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03年就出了司法解释,因出卖人违约逾期交房合同解除的,按揭贷款由出卖人开发商归还银行。
乐观的平淡人生这下开发商和银行要哭了,对于购房者来说,终于有保障了。
02:17#民法典vlog#【每日学“典”:第三人不付货款,委托人的损失行纪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源:法治日报社法治融屏编辑部)#今日说法# 网页链接
还是自己的问题,买房子不签合同为啥付款,那你又是凭啥付款的?每个月贷款要还吗?
贷了两年怎么没有贷款合同,绿本在自己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