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遇到过什么离异的事吗# 遇到过,我遇到一个朋友俩人为了一点低保钱,就假离婚,起了离婚证,男的就假戏真做了,男的真的找别的女人了,害的女人伤心欲绝,真的很悲催
演戏,这二口子假离婚证都能弄来,说是通过流量试探人心,还有什么会做不出来的。
湖南长沙。习女士花34万元买了一套公寓,由于钱不够,需要贷款14万元,但由于和丈夫关系有些不和睦,在面签的时候丈夫始终不愿露面签字。销售提议办一张“假离婚证”。不料,现在贷款没下来,感情上也要变成真离婚了。
习女士的公寓是在8月份购买的,由于那段时间她和老公的关系不太好,在贷款面签的时候老公不愿意签字。她就找到置业顾问提出退房。但对方却告知“这是很简单的事情,办个假证就可以”。随后习女士听取了对方的意见,并委托对方办了张假证用于贷款。
本以为事情和顺利,接下来就等着收房了。但三个月后。假证的问题还是被银行发现,而且习女士的信用卡也有些问题。银行方面拒绝了她的贷款请求。无奈之下,她找到媒体希望能进行退房。但来到售楼处。置业负责人却表示,和习女士交接的销售并不是他们的置业顾问。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负责人称与习女士对接的人是她自己找的中介经纪人,说白了,客户去找中介,中介可以带着她去任何地方看房,这一切的行为和他们是没有关系的,现在说退房就退房,站在他们的角度来看,他们也是很冤的。
但是对于习女士遇到的情况,他们也愿意退房,只是现在房屋已经网签,退款流程会相对缓慢一些,需要1到2个月。本来从这个结果上看是比较令人满意的。但习女士却并不认可,认为退款时间过长需要另外赔付她一些经济补偿。
对此,负责人表示只能帮她加速一些流程,但因为网签房子在她名下,现在是无法往出买的。而在记者的协调下,最终习女士也是同意了这个方案。
说实话,看到最后,我感觉售楼处方面做得已经很好了,毕竟这件事情完全是“个人原因”所造成的,一方面听信了中介的“建议”,一方面是自己信用卡有问题。能把房子顺利地退回来就已经很不错了,还要求赔偿损失是我没想到的。
其实说起公寓,我住得并不多,但令我印象深刻的,还是之前在海南住过的几个公寓,作为旅游城市来讲,真的不错,而且现在还有自由贸易港,发展也是越来越好。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不管是否出于真心登记离婚。
但因为假离婚而后期发生矛盾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更何况习女士的情况,连假结婚都算不上,所以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还是不要动一些歪心思,以免最后弄巧成拙“人财两空”。
#长沙头条# #2021城事# #爱上自贸港#
#头条帮忙# #售楼员帮购房者办假结婚证# 9月25日,老家洛阳市新安县的张先生反映称,今年5月份,他看中了洛阳市新安县美庐新苑的一套商品房,但其妻子却坚决不同意。为了“帮”张先生顺利购房,美庐新苑的销售人员支招,能找人帮张先生办一本假离婚证,这样张先生就能以个人名义购房、贷款。详情点击:洛阳一售楼员“帮”购房者办假离婚证 坦言:银行流水、征信也能改
现在卖楼销售人员真够拼,可惜你们这样做是违法行为……
河南洛阳市新安县的张先生称,2021年5月,他看中了某新苑的一套商品房,由于他妻子坚决不同意买这里的楼房,为了“帮”张先生顺利购房,某新苑的销售人员支招与鼓动他买房,销售人员竟然想到帮张先生办一本假离婚证,这样张先生就可以个人名义购房、贷款。
张先生一听,犹豫了之下,考虑到销售人员已经帮他把假证办下来了,这时候,张先生才有点害怕,这样做行不行啊,这是犯法事情……再三考虑之后,尤其听到家人告诫:家人、亲友告诉我,用假离婚证办贷款购房是违法的,一旦被查到,会受重罚。
张先生害怕了,于是向销售人员提出退房,可却遭到了拒绝。#售楼员“帮”购房者办假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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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张先生怎么做才能获得退房呢?
