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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
曾经在2016年的时候,同村刘某人和王某人发生了借贷关系。
当时王某人向刘某人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刘某人20000元,于2016年X月X日归还。”
这笔借款是怎么来的?事实上,是2016年王某人借刘某人的钱,在同村赌球输了2万块钱写的借条。
今年年初,刘某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人还钱2万块钱。王某人马上说明这笔款项由来。
法院判决:明知王某人是为赌球,还向其借款的刘某人,此民间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借款,一律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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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
民间借贷涉及人数众多的一种行为就是非法集资。
这种情况的嫌疑人一般会编造虚假项目,做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从而引诱出借人向其出街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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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种操作简捷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参与民间借贷的人,也不要忽略了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