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闻网讯(罗菁汤明智)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陈某拿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还钱却惨遭败诉,陈某听了法官析理释法,后悔不已,这又是怎么回事?
陈某与吴某是亲戚关系,2013年6月,吴某向陈某借款2万元,当场出具一份借条交给陈某,并在借条中确定了一年的借款期限。陈某没有注意到借条里写的借款期限,加上碍于亲戚关系,一直未催讨。直到今年7月,陈某需要资金向吴某催讨,没想到吴某却拒不偿还,无奈之下,陈某向法院起诉。7月28日,云霄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庭上,吴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直接关乎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该还款之日,债权人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债务人可因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而获得时效抗辩权,即债务人有权以债务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履行债务,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的请求权。若债务人在诉讼中不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释明及适用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