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啊,如果个人不可以抵押贷款的话,稳定币的意义就没有了。
区块链信息发布者[机智]BUSD的事情说说我个人的处理方法。 1.BUSD我确实是转成USDC了,因为目前Binance还未接触USDC
那我是不是也能理解为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了,原来的贷款还没还完,现在又可以贷出来100万,我的房子增值100万?银行这么相信个人,那是不是银行不怕房子跌,换句话说房子不会跌。我不懂,请教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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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是形式审查了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用途资料,导致借款人将借款2250万元用于非合同约定的用途,借款担保人是否可以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贵州交行和盛世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后,与白马房开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白马房开公司以四套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一亿五千万元的额度范围内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综合授信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白马房开公司应当对盛世公司所欠的案涉贷款及垫付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贵州交行对白马房开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白马房开公司关于盛世公司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以虚假交易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贵州交行擅自放款、没有尽到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白马房开公司不应对案涉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等抗辩理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第3.2条、第3.4条约定了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的先决条件是贷款用途限于购买煤炭,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使用的先决条件是申请人提供了授信人认可其申请项下存在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文件,但这系盛世公司的义务及贵州交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监督、检查贷款使用的权利,而非贵州交行对盛世公司的义务。《综合授信合同》第7.2条亦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授信人只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授信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授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便盛世公司违反《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改变贷款用途或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提供了不能确认真实性的交易文件,亦非贵州交行违反《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更不能因此而认定贵州交行承担任何责任。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亦没有贵州交行未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限制盛世公司使用贷款,则免除白马房开公司担保责任的约定。
因此,白马房开公司关于其应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关于贵州交行未尽贷款发放监管义务而应免除白马房开公司担保责任的认定明显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此外,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白马房开公司实际使用了案涉贷款,即使本案贷款的用途被改变或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提供的交易文件不真实,白马房开公司亦是知晓或参与其中,更不能因此免除其担保责任。
(2019)最高法民再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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