可以找这个房地产销售人员解决,如果他们不答应解决,只能走另外一步,到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让相关部门查处这销售人员非法行为。
由于销售人员触犯《刑法》第280条相关规定,法律是这样表述的: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这个楼盘的销售人员已经触犯法律了,这个不是儿戏,如果张先生告发,估计这个楼盘的一些其他犯法行为也会暴露出来。
到这时候就不是退房问题了,而是法律判决问题,还会被判罚罚没违法所得与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进去蹲几年吃一下监狱饭。
这是销售人员非常明显的违法行为,他明明知道张先生不具有购房资格,但竟然为张先生提供虚假证明,并利用自己提供的虚假证明与张先生签订《购房定单》。
由于是违法法律行为,因此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是可以撤销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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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现在有些楼盘销售人员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已经什么事情都想的出来,这么明显违反法律行为,这些销售人员居然想的出来,实在是想不明白。
不过现在有些人信奉“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样的价值观是不正常,需要值得人们去思考,任何行为都要在法律之内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才是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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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帮”购房者办假离婚证 坦言:银行流水、征信也能改# 近日,老家洛阳市新安县的张先生向记者反映称,今年5月份,他看中了洛阳新安县美庐新苑的一套商品房,但其妻子却坚决不同意。为了“帮”张先生顺利购房美庐新苑的销售人员支招,能找人帮张先生办一本假离婚证,这样张先生就能以个人名义购房、贷款。(来源:大河报洛阳新闻)
仔细对比两本离婚证,发现假离婚证无婚姻登记员的手写签名、无蓝色长方形印章。此外,两本离婚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离婚印章、新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有细微不同,其它地方几乎一模一样。
那么问题来了,售楼员是否可以“帮”购房者办假离婚证?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可知,夫妻关系的解除,必须本人办理,他人不可代办。
其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离婚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售楼人员办理假离婚证是违法的行为,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最后,用假离婚证为了获得贷款买房的资格,不仅伤害夫妻感情,影响和谐的家庭关系,其触及的法律风险更是不可小觑。切勿挑战道德底线,更勿挑战法律底线。
(作者:蓝旭秋)
贷款的时候千万不能耍小聪明。
今天的一个客户,之前在其他网点申请贷款的时候因为提供假的婚姻证明被拒绝,这次又跑到我们网点来了,信誓旦旦的说真离了,上次是个误会。
结果不到3分钟就被核实出来了。依然是假的离婚证[黑线][黑线]
灰溜溜的又走了。
太震惊了,办个“假离婚证”就可以贷款买房了?河南洛阳,老家在新安县的张先生最近很是心烦,自己想买个房怎么还牵扯到了“办假证”上面去了?
原来张先生看中的是老家新安县的一套房,妻子却想在洛阳的市区买房,两者因为此事产生了分歧。妻子态度很坚决,张先生左右为难,一方面喜欢那套新安县的房子,另一方面妻子不同意,自己又没法去银行贷款。这个时候置业顾问却提出了一个让张先生从来没有想过的方法“办假证”!只要张先生办了假的离婚证,就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去办理贷款了。张先生起初还有顾虑,禁不住置业顾问的一再推销,最终委托其办理了“假离婚证”
很多朋友会问了,为什么不办离婚证张先生就不能买房了?自己去买不行么?
因为银行贷款对于已婚人士来说,需要向银行出具两个人的结婚证,如果张先生的妻子不同意,是不能办理贷款的,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张先生后面也曾一度找到该顾问要求退款,均遭到拒绝,还在其劝说下交了房子的首付,签署了房屋的订单。但是此事过后,张先生越想越怕“这可是违法的啊”,甚至每每想到此事,日不能食夜不能寐,严重影响了生活。万般无奈之下,张先生选择了求助于媒体。
真是太荒唐了!一个成年人对于“办假证”的后果应该心知肚明,此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张先生因为一时的心存侥幸,妄想瞒天过海,对于此类行为没有断然拒绝实属不该。幸好张先生在事后“清醒”过来,没有一错再错。
用“假证”骗取贷款的行为,对于个人的征信也有着极大的影响。置业顾问在本案中为了自己的“业绩”。一再“哄骗”张先生挑战法律的底线,肯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据其所称,之前也曾为多人参考此“法”卖过房子。是否也有骗贷教唆的嫌疑呢?#售楼员“帮”购房者办假离婚证#
置业顾问的行为,该公司是否知晓我们不好判断,但以这样的方式卖房,不仅在挑战法律,还对于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试想人人卖房都这样,会变成什么样?有关部门是不是应该对此类恶性销售方式予以打击呢?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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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房某和妻子在宁波限购区域内已有两套住房,按照规定房某无法再购房。怎奈限购区内的某楼盘一下子成了房某的心头好,为了能够购买该房屋,房某突发奇想,瞒着妻子通过街头小广告委托他人伪造离婚证。
房某拿到假离婚证后,又伪造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最终,房某凭借这些虚假的证明材料,成功在宁波限购区内拿下自己心仪的房屋。
去年10月,房某因投资开奶茶店,需要为新购买的房屋办理权属证书用于抵押贷款。结果,当房某拿着伪造的离婚材料到当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并报警。房某遂至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最终,判处房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男人至死是少年,为了自己心爱的房屋,竟然办理假离婚证,而且还是瞒着自己妻子。但是,房某万万没想到,自己愚蠢的行为将会给人生留下难以抹去的污点。
我国刑法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这里的证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本案中,离婚证恰恰就是国家为证明自然人婚姻状态而制作、颁发的证书。房某委托他人伪造离婚证,房某与实际伪造人成立共同犯罪,实际伪造人系遵照房某委托而制作离婚证,而非事先自己伪造离婚证后卖给房某。因此,房某的行为构成的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刑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房某最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是因为法院认为房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本案还有一点需要说明,虽然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已经报案,但是,房某如果仍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则很有可能构成自首。
这是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当时房某尚未受到询问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因此,有人报案,并不影响房某成立自首。
(文中案件来源@澎湃新闻)
【老师您好!我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办理了一笔住房贷款,当时我是已婚状态,但是事先我已经知道我老婆有信用卡逾期记录,因此,我把这个情况和置业顾问说了。
置业顾问直接跟我说,这个事情很好解决,1500块钱办一张假离婚证就行,我听了他的建议,以一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房贷。
五月份的时候,房贷顺利放款了,目前已经正常还款三个月了。
可是我最近刷新闻,看到有人因为房贷材料中收入证明虚假,放款后还被银行查了出来,并且要求提前结清房贷。我现在每天都很紧张,万一我也被查出来了怎么办?】
金融圈小大佬:朋友您好!
