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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贷款会不会父债子还(贷款时信用卡负债情况要和银行人员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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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银行不可能败诉,说好的父债子还。”丈夫去世,银行要求妻女偿还信用卡欠款58000元。妻女让银行证明她们亲属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败诉。#银行要求过世男子妻女还钱#

信用卡贷款会不会父债子还(贷款时信用卡负债情况要和银行人员实话实说)

法律上需不需要妻女偿还信用卡,需要看看她们是否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因为这属于丈夫遗留的债务。

如果丈夫有遗产可以继承,妻女在继承的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债务,也就是说如果丈夫的遗产小于58000,则妻女继承多少承担多少,多出的债务不用承担。

如果丈夫遗产大于等于58000元,则妻女承担58000元全部债务。剩余部分还有妻女继承!

#普法行动#

#银行要求过世男子妻女还钱# 头条热榜 道理和法理的错位以及民俗和道德的冲撞。

事情发生在浙江台州,原因是男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消费了5.8万元后意外身亡。银行将男子的妻女告上法庭要求母女俩承担还款义务。

这件事反映出目前道理和法理的错位以及民俗和道德的冲撞。

道理和民俗上,我们经常讲,父债子还,既然是男子欠了钱,妻女还钱好像是天经地义的。欠债还钱是我们一直坚持的认知和道德底线,从这一意义上讲,银行的做法似乎也没有什么错误。#头条创作挑战赛#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看,银行能否拿到钱取决于三大因素:

一是男子的欠款是否用于家庭消费,如果没有用于家庭消费,妻女可能就不需要偿还;

二是男子的欠款家庭妻女是否知情?如果妻女不知情,妻女可能就不需要偿还;

三是男子是否有遗产需要妻女继承?如果妻女没有继承男子的遗产或者男子没有遗产可继承,则妻女不需要偿还银行债务。

三大因素中,前两大因素是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如果既没有用于家庭消费、妻女也不知情,这个债务就属于男子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妻女自然就不需要偿还。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道理和道德有的时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约,约定俗成的东西不一定是正确的。

浙江台州一男子去世前信用卡欠款58000元

银行要求其妻女偿还!

妻女:要求银行先证明亲属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

男子生前透支信用卡,妻子确实不知情,这58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银行败诉!

本案中 ,银行认为男子妻女继承了男子的房产所以应当归还58000元欠款,但男子生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早已被归还钱款。

银行不服又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仍然认定5.8万元非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这让我想到了,之前报道的,儿子去银行取老人的遗产,被要求证明【我爹是我爹】!

这对母子刚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其实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非父债子还,或者像这里的夫债妻还!自然人死亡以其生前遗产为限还债,至于丈夫的债务除非能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否则属于个人债务,妻子不用承担责任。

本案中,要让银行证明这笔5.8万元的信用卡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确实有点不可能!

支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咱们老百姓又扳回一局了[灵光一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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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浙江台州,一男子去世后,他的信用卡还欠着58000块钱,于是银行就要求去世男子的妻女偿还这笔钱。出人意料的是,去世男子的妻女提出了一个要求:还钱可以,银行要先证明我们有亲属关系。

去世男子陈某是因为突发疾病离世的,银行就要求陈某的妻子女儿来还这笔欠款。可能银行的态度过于蛮横,陈某的女儿就要求银行先证明她们母女与陈某的亲属关系,否则一切免谈。

这个要求,银行应该再熟悉不过了,但银行没有去证明他们的亲属关系,而是直接把这两母女告上了法院。

让银行大跌眼镜的是,法院的判决是:陈某的妻女无需还款。理由则是:陈某欠下这58000块钱,其妻子并不知情。(来源:临淄司法局)

也就是说,除非银行能证明这58000块钱是陈某与妻子共同使用的,证明不了的话,陈某的妻女是不用承担这笔欠款的。

银行自然不服这个判决结果,于是就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

1.证明亲属关系,这招本来是银行最擅长的,现在却被人用这招打败了,这明明就是慕容复的“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又或者可以这样说,这是用魔法来打败魔法。

以往我们看到的,都是银行要求家属证明关系,现在反过来了,一众网友都拍烂手掌地表示:终于扳回一局,看着都爽。

2.父债子还,在古代好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现代,父债,子不一定需要还。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遗产的,可以不用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遗产,则需要按照遗产的实际价值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则不需要偿还。

因此,陈某的女儿如果没有继承遗产,或者说没有遗产可以继承,那她是不用承担陈某的债务的。

3.父债子还不是必然的,夫债妻还也不是必然的。法院判决陈某妻子不用偿还债务的依据是:陈某妻子不知情。也就是说,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银行无法证明这笔债务是陈某夫妻共同使用的情况下,陈某的妻子是没有义务去承担这笔债务的。

银行的败诉,的确让很多人拍手称快,因为银行让家属证明关系的例子实在太多了。如果这件事情反过来,陈某在银行里有58000块钱的存款,那么,陈某的妻女想取出来,估计也是难于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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