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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照片丢失(贷款的房照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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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手机照片丢失

华为手机p40pro 手机照片莫名其妙丢失,只剩下12月份的手机照的几张照片。按照人工客服说的几种办法均无法找到,这么强大的手机品牌竟然出现系统问题,真是无语!!!

银行贷款照片丢失(贷款的房照丢了怎么办)

大清早来店面上换电池,换好了不给钱。硬要说 两个多月前,我帮她用手机互传传照片.把2015年和2016年的她儿子小时候珍贵照片传不见了。让我想办法给把照片给她找出来.全程啰啰嗦嗦不停的抱怨.

两个多月前大姐的旧手机摔坏了.在我们手上买了一台二手的OPPOR15.让我们帮她把资料和照片传过去。为什么自己不传呢?因为她不懂,也不会操作。我们还特意借了屏幕,帮她把照片传过来的。刘先生传的.除了OPPO账号以外,怕照片丢失,刘先生还特意给上传到了移动的云端.传好以后,让大姐确认传好了吗?大姐说 传好了。于是旧手机就恢复出厂设置了。

两个多月以后,大姐说OPPO R15的电池不好用。我让她来换个电池,就收个本钱。她一直啰啰嗦嗦的抱怨 早知道就不买二手机了.其它手机都没有出电池问题.问题在于她其它的手机,也都是我手上的二手机。把电池换上去以后.说 她儿子2015年2016年的照片不见了.让我们给她找出来,把OPPO账号和云端调出来,都只有900多张照片。大姐不依不饶说 我们把她照片搞掉了.所以电池要不给钱.要把家里的旧手机拿过来让我们把照片搞出来.搞出来了再给我们电池钱.搞不出来再说.要给我们一个教训。

大清早的我不想跟她吵架。但是为这个事,昨天到今天我都不舒服。大清早的来换电池不给钱,还要找我们抱怨.还要威胁我们。我电池收的是成本钱50块.因为手机在我手上买的.我没有挣他一分钱电池钱.钱我可以不要了.但是她拿手机来,我也不给她搞了.人和人相处真的是太复杂了。换电池不给钱,还可以这么嚣张的吗?

河北石家庄,张女士在银行存了410万元,开通了网银业务并领取了U盾,存款410万元不翼而飞。张女士事后才知道,自己手上的U盾是假的。

U盾怎么会是假的呢?张女士在办理业务时,开始时是2号柜台负责为办理,并且进行了新增U盾的一系列操作,但并未将U盾交付给张女士,而是再次安排到3号窗口。

3号窗口柜员在进行简单操作后,取出了一个联排U盾交付给张女士,此后又从右后方的副台上拿了个已经拆开的U盾外包装盒给了张女士。

在这个过程当中,柜员扣留了张女士的真U盾,并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真U盾交付他人,才最终导致了张女士的存款410万元被转走了。

这件事发生后,柜员也因与他人涉嫌盗窃被立案侦查,其中询(讯)问笔录查明,柜员利用工作便利调换张女士的真U盾,故意将密码外泄给了他人,导致存款丢失。

张女士认为银行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将银行起诉至法院,主张银行支付支付500万元存款及利息,其中90万为利息。

银行认为存款410万被转是以网银方式进行的,张女士办理网银业务后,将U盾等交付给了他人用于理财,张女士没有保管好网银的初始密码和U盾,自身存在过错。

此外,银行还认为与本案相关的柜员已经被刑事立案,张女士的民事起诉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结后再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与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赔受害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联系,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于是继续审理本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大致观点如下:

1、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一方,对张女士的存款具有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确保储户存款安全。但柜员指导张女士设立密码、新办U盾、开通网银,又以查验U盾为名获取过原告U盾,这些行为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并于银行办公场所实施完成。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银行在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致使柜员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便利条件,与他人勾结非法转走张女士的存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2、张女士为获取高息,按柜员的指示和要求设立密码、新办U盾、开通网银,并将U盾交付给柜员等人,为柜员非法获取存款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对自身存款本息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基于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银行承担95%的责任,而张女士自己承担5%的责任,最后判决银行向张女士返还存款本金389.5万元(410万元95%),利息损失应自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张女士和银行均不服一审判决,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

@荔枝看法

不得不说,银行柜员的胆子真是太大了,连客户的U盾都敢擅自调换,这样一来让人还怎么相信银行呢?

本案的焦点其实是在认定假U盾为柜员提供的情况下,银行有没有责任。

作为银行来说,对储户的存款具有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为此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和规章制度,使每一位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尽到最大注意义务,以确保储户存款安全。

但结合柜员的行为来看,银行是失职的,柜员的行为也是在银行里发生,更是在工作过程发生,虽然是违规的,但从履行职务的角度来说,代表的也是银行。

该行《电子银行章程》第14条规定,因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储户的存款是因为柜员个人调换U盾和泄露密码,被他人取走,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银行的管理问题,不应当承担95%的责任,而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对于储户来说,在办理网银过程中,给了柜员接触U盾和密码的机会,一方面是为了高额利息,但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以此归责为储户未注意义务,未免牵强。

但这则案例也提醒各位储户,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等私密信息,否则出现损失后,也会因自己的不注意而买单。

(来源裁判文书网,非判决原文,分析为个人观点,图片无关)

寻物启事:12月1号下午四点多的时候本人去诚德华府附近给顾客送衣服去了,丢失了一部华为荣耀30青春版银色的手机,有哪位朋友捡到了,希望你把手机里面的照片和通讯录还给我,其实我挺不容易的,那么冷的天去给顾客送衣服,手机又丢了,感觉自己倒霉透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