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保监局发布《关于提前还贷或转贷的风险提示》。其中提出,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加大,经营性贷款利率持续走低,社会上出现一些违规“贷款中介”,他们以“利率低”“期限长”“放款快”为由,诱导消费者借“过桥资金”提前结清“房贷”,再办理“信用贷”“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从而谋取高额中介服务、资金过桥费用,同时使消费者陷入违规转贷的多重风险之中,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看到上述信息,老左不知道是指银行还是抵押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文中提到一个诱导,是否是指银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另外从文中我们不难看出银行目前为了自家银行的利益不断在法律边缘不断试探国家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