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抵押贷款中,不论是售房单位还是借款都承担着一定的义务。那么双方到底需要承担哪些义务,下面小编就跟大家讨论一下各自都有哪些义务。
售房单位需要承担的义务
为了使住房消费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状态,银行与房地产商必须建立利益与风险共享的内在关系,在我国现有的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贷款银行采取了售房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为购买者提供保证担保的形式,要求售房单位在获得消费信贷的好处的同时,合理地分担购房者的债务风险,以共同维持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
在武汉房产抵押贷款中,以所购房作贷款抵押的同时,贷款银行与售房单位事先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中都约定,售房单位为购房者(借款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或全程的全额保证担保,即是一种抵押加保证的担保形式。因此售房单位还承担了作为借款人法人保证人的义务。
借款人需要承担的义务
如果借款人的抵押物被设定抵押权,就限制了其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同时,增加了对抵押物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义务:
1、抵押人必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2、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赠与、再抵押、抵债等;
3、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用于抵押时应注意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用于抵押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设定抵押,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允许设定抵押,具体规定可参考第47题中《担保法》规定的不得用于房地产抵押的情形之
3、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抵押人要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抵押的设定只能以抵押人所占有的那个份额为限。如果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来设定抵押时,则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这时抵押人为所有共有人。
4、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必须经过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书面批准,这类抵押所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超过企业的营业期限和土地的使用年限。
希望大家看了之后,能了解清楚售房单位和借款人自己在房屋抵押贷款中需要承担的义务。也希望各位借款人都能成功申请到贷款。
来源:源兴担保贷款服务平台(www.whyxdb.com/),编辑/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