你先不要过分忧愁,目前每个月按时还款就好,不要有什么逾期出现,因为银行首先对于逾期客户会进行重检。
你的这个情况,其实都是行业的潜规则,应该说资深的客户经理都了解这种操作,除非你的离婚证弄得太假了,否则银行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与假离婚证相比,收入证明或者银行流水虚假风险性更大一些,因为这个客户很有可能没有工作,或者收入很低,所以才要弄假的,如果说你一个人的财力就可以办理下来房贷,说明整体资质还是很好的。
当然提供假的材料办理房贷,肯定是违规的,确实有一定的风险隐患,只是银行方面的重心不太会放在审核这些基础材料上,不过以后还是尽量不要有类似的操作了。#与金融息息相关的那些事#
山东淄博,王女士离婚后,因帮公司收租时,认识银行一已婚司机冯某。二人认识后,冯某便以与妻子感情不好、准备离婚为由,对王女士展开追求。确定关系一年半后,王女士提出要与冯某结婚生子,并追问其何时可以办理好离婚手续。
迫于压力,冯某找人办了一张假离婚证,想蒙混过关。但是,王女士是离过婚的,她一眼就识穿了冯某手上的离婚证是假。冯某被识穿后,遂产生了杀害王女士的想法。
一个多月后,冯某买来老鼠药、胶带、背包带、铁链、杠铃、安全锁扣等作案工具,放在其车上。
事发当天下午下班后,冯某坐上王女士的小轿车到水库边野餐。当天晚上23时许,冯某在车上趁王女士不备时,用绳子将其勒死,并将其放于后备车厢内。随后冯某用之前获知的手机支付密码,将王女士账户上的20万,据为己有。
事后冯某将车开回王女士家中,并将王女士的尸体搬至其个人私家车的后备箱。
次日上午,冯某驾车来到同一水库,趁四周无人时,用链链绑上杠铃片和王女士的尸体,并将其抛入水库当中,意图毁尸灭迹。
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两天后群众就发现了王女士的尸体并报警。很快,民警就根据线索,将冯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起诉冯某,与此同时,王女士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冯某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对于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这些罪行不重以及致王女士死亡的犯罪事实,冯某并没有否认。但对于王女士的死亡原因,其辩解称,当时是在车上玩“性游戏”过程中,“意外”造成的,即其认为其并没有杀人之故意,故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来源:华商连线)
那么冯某致王女士死亡的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呢?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责任,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
故意杀人罪,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持追求与放任态度的。此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存在故意的。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冯某提前准备好包括红酒、老鼠药等作案工具的情况下,在王女士窒息可能导致死亡时,其不仅没有报警,予以施救,反而第一时间用凉席蒙住王女士头部,并将其放入车尾箱内。
由此可见,冯某对王女士死亡的结果发生,是持追求、放任态度的,故冯某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但是,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审理因婚姻家庭、感情纠纷、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时,行为人具有悔罪并积极赔偿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的,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也就是说,由于本案是因感情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且案发后冯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以犯故意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死缓。
与此同时,法院还认定冯某在王女士死亡后转走其20万元,构成盗窃罪;办理假离婚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银行印章,构成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后,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死缓,并同时限制其减刑。
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犯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等性质极其恶劣罪行,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也就是说,由于冯某被限制减刑,因此即便两年内,其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其至少也要服刑二十年以上。
虽然一审宣判后,王女士家属对冯某被判处死缓的决定不服,并提出上诉,但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够起到警醒作用。即对于已婚人士,不论对方如何说什么、做什么,作为一个女性,务必要坚守底线,坚决要与婚外恋,划清界限,以免“玩火烧身”!
房产抵押贷款可以不让爱人知道一个人签字么?答案是明确的,不可以!!!今天有个客户咨询我,她爱人和他共有的房子,两口子不知道什么原因准备闹离婚!但是目前婚姻状态还是已婚,房子产权也是共有!
客户咨询我说夫妻共有的房产能不能一个人签字办理抵押,我直接回答她能做的都在看押所里面,这是金融诈骗犯罪!哪怕房产是婚前财产,房产证是单独所有,你婚姻状态是已婚,去银行办理抵押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更别说已婚共有的房产!
但是市面上不缺有非法的中介收取高额的手续费,给客户提供各种假的离婚证,房产证甚至是户口本等材料,去银行或者其他机构贷款!这些人是利益至上,践踏法律的底线!破坏金融市场程序!希望被查出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