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男子买房子付了20万元定金,说好一周不签合同就双倍退定金40万元。可是,最后房子没买成,男子诉讼退定金却两诉两败。法院这样判了。
2020年9月,顾先生在中介了解到一处位于浙江余姚的厂房,多次看了房子后,顾先生就想把那个厂房买下来。同年12月的时候,顾先生就购买厂房的细节和厂房产权人的亲属进行了磋商,当天顾先生还通过银行转账了20万元的定金。
林某作为厂房的谈判代表,他在《厂房买卖定金收条》上签下自己作为收款人。
“若买方不想买此厂房,此定金归卖家,如卖方不愿意卖此厂房,定金将双倍返还卖方,双方约定一周内签订厂房买卖合同。”
收条上,载明了以上内容。
但是,后来买卖双方因为厂房出售范围、付款方式等等原因,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最后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签成功。一直谈不拢,林某就把20万元定金退还给了顾先生。
可是,顾先生不干了,自己好不容易看上的房子,定金也交了,房款也准备好了,就差这临门一脚了。现在卖家不卖了,自己付出的心血白费了。顾先生一怒之下,把林某告上了法庭。
在顾先生看来,关于买房的的核心条款内容都统一了意见,自己还为了表达购买的诚意支付 20万元的定金。并且在定金收条上白字黑字写得清楚,一周内正式签合同,现在林某不签,他就存在过错,得按照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这时候的林某,也是i挺无奈的,厂房不是自己的。现在却因此惹上了官司。庭审时,他强调了三点。
第一,自己只是洽谈厂房买卖时的代表人,并不是产权所有人。
第二,双方一直未谈妥厂房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手续三个重要条件,根本就无法签订购房合同。鉴于厂房买卖合同还未签订,定金收条也应该无效。
第三,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系磋商不成,不是被告的单方过错,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顾先生和林某达成付定金,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又法律效力的,定金转账过去就生效了。但是,现在林某违约了,是不是就要按照定金收条约定的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定金罚则要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并且有没有违约的行为。
回到本案中,在定金收条中,没有明确载明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包括房产出售范围、付款方式和房屋售价,这些核心内容都没有。所以,原告顾先生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合同无法签订是林某单方过错并且违约。
整个磋商过程,房主都没有出现,顾先生自己应该知道林某不是房屋所有人,林某也没有提供正规有效的代理证明,林某也有过错。但是,顾先生却没有提出来,他自己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有过错。
综上来考量,双方最后没有签约成功,不能仅仅把责任归在林某身上,应该定义为磋商不成。最后,一审判决,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被告不需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后,顾先生不服,继续提起上诉。可是,二审依然败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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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80后制造业老板》
驱车来到延安市宝塔区碾庄沟产业园13号厂房,身着深蓝色厚工作服的技术工人,正在忙碌的安装一排排高低压进线柜、出线柜,电气开关、高低压断路器、铜排母线等整齐堆放在旁边过道,谁会想到该厂35岁的榆林绥德籍老板,竟然是从汽车租赁公司转行过来,并且把电气设备制造这个在当地稀缺的业务,在陕北地区做的风生水起。
2004年马新路追随父辈的脚步从绥德吉镇来到延安市,先后从事过保安、工地技术员、冬季停工期间兼职过KTV经理等工作,2011年5月正好有个朋友转让汽车租赁公司,手续齐全,带2部车(奥迪和思域),转让费2-3万元,于是从2部汽车起步,又从个人手里贷了12万元款,慢慢发展到7辆小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