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来自的磊天小视频
本期由潘亮律师继续带来借条中的门道
【第三期】
借条中的门道
大家好
我是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的潘亮律师
我们又一次见面了
上一期呢
我们聊到了在借款行为中
需要重视的交付这样一个操作
和交付凭证这样一个证据思维
事实上呢
一个简单的法律行为
有着非常严密的逻辑和要求
今天呢
我们继续以借钱这样一件
这样一件简单的法律行为
来进行一个解析
来进一步的体会
法律严谨的逻辑和要求
一张简单借条的书写和订立
应该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可能现实生活中大家会觉得
今天借多少钱?
什么时候还?
简单两句话
有的时候甚至连什么时候还都不会写
就写今天借多少钱
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A问B借人民币一万元。B说:一万元么,你给我写个借条,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于是A就写了份借条。就两句话:今天A向B借款人民币一万元;第二句,承诺于三个月之后归还。事后A也把这一万块钱还掉了,在还钱时候要求B把那个借条还给他。B说:就一万块钱的借条,我也不放在心上,可能弄丢了,找也找不到。于是A也没有在意。结果半年之后,A收到一份起诉状。B起诉他要求归还10万元,这回A就懵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看一下材料
借条还是这张借条
但是多了几个字
首先第一句“今天A向B借款人民币10万元“原本是1万元,在1的后面加了一个0。另外旁边有个括号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就在这一行里面添加了这样一句话。
那么这样的一个案例
告诉我们应该要怎样去防范呢?
首先在书写数字的时候呢
一定要加上中文的大写
在很多操作过程中间
大家都会注意到
很多时候写数字的时候
都会加上中文的大写
事实上存在即是合理
为什么一定会有这样的一个操作行为?
就是由中文和阿拉伯数字的一种呼应
来确认你这样的一个数字是怎样的一个表述
第二呢
如果是手写的话
不要留下太多的空隙
当然最好的情况之下的话
一定是自己写
这种时候就不要去劳烦人家
因为你在把自己的一个义务去承诺给对方
你要承担一个义务的
那你还不如自己手写
自己写的会比较清楚
笔迹会非常的一致
那么另外一种
最好直接就是打印件
那打印件如果用手写去修改
是非常明显的
如果实在再不行
那还有什么方法
在一些数字的地方
按上你的手印
当你的手印按上去之后
如果人家还在这个地方进行调整
比如刚才那个案例
一万元这个地方
我在一万这个地方按下我的手印
如果要在中间增加一个零的话
这个零的墨迹一定会是在手印墨迹的上面
这是可以被鉴定出来
或者有的时候也可以通过肉眼就能够辨别
是一个事后添加或涂改的一个状态
我们再讲一下关于签字的一个问题
签字也是要非常重视的
记得小的时候看过这样一个小品
是赵丽蓉老师所出演的
她是一个评剧的艺术家
被一家酒楼
当然是一个黑心酒楼
邀请为他的酒楼的菜品
添加评戏和现代的概念去做宣传
酒店老板觉得赵丽蓉的名字不够洋气
于是给她起了个洋气的名字
叫“玛丽姬丝”
当然赵丽蓉没有听懂
她理解为了麻辣鸡丝
当然这只是一个包袱
后面呢
他们在合作过程过程当中
赵丽蓉老师觉得他这个方式是不对的
包括他的菜品存在一些很严重的问题
于是不想继续帮他合作
那这个老板就拿出合同说
你都签了字
如果你不去履行的话
你要承担违约责任
要赔我钱的
结果翻开这个合同
赵丽蓉老师在上面签的是麻辣鸡丝
于是这份合同就有问题了
那这个在现实操作中间会经常会发生
比如说
有的人会有两张身份证
因为他有曾用名和现在的名字
有的人会有笔名
就比如说我
我也有个笔名
我的全名叫潘亮
但是我自己给自己起了一个叫少恭
有的时候我在公司内部去签署
一些属于流水性文件的时候
我会使用“少恭”去签字
当然这个主要是我确认了
以及在内部
大家都知道的
就没什么关系
但是
如果说涉及到正式的法律文本的时候
一定应该是一个真名、正名去签署
还有包括
像上海地区有些地方有些姓氏的土话会有区别
比如说王和黄就会很难区分
像在现实生活中间
很多人写签字的时候
就是拉不下脸皮
要让对方提供他的身份证进行一种核对
比如说“王”和“黄”
有的时候他就写了个“黄”
但他实际上姓“王”
于是就导致签字这个主体是否被明确
这样一种法律风险
然后产生纠纷之后
对方就会否认
这个人不是我
我不姓这个名字
然后你说一定要笔迹鉴定
那笔迹鉴定在这么少的一个字迹情况之下
鉴定成功的可能性还是有很大的风险的
那么当然这种方式
有一个规避的方式
就是你要让他按上手印
因为
我们每个人的指纹是独一无二的
只要你把手按上了
你的字为谁而签
都是可以被对应起来的
这是一个签字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
那么最后在借款角度而言的话
我们来做一个普法
就现在一个关于利息的一个问题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对于利息这一块
实际上做了很明确的一些约定
第一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它的一个借条里面并没有约定利息
或者对于利息是存在争议的
那么就视为没有利息
也有一个案例
也就前段时间做的一个案子,是一笔100万元的借款,口头上的约定:是要有大概两分息的利息。但借条上写得非常简单:今借某某某100万元。也没有写归还日期,借款人也每个月去付了他2万块钱。最后他起诉要求归还本金,还有按照两分息计算的利息。但是出庭方是进行否认的,说我们并没有约定利息,首先借条没有利息。那么说你不是2万块钱一个月去付的吗?对啊,这是我们约定的还本分期付法。
在这种情况之下
就被所谓的叫利息约定不明
这个案子最后法院是没有认定利息
而把所有已经还的钱都认为是冲抵的本金
于是出借方
可能就与他自己出借时候的想法、合意
有所相悖
那么第二个
就是24和36这两个数字
以前呢
有句俗话叫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我相信大家都非常了解
那么以前因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呢是不时地调整的
所以说这个四倍的利息呢
也是被一再调整的
那现在呢
法律进行了明确是24的标准和36的标准
现在标准是怎样区分呢?
所谓24就是法院认可最高利息标准
36是法律认可履行最高标准
这样有什么区别?
举个例子
如果说A向B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是四分利息。年化48%,月利率4%。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即使他也支付了半年的利息,照这样的法律规定,那么他这半年里面多付的那1%是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的。若起诉之后你还是要继续按照4%的利息去主张,法律是不会支持的。法院只会支持从他不再支付利息之后的时间按照2%的利息来支付。这就是24的标准,是法院支持的最高利息标准,而36是法律允许自行履行的最高标准。
当然
还要取决于你的利息约定
只是最高标准
你还可以往下去约定
那么到此为止
我们就以借款数有关的一些分享
就到此为止
那么下次我们会以新的一个主题
再跟大家进行分享
谢谢大家
本期讲师:潘亮 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
感谢您的观看/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