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了解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联系与区别,本期聊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那些事。
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借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缺陷责任期约定为五年甚至更长时间,或者无故拖延导致工程无法按时竣工,直接影响承包人质保金的获取。那么发包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今天我们就聊聊有关质保金返还的期限问题。
新建工司法解释关于质保金返还期的相关规定仍沿用旧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未做任何修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即应返还质保金。那么在实践中,如何理解该规定呢?
首先,遵守有约从约的原则。
如果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返还质保金有专门的约定,包括在合同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或者签订的其他协议中有此约定,应当遵照双方的约定,期满即返还。
其次,没有约定时,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
此处要注意一下什么叫“没有约定”?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承发包双方对返还质保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约定;2、承发包双方虽有约定,但是约定全部或者部分违反了《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约定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3年后返还,超过2年的期限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3、承发包双方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及相关证据又无法确定返还期限的,也视为没有约定。
再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起算缺陷责任期。
由于发包人无故拖延、不予配合等导致工程不能如期竣工,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自此起算缺陷责任期。如果双方有合同约定,根据约定的期限计算缺陷责任期;如果双方没有合同约定,自此起算满2年,发包人即返还质保金。
最后,在发包人返还工程质保金后,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下期小贴士将介绍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面相关问题,敬请期待。
作者:吴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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