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中国为什么没有形成商法?
西方前资本主义时代经济的蓬勃发展,靠的是在中世纪中后期,商法的奠定和持续的普及。
对比之下,同一时期的我国仍旧处于农耕社会的强盛阶段,以至于后来并未形成重商传统,商法的出现更是遥遥无期。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既有不同地域下的地理环境的差异,又有社会整体治理下的显著区别。
首先是地理因素的影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曾专门阐述过环境和气候对法律的作用。
欧洲因为地缘狭窄,高山和海洋导致其没有十分宽阔的农耕土地。所以,西欧在中世纪之前,也未能形成有体系的农耕文明社会。
不过,便利的海上通道,却为商品的流通提供了便捷的条件。最早还在古希腊时期,爱琴海地区的商业贸易就已初见成效。
因此不得不说,欧洲从一开始,就有靠着便捷的交通运输,逐渐形成的经商和重商的社会传统。
其次,随着重商传统的逐渐稳固,欧洲在社会层面对于商业行为也是频频的大开绿灯。
还在古希腊时期,执政官梭伦就颁布一系列法令,大力发展商品贸易。随后的罗马帝国时代,商业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和巩固。
中世纪后,非但全社会形成了商业贸易的氛围,就连不食人间烟火的神职人员,也都参与到商业贸易中。
对比之下,我国自封建社会早期,就一直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
西汉初年,朝廷多次下诏鼓励农桑,到了汉武帝时期,一系列打击工商业的行政措施更是异常严厉。哪怕是到了最鼎盛时期的唐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依旧是国本国策。
反过来再去看中世纪的西欧,在国家鼓励全民参与的情况下,商业的发展与复兴,呈现出了星火燎原之势。
从11世纪开始,西欧繁荣的商业区域,形成了南北两大格局。一个是欧洲南部的意大利半岛区域,另一个则是欧洲北部的弗兰德尔海岸地区。
随着商业贸易的繁荣发展,围绕商品交易构筑起来的各种规则便被细分化了。
新型的商人阶层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也联合起来组成了各种协会。规则、协会以及各种规章制度,构成了中世纪商法最终形成的基础。
所以综合来看,先有重商的社会土壤,而后逐渐形成有体系的商贸产业与活动。在这个基础上,保护商业整体运转的商法,也就渐渐形成了。
回过头来再看看我国,在同一时期之所以未能形成商法,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我国古代社会,没有法治意识形成的环境。
我国之所以会形成小农经济,地域宽大适合耕种是基础。在小农经济缓慢推进的过程中,古代便形成了以地域宗族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人们注重乡土和宗族伦理,没有像西欧社会那样,形成一种大范围商品交换的氛围。商品的交换规则在整个社会是缺失的。
一元社会的法律体系,没有给其他律法的形成留下足够的空间。
自从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王权是一个持续加强的过程。除了朝廷颁布的律法条文,社会上根本不存在与之并存并行的法律体系。
加上历朝历代对小农经济的模式高度认同,商人和商业活动的空间十分逼仄,没有可靠的法律体系做依靠,各种商业规则自然就建立不起来。
我国古代商品经济活动长期处于低阶形态,没有达到商法出现的时期。
因为历朝历代重农抑商的政策推动,导致社会整体的商业活动,仅仅局限于某一区域,而没有形成更大的规模。
小农经济的模式下,人们即便有买卖的需求,但也是为农业活动服务的,不会形成单独的成体系的商业规模。
对比之下,只有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才会出现借贷、代理、运输、保险等等有关商贸活动的诸多规则体系。
中世纪的商业贸易活动,正是由于进入到了一个更复杂的体系里,所以才需要成体系的商法来保驾护航。
我国古代最终没有形成新商人阶层。
虽然唐宋之后,我国也逐渐形成了晋商、徽商、潮商等地域商业巨头,有些商人更是富甲一方。
但是,和中世纪的西欧商业活动比起来,古代我国的商人,始终未能展现出应有的独立性。
本身因为社会整体的限制,古代的商人在产业积累到一定规模后,总想着入仕做官,或者是让子孙后代考科举,而非继承祖业。
商人自身的阶层属性,只能依附在其他阶层,缺少了独立性,那么规模做的再大,也都是昙花一现。
而且由于一元社会体系的影响和制约,中国古代的商人,根本没有像中世纪西欧的商人那样,联合起来来保护自身阶层的权益。所以,当商人本身都是一盘散沙,成体系的商法就更不可能出现了。
当晚清的郑观应慨叹我国没有商律的时候,此时的欧洲,经过自中世纪时代商品贸易的洗礼,已经形成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
对比之下,晚清时代的中国,千年以来的小农经济也最终分崩离析。
打破自身的局限之后,商业活动等一系列规则,在古老的大地上才缓步确立。
作者:许平野
编辑:兰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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