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的出生证补发政策如下: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签发
第三节 补发
第三十二条 补发是指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机构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有需要,以公证机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三十四条 补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二)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五条 未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前要求补发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申请补发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三十六条 管理机构审核相关材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后,补发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的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且申请变更原证所载信息的,应同时满足换发和补发条件,由补发机构办理,补发机构应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原证和补发新证所载父母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原文: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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