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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民间贷款无力偿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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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昨天给大家分享了喻开渝律师在本周三做客重庆《身边说法》节目子栏目“律师说案“的内容:民间借贷那些事(上半部分)。今天继续和大家一起分享主持人安琪和嘉宾喻开渝律师为我们带来的“民间借贷那些事(下半部分)”。

民间贷款(民间贷款无力偿还怎么办)

  

  喻开渝: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重庆市第二届十佳青年律师,重庆市渝中区优秀律师,重庆市渝中区政协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新专联常务理事,渝中区青联常委,致公党渝中区委副主任

  主持人:安琪

  听众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感谢您继续停留在FM968重庆之声,收听这一时段的《身边说法》节目,我是主持人安琪。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的喻开渝律师。喻律师是一位执业18年的律师,是重庆市政协委员,今年4月刚刚被市律师协会评为年度最佳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是蛮丰富的,他执业方向是民商案件,所以今天的“律师说案”子栏目,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下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民间借贷那些事”。

  

  主持人:安琪

  喻律师,这是借名贷款,民间借贷还有那些事可以分享的?

  嘉宾:喻开渝律师

  我还是以自己办理的案例来为大家分享吧

  案例四,有位艺人向他的朋友借款,由于平时大家都叫他的艺名习惯了,以为是他的真实名字,就在借条上打印了他的艺名。结果,在起诉时为证明是同一个人,很是费了一番周折。

  嘉宾:喻开渝

  案例启示:民间借贷主体一定要准确,否则带来很多不便,甚至有败诉的风险。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由于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常有昵称,在借条书写过程中容易忽略自己、对方身份证上的真实信息,而将昵称写入借条。但法院是以身份证的信息为准来确定借款人的身份,否则会因被告身份不明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在借款人向你出具借条时,请同时让他出示身份证,并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如实记载于借条之上,以明确其身份,不能少一个环节;同时还应要求对方在借据上签字、按手印。

  主持人:安琪

  喻律师,民间借贷中最重要的环节是约定利息与违约金,可不可以给我们说说,约定利息和违约金时应该注意哪方面的问题?

  嘉宾:喻开渝律师

  可以,给大家说说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五:最近我办了一个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里面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写得挺复杂的,导致我们计算起来很麻烦,法院审查起来也不敢认。说起来这两家公司有一关联,原来是股东关系,因长达10年借款不还,起诉到了法院。在2014年时双方在原来借款合同上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截止日的本息多少,本金、利息分别何时还,利息是多少,如果逾期不还违约金又是多少。借款时间到后又催收未果才诉至法院。

  嘉宾:喻开渝

  由于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第三十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归纳起来就是,本金一直是不变的,后面的利息(包括复利、罚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24%。那么这样理解就比较简单了,可以不约定得这么复杂,反正按不超过24%进行约定即可,所以可以约定利息和逾期利息都是年利率24%,达到法定上限,就不必再约定什么复利、罚息和违约金了。这样即保护债权人,也在计算时更为简便易行,避免出现复利等超过24%等情形。

  主持人:安琪

  这些建议真不错,喻律师给听众朋友聊的可都是他办理的真实案件,带给了我们不一样的新鲜感受。还有案例要与听众朋友分享的吗?

  嘉宾:喻开渝

  当然有,只要节目时间足够长,我讲一天都没问题。我代理的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还有很多个人借贷与公司借贷不加以区分的案件。也就是说,明明是借款用于公司发展需要,却以个人名义来借款,公司财产作为担保。这类公司以民营企业为常见,国有企业由于管理要求,基本上没有出现。

  我们的一些民营企业家、老板们,创业之初是完全凭个人努力打下了一片天地,创办了一个企业。他们意识上往往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认为企业是自己的,自己可以随便用企业资金、处置企业财产,同时个人财产也不加以区分,公司帐上没钱了又从自己腰包里补。这种属于公司法里法人人格不独立,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形。

  也许老板们这样做可能有银行贷款的要求,但后果是挺严重的。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企业和自己都要一起背债,根据公司法法人人格独立的规定,本来可以幸免其中一个的,现在两者都无法逃脱。也就是说如果是个人借款公司用款,不仅老板自己要负责,公司也要负责;如果是公司借款老板个人用款,不仅公司要偿债、老板个人财产也要用于偿债。

  还给大家分享一个最新的司法解释的信息。前几天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了一个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这个通知,针对司法实践中拒执罪执行效果不好,比如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提出只要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这也为债权人追究债务人拒执罪开通了一条新渠道,可以刑事自诉了,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到法院控告老赖,要求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了。对不诚信的老赖,大家可以试试这一新招。

  主持人:安琪

  最后一点时间,想问问喻律师有没有什么办案的一些体会、感想呢?

  嘉宾:喻开渝

  说律师执业的感受肯定是挺多的,因为这期节目是说民间借贷那些事,我还是围绕主题谈谈吧。

  生活中,我的一些朋友一般都会在借款时或逾期还款时找我看看协议有无问题。因此,我的感言是,为了避免出现站着借钱跪着要债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前,或者逾期还款后咨询专业律师,有条件可以请律师来打理债权人的相关事务,律师会通过对整个情况的分析、判断采取合适的方式向对方进行“提醒”,比如发律师函、谈判、诉讼、查封保全、申请执行等等。切莫不要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不好意思而出现法律障碍或者错过了最佳的回收契机,最后捶胸顿足、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