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8月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民间贷款利率适用机构范围仍然有所争议。记者了解到,近期,最高法庭关于新民间贷款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州中院时称:
由地方金融监管部委监管的小额借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出租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委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争端,不适用新民间贷款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给予明晰。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惯例,这一批复将成为全省其他法官审理同类案件的根据,也就是说,这次从司法层面坦承了持牌小贷机构的金融机构身分,利率水平并不受民间贷款4倍LPR的限制,为民间贷款最高保护利率适用范围“一锤定音”。
2020年8月,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范围为“经金融监管部委批准成立的从事按揭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7类“类金融”机构的身分问题一度引起思考。
同济中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在司法解释中被认定为金融机构,7类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得以确认;不适用新民间贷款司法解释,其产品定价将更灵活,有助于提升服务意愿,提高金融供给,更好地发挥在多层次个贷机制中的作用,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大众顾客。
同时,对于小贷、典当行、融资出租等业内称作“类金融”行业是否适用于4倍LPR借贷保护上限,此前各地法庭诉权也不一——部分选用“新老划断”,即最高法8月20日新政颁布前所发生的贷款争端,仍按24%估算逾期本息,新政颁布后所发生的贷款争端则按15.4%估算逾期本息;有的地方法官仍依照24%利率估算逾期本息。
明年1月1日,在《民法典》正式颁布的同时,最高法公布111件更改后的司法解释,早在2020年8月20日实施的首次修订版《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基础上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审议通过后再次公布,其中,对民间贷款利率保护上限进行了“新老划断”:明晰“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再审民间贷款案件,贷款协议创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恳求适用当初的司法解释估算自协议设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本息部份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贷退还之日的本息部份,适用败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估算。”
不过外界也担心这是否会使小贷公司等成为“高利贷”机构。对此董希淼强调,那样害怕虽然是多余的。金融机构利率由央行规制,央行一直通过自律体系、窗口指导等方法增强管理和引导。从实践看,金融贷款利率总体上是远高于民间贷款利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笔金融贷款利率都应当高于民间贷款利率。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小贷公司等将按金融机构规制利率,并不等于其在法律上就是金融机构,这方面有待《非存款类贷款人组织细则》确定。
去年1月,司法部在对“十三届全省人大三次大会第9323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司法部正会同人民中行、银银监会制订《非存款类贷款组织细则》,该细则将明晰互联网非存款类贷款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苛规范借贷广告、网络贷款信息等活动,并但书规定债权催缴行为。司法部表示,《非存款类贷款组织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于未经批准私自经营贷款业务,但未能构成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委给予查处或则勒令停止经营,并予以处罚、没收非法所得等罚款;二是对于涉嫌违规贷款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明晰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委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委、电信主管部委等进行检测,经认定为适于违规贷款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委、电信经理部委依法做出处理罚款;三是要求非存款类贷款组织通过合同明晰第三方催缴机构的采用标准、行为要求、违约责任等,严禁选用羞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以及违规占有被催缴人财产等方法进行催收,对违背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委予以处罚、吊销非存款类贷款组织许可证等罚款,并采取相关信用惩戒举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