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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状碎碎念 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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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陈先生将摩托车停在小区内,却被一老人无故推倒,经鉴定,损失达16000元。

小状碎碎念 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

老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事发之后,老人的监护人,她儿子,从未露面。陈先生要求追究老人的刑事责任,案件将于下周开庭。#摩托车被老人推倒损坏 小伙坚持追刑责#

据了解,老人此前也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但都不了了之。加上这次老人的儿子避而不见,陈先生决定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

说三个与本案相关的法律问题。

1.老人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的行为侵害了陈先生的财产权,老人的儿子要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如果老人有财产的话,先用老人的钱去赔,不够再由她儿子来赔。

2.老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老人与陈先生并不认识,两人之间并无嫌隙,而且老人在此之前亦有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见,老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财产进行破坏,属于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3.精神病并非免罪金牌。

许多人认为,凡精神病人,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是错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不承担刑事责任。

经鉴定,老人确实有精神病,但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只不过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量刑时,会获得从宽处理罢了,而非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既要保护好被监护人,也要使监护人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否则,就该为监护不力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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