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正式宣告了企业之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不会再像以前那样遮遮掩掩欲说还休,还要冒着被法院判定无效之虞,这是我国司法理念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进步之举。只要是不存在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不存在套取信贷资金或者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又高利转贷且借款人知道、明知用于违法犯罪还借款、违背公序良俗等几种情形的,都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此外,常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俗称老板)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现在已经明确界定为企业与法定代表人个人要共同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法定代表人虽以企业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这种情形,是可以把法定代表人个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然后再依据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来最终确定责任的承担,以有效防范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滥用代表权。近年我市某大型纺织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例,即属于此类情况。
需要重点提及: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了60多年的最高4倍利率不再适用,而变更成了现在的24%、36%两线三区。即24%是第一条线,这是我国法律必须保护的年利率,36%是第二条线,之上的借贷合同一律无效,没有例外情形。通过这两条线,又划分成了三个区域:第一个是司法保护区,第二个是自然债务区,第三个是绝对无效区。即只要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不突破24%,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24%与36%之间的利息,现在认定为自然债务,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借款人按照约定实际偿还了利息后,也不能反悔再向出借人追回;超过36%的则绝对无效,即便是借款人自愿给付了,也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出借人返还,而此时的出借人则必须归还,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可以对方已自愿付息为由进行有效抗辩。
这些重大变化,无论是借贷当事人,还是从业律师,都值得在办理民间借贷事项时特别留意,以有效化解融资风险,促进个人事业发展。
刘丰,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届山东省企业青年联合会委员,清华大学毕业,从事法律职业15年,对公司治理、合同纠纷、国际贸易争端、金融借贷、劳动争议、民事侵权等领域办案经验丰富、认识深刻独到、证据研判精准,始终秉持“专业、服务、价值”的执业理念,代理了上百起诉讼案件,涉案总值逾亿元,最大限度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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