自己的名字和logo,但从外观到操作系统都和iphone别无二致,说白了就是抄袭。明晃晃的logo放在那里,当然算不得冒名,但苹果公司若真的较真去打知识产权官司,这些山寨厂商十成十得败诉。再比如印度的仿制药,也是一种山寨产品,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仍然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文学界的抄袭也屡见不鲜,文人的花花肠子就多了。有抄国内的,有抄国外的,有抄人物设定的,有抄故事结构的,有打碎了一句句抄袭的,也就是“洗稿”。但这一切都禁不住文本细读,再怎么洗,两相对比,是别人的总归是别人的,假的真不了,甭管是多大牌的作家。前几年韩国国民作家申京淑就被曝出抄袭三岛由纪夫的《忧国》,作为知名作家,怎么也得算是个“山寨大厂”了,但山寨就是山寨。

模仿和抄袭只有一线之隔,或者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我们很难从主观动机上推断是模仿还是抄袭,所以最好的办法是以“法律上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为准绳。比如知名国产手表品牌“海鸥”,今年出过一些借鉴国外设计的产品,乍一看和原产品很像,细看呢,许多重要细节有改动,这可以算作模仿,至少在法律上能争辩几句。

很少有作家天生有自己的风格,基本上都是从模仿别人开始起步,逐渐形成自己的风格。我们也经常能从一个作家的作品中看到另一个作家的影子。我有一位朋友,特别喜欢老舍,他笔下写的是东北的故事,却带有老舍先生幽默的“京味”,在不断地写作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幽默语言。多数情况下,模仿是个中性词,也可以叫做“借鉴”。

模仿也有高下优劣之分。有的模仿,纯属跟风之作。比如早年间有本畅销书叫《谁动了我的奶酪》,火了之后,市场上马上出现一本《我能动谁的奶酪》,内容上模仿前者,据说销量也不错,好多人以为是续篇呢。作者、书名和内容全不相同,当然不算侵犯知识产权。我还知道一本书,叫《挪威没有森林》,作者是福原爱姬,据说是村上春树的崇拜者,写了一个《挪威的森林》续篇。后来听说压根没有福原爱姬这个人,就是中国人自己写的,蹭村上的热度。

当然啦,书名相似也未必都是跟风之作,有的书名成了一种套路,谁都可以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也有的模仿,是一种移植,把国外的故事移植到本国的文化背景下。著名的例子是音乐剧《西贡小姐》,模仿了《蝴蝶夫人》的故事,也成为了一部经典作品。古龙先生的《流星蝴蝶剑》里用了《教父》的不少桥段(比如最具代表性的杀马恐吓一段),也许古龙是着急赚稿费,扒了这么一段,但这个模仿也是成功的。

另外一种模仿,叫做戏仿,就是说摆明了用你的故事原型,但重新构建。我们都知道小松左京写过一本《日本沉没》,这本书就有一本戏仿之作,叫《日本以外全部沉没》。据说小松左京对这篇戏仿之作还颇为赞赏。

模仿的方式有千万种,一篇短文显然不能面面俱到。不管怎样,希望最后的终点都能到达“自主创新”。

——摘于网络

冒名顶替

村里有一位姑娘。

当年高考,成绩不好,并没有考上大学。最后冒名领了别人的通知书上了大学。

那个年代通信不发达,又加上她们家有亲戚在官位上,竟然就这样瞒天过海了。

也没有人追究。

当然为此,她还改了名字。

虽然别的村不知道内情,但是作为本村的村民,却都是知道的,

大家也没有去揭发她。

她上学后全家也都搬走了,自此再也没有回来过。

虽然这样,但是关于她的一些小道消息还是时不时地传回来。

没想到后来她竟然混进了当地的重点高中当了老师。

即便她的教学能力有限,但又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还是继续留了下来。

至于那个被顶替的女生最后怎么样了,就不得而知了。

在那个年代,这样的事情应该算是很常见的。

还好,现在跟以前相比,这种现象算是少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