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盈盛达融资担保(01543)公布,于2022年12月7日,公司(作为担保人)与碧桂园地产集团(作为被担保人)订立担保协议,据此,公司同意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服务费将为每年担保金额的2.3%,于服务期内,公司应就碧桂园地产集团于企业债券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企业债券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及利息,以及违约金等。
“担保人担保有效期至借款人还清借款为止”,借款合同有这一句法院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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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普法行动# 学习一下签订《保证合同》的四种书面形式?
为他人作保证要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有以下四种方式签订:
①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签订一份双方的书面保证合同。写明保证内容即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示例如图1】
②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债权债务合同中列出保证条款。该保证条款的主要内容与第1种方式一致,然后由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均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上签字盖章。【示例如图2】
③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中增加"保证栏",保证人在主合同保证栏内表明保证的意思,并签字盖章。这是适合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保证合同订立方式,也是有效的。
④保证人单方向债权人递交书面保证书,如果债权人接收并且没有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这种方式是比较方便的保证合同订立方式。例如单方面承诺书,承诺愿意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示例如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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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最高法院认为的)借款合同生效,但并标志着出借方就一定得付出款——因为合同约定得有担保(条件),但本合同第三方未能在合同书上签字,导致借款约定的担保条款不能落实,所以达不到支付款的条件。 第三方签字或另行有合适的第三方担保,本合同不能由着出借人的性子(不愿意再履行合同义务)。//@末班快车118:最高院的观点是错误的!
智者海风8T最高院:虽然协议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目的并非要求所有条款均需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结算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生效,担保人未签字盖章只产生担保条款未成立的法律后果,不影响主合同条款的成立生效。债务人主张担保人未签章导致合同全部条款不生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借款担保协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违约金”,不包括“利息”,借款合同已被认定无效,担保范围的约定是否有效?
浙江高院再审认为:
陆基灯是否应对案涉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1.
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担保条款的担保范围为“担保范围为本金、违约金以及周美云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含诉讼代理费用)”,上述担保条款明确并未将利息列入其中,即利息并非本案担保范围。
本院认为,如前所述,陆基灯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该“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内容确定并不能违背担保合同的本意,因此在担保条款有明确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况下,陆基灯不应对主债务借期内的利息部分(即2008年9月16日起至2008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令陆基灯对借款借期内利息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符,应予纠正。
2.
由于担保条款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等担保范围,故陆基灯、福居公司需要对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2008年10月16日起逾期还款后的合理利息损失的不能清偿部分对周美云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定该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被申请人对此也未提出再审请求,故对此标准予以维持。
考虑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情况,故对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赔偿责任范围。因本案担保借款协议无效,故其中关于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本案主债务人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应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外,亦应赔偿合理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计付标准。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由陆基灯、福居公司就主债务人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不能清偿部分对周美云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二审判项:
1,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9971号民事判决;
2,由陆基灯、福居公司就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不能清偿部分对周美云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再审判项:
1.变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21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陆基灯、福居公司就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上述利息损失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不能清偿部分对周美云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浙民再225号 2020年12月08日
民间借贷案件胜诉指南
2018年,我一个亲戚汪某借款8万元给xx有限公司,约定12个月后归还,借款利息为1.5%/月。xxx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愿意为xx有限公司向汪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借款合同》,并由xx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据及还款计划书。
2019年借款满一年后,xx有限公司仅仅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本金分文未还。汪某多次去两家公司催讨均未果。于是2020年6月,汪某委托我到法院起诉xx有限公司和xxx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写好材料后,我信心满满地到法院递交起诉状,结果立案庭工作人员明确告诉我,两个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两公司存在特殊关联关系。现两家公司已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所以法院暂时不予立案,要我们直接去公安局报案。
无奈,汪某只得去公安局报案,并填写了一大堆表格,然后就回家等消息了。然而,时至今日,杳无音信,只知道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几个股东被公安局关押了起来。这笔钱不知猴年马月,通过什么方式才能要回来。
最高法院:“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裁判理由
惠州海宸置业公司等七上诉人在二审中还主张案涉委托贷款属“套路贷”的一个环节,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
