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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证组合担保属于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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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 1、民法中抵押人为物上保证人是什么意思? 2、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 3、借款时既有借款人的财产抵押,又有保证人保证,未约定,如何分担 4、作为贷款担保方式,抵押与质押在哪些方面不同 5、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是什么意思 民法中抵押人为物上保证人是什么意思?

1、抵押人就是抵押人,保证人就是保证人。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2、法律主观:抵押人为物上保证人的意思是,抵押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物,并依法订立了抵押合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实现对抵押物的抵押权。

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证组合担保属于哪种)

3、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4、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5、因此,担保物权并非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因而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畴。在担保方式上,担保物权相对保证有许多优点。

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

法律主观:保证担保是人的担保,没有抵押物。《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混合担保。同时存在保证担保和抵质押担保的应该算混合担保类型,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法律分析: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即保 证人 ),又有 抵押 物、 质押 物担保时,应合理掌握两类 担保人 与 债权人 、 债务人 的相互责任关系。

借款时既有借款人的财产抵押,又有保证人保证,未约定,如何分担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借款人如果有抵押物,还可以要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贷款担保方式,抵押与质押在哪些方面不同

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担保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法律后果不同 质押: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抵押物;(2)标的物不同。抵押用于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质押用于质押的通常为动产,比如不动产证、权利证、有价证券等;(3)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房地产商财务的按揭方案按揭贷款也叫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