本案中,宁波春鸿委托农商行中山七路支行向惠州海宸置业公司发放贷款728000000元,并未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且惠州海宸置业公司等七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宁波春鸿存在诱使或者迫使惠州海宸置业公司签订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非法占有该公司财物等情形。故对惠州海宸置业公司等七上诉人关于案涉委托贷款存在“套路贷”情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涉委托贷款行为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惠州海宸置业公司等七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贷款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协议均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案件索引
(2021)最高法民终731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被骗成为银行贷款保证人怎么办?快速找到解决方案
现今,被骗签字成为银行贷款保证人的情况越来越多,常见的如被老板忽悠做了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很多人收到法院传票时才知道自己当时签的是保证合同,却不知如何是好,下文以本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看合同
签署的合同都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繁琐、结构复杂,但没有必要一一细读,只需要查看合同主体、保证期限及贷款目的,确认合同主体、贷款目的是否真实,是否已超过保证期限
二、去举报
如果合同主体是虚构的,可以到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如果发现合同主体根本没有贷款资质、贷款目的是虚构等涉及银行违法违规放贷的,可以到银行所在地的银保监局举报。以本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为例,查阅合同及相关证据后,本律师发现贷款的主体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冒用当事人(保证人)的名义成立的,贷款所涉及的项目是虚构的,于是协助当事人向有关部门举报,取得良好效果,也为法院的庭审做好了准备。
三、积极应诉
收到法院传票不要慌,一定要去开庭,不去开庭意味着放弃了说话的权利,结果可想而知。在刚才的案例中,虽然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亲笔所写,但由于已举证证明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起诉。
张三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万元用于农场经营,亲戚王五以自己家庭所有的厂房为张三的借款做担保,并由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确认。后来张三到期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农信信用合作联社将张三及王五一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三及王五一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没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王五一家变卖房屋,偿还了175万余元借款本息。后王五一家将张三诉至法院,追偿自己帮张三偿还的175万余元借款本息。张三代理律师答辩称,300万借款实际上是王五的岳父用掉的,王五的岳父才是实际借款人,申请法院追加王五的岳父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来了?王五一家主张向张三追偿175万余元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张三代理律师提出的王五岳父是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这个案件是我实习期参与处理的一个案子,拿出来和大家讨论一下。
#山东高院新闻发布会# 【案例七:担保权实现与破产重整方案冲突情形的处理——某银行诉某投资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案例八:商品房买卖中推定担保意思表示真实的标准——某银行与某置业公司、王某某、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鲁法微案例#
相关法律知识分享5
【保证合同】
《民典法》第681条
【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典法》第682条
保证合同的附从性即被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分配。
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出质人) :
身份证号:
乙方(质权人) :
法定代表人:
因借款人_公司与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保证合同》,约定由乙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期间为
年,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
元)整的保证担保。为了确保乙方的权利得到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民法典》……
8月20日,央行公布一年期LPR为3.85%,与上期保持致。
因此,民间借贷的一年的合法利率保护上限还是15.4%。经济不好,请各位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如确有必要拆借,应该签订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必要的合同手续。
在山东临沂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位退休教师为自己曾经的学生做担保人,晚年被迫打工,为其偿还了11万贷款!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古人还有另外一种说法,那便是“父债子偿”,而现代法律已经取消了这一项,不过现代法律新增了一条——贷款担保人在贷款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时,需替贷款人偿还欠款。不过,也有很多人认为,贷款担保人仅仅是担保,钱又不是担保人借的,为什么需要担保人承担呢?
李老师已经65岁退休了,退休之后每个月可以领取到一笔退休金,本来可以生活得多姿多彩,然而一通电话打破了李老师的平静生活,让其晚年生活蒙上了一层苦难的阴影。某一日,退休在家的李老师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是自己曾经班上的一位女学生,李老师对这个学生印象深刻,当年的她是品学皆优的好学生,能接到这样的电话,李老师十分的欣慰!
随后,该学生多次上门探望李老师,每次都嘘寒问暖的,这让李老师觉得十分感动,一来二去,李老师和女学生的关系越来越亲密!这位女学生名为喻曦(化名),在一次交流中,喻曦说自己的丈夫在国外创业,需要一笔资金支持。李老师原本以为喻曦想要问其借钱,但喻曦却表示自己想要贷款14万元!喻曦还表示自己有能力偿还贷款,每个月都会按时还钱,想找李老师担保一下!
李老师非常相信喻曦,想也不想就直接在担保合同上面签字了!贷款之后,喻曦一开始都是按时还款的,李老师也就越来越相信她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喻曦再次找到李老师,说自己还想要贷款4万元,李老师依然选择相信她,成为了她的担保人!可是,该次见面之后,喻曦就再也没有出现在李老师的生活中!
喻曦再也没有打电话给李老师,李老师也联系不上喻曦!没过多长时间,催债电话一个接一个的打给李老师,李老师的平静生活,完全被恶狠狠的催债电话打乱了!一开始,喻曦仅仅是不接听李老师的电话,后来干脆直接拉黑了李老师,李老师觉得非常之难受——这种难受很心酸,他并非心疼自己的钱,而是觉得自己受到了莫大的欺骗!
催债的联系不到喻曦,最终找到了李老师,一次次的上门骚扰,让一个将近70岁的老人,如何才能招架得住?后来没办法,李老师只有自己想办法还钱,他先是拿出了自己全部的私房钱,一方面每个月省吃俭用,同时还考虑着出去干干活,最终凑到了11万元,将钱全部为喻曦还上!为了还钱,李老师已经倾家荡产,其晚年生活简直岌岌可危!
李老师最终将喻曦告上了法庭,他希望喻曦能够将这些钱还给自己,毕竟这是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养老钱,喻曦是没有权利也不能剥夺的!中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像李老师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向喻曦进行追偿的,不过需要在3年内进行起诉追偿,过了追偿有效期就没有用了!
最后还是要提示一下大家,我们一定要谨慎的成为贷款担保人,能不担保尽量不要担保!我们需要清楚,贷款担保人具有连带责任,一旦贷款人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的话,担保人是需要替贷款人偿还的!即便是自己的亲戚,担保也一定要谨慎又谨慎。
要记住一句话:“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虽然可以向贷款人追偿,但那是一件痛苦而漫长的事,就算能够找到贷款人,如果贷款人没钱怎么办呢?那就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