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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申请调解书模板(民间借贷调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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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达成诉讼调解协议放弃相应的财产权利的,债权人可以对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院二审认为:

银行贷款申请调解书模板(民间借贷调解申请书)

虽然担保中心与汪薇之间基于贷款代偿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汪薇和鲁金英之间因转让养殖厂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但是,汪薇系为创办养殖厂与担保中心形成案涉债权债务关系,与黄沙坨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亦为养殖厂,故汪薇和鲁金英转让的养殖厂与担保中心对汪薇债权的形成存在关联关系。在汪薇与鲁金英因养殖厂转让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担保中心对汪薇的债权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该案诉讼及判决执行过程中,铁东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冻结了汪薇对养殖厂(投资人鲁金英)的到期债权。鲁金英亦已向铁东区人民法院确认其欠付汪薇转让款及数额,同意通过法院向担保中心履行,并已实际给付了30万元。铁东区人民法院也对养殖厂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向养殖厂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故汪薇与鲁金英因养殖厂资产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变化与上述对汪薇财产的执行存在直接牵连关系,并可能影响担保中心的利益。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本案汪薇和鲁金英系在诉讼中达成以3132573元交易价转让养殖厂的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担保中心认为汪薇与鲁金英该资产转让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却无法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故本案担保中心与汪薇之间虽然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基于担保中心对汪薇债权形成与汪薇转让的养殖厂之间的关联关系,法院对汪薇因养殖厂转让形成的到期债权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保全和执行措施使得汪薇与鲁金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对担保中心利益产生的影响,以及担保中心主张受损害的民事权益因(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而存在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提起撤销权诉讼障碍等本案基本事实,可以认定汪薇和鲁金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结果与担保中心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担保中心有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7)最高法民终626号

执行实务疑难问题梳理

前妻往单位打电话,坏了我前程。

我想换工作,她户口不迁走,影响我落户,不落户工作换不了。

这我也罢了,还扬言继续往单位打电话。

法院调解书需要赔她18万,我确实没钱,贷款,使劲借,给父母张口,这钱也可以凑够。但是,我欠谁的钱都是欠。

一直身处被嚯嚯之中,凭什么我还得借钱给她?光大网友,你们怎么看。

无良中介,根据购房群里朋友真实事件叙述改编,2020年10月11日在山东淄博某中介公司(现以改名)龙泰苑店店长孙某的推介下,带看了一个淄博龙凤苑小区的房子,由于前期群友在某网站上看房时间超过半年,所以对龙凤苑周边区域户型、价格及房龄特点非常熟悉,虽然和中介李某不熟悉,这天第二次和她见面后,她推荐的这个124平米的新上房源就看中了,商议确定价格后,就立即出手购买这套房子。

在签订合同的当天由于男户主不在场,无法现场签字,孙某为促成交易告知群友,女户主签字并捺印,要求女户主带其配偶签字,孙某说后期付首付时见到男户主后再让其捺印,并让女户主并交付具结书,孙某告知群友此合同没有任何问题。

因为和女户主进行了面对面交流,感受到女户主卖房的诚意,并检查产权无问题,就签订了三方合同并支付女户主定金2万元,随后支付给孙某中介费及贷款服务费共计2.8万元。并约定2020年10月18日付首付(签合同一周之内)。

2020年10月17日晚上中介打电话说男房主不想卖房子了。群友以为是男房主感觉卖价低,想提价格,因此告知中介,签订的合同价格不能更改。

第二天群友联系中介孙某询问情况,她说男房主不想卖了,那群友说就按合同约定退还定金,将合同解约,不耽误大家的时间,赶紧看下一个房源。孙某说别急,她去和男房主谈判,促成交易,让群友等待。

此后每天群友都打电话询问进展情况,他们两家就和群友拖延推诿,房主说可以退还群友定金,但是说合同不是他签订的,不解约;中介孙某说不解约就无法退还群友中介费及贷款服务费,群友反复从淄博博山赶往张店沟通,最后中介孙某说她协调不了,男户主就是不卖了。

群友让她联系房主将合同解除,但房主不知什么原因拒不见面,群友分析可能是中介孙某告知其承担的违约责任,群友交付的中介费

贷款服务费由房主承担,造成房主不合作,因此一直没有办法解约。

孙某这样操作造成了房主违约事实成立。最后孙某让群友发起诉讼打官司,明确说司法解决后退还群友中介费及贷款服务费2.8万元。群友委托律师起诉房主,要求退还定金并予以一定的经济赔偿。

2021年4月13日淄博市张店区马尚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出具调解书,因其男房主在三方合同上没有签字并捺印,合同效力不足,判定退还群友定金2万元,并赔偿一定损失。

当天下午群友去找中介孙某,发现LJ中介公司招牌字号变了,成了J房中介,问旁边商铺他们说LJ公司没有了,幸运的是群友给孙某打电话,她还承认此前的合同,她说公司变更了名字,叫JF中介公司,孙某还在店内做店长。

经过协商,孙某还是不退还群友交付的中介费和贷款服务费,理由是法庭调解书中未显示中介费及贷款服务费事项,说为啥起诉时不把她们公司起诉,法庭出具的调解书中没有中介公司的条款。

群友纳闷的是当初让孙某去沟通房主解约时她说三方协议中的中介在其中仅仅见证,沟通交流是我们双方为主,但是她拒不给我房主的联系方式,致使无法直接联系房主。现在群友和房主庭解后拿着调解书去找她,她反而说这是三方协议,他们中介跳出来主张权利:不同意庭解结果。让群友去和房主索要这2.8万元。

群友说第一,因为她没有尽到中介的监管责任,欺瞒群友说男户主未签字捺印的合同完全具有法律效应,导致群友无法买上房子,在追偿时也无法获得合同约定赔付;第二通过她买房子,没买上为啥不退还群友中介费及贷款服务费,这样的服务群友都没享受到!第三,在合同执行中群友一直在履行,群友没有任何违约责任,为啥不退还群友缴纳的费用。

由于这个中介公司干了太多这样的事儿,所以在淄博名声很臭,现在它又改头换面了,企图以一个新名字,在继续招摇撞骗,群友现在又开始了着手第二场官司。

笔者解析:笔者的房子也正是买的这个中介公司的,也是遭遇了各种刁难,笔者也是窝火了很久,带着一腔诚意和中介合作,没想到中介这么黑,笔者随即找了几位朋友出了主意,并打算打各种新闻热线,曝光这家中介,最终在朋友的帮助下,很快解决了这个问题。

笔者一再建议,买房之前多交流,多沟通,不要贸然出手,笔者教了购房群里群友很多办法,买房子不是个小事,关键是大家根本不了解这些业务,笔者组建购房群的本意不是买房子,是避免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像群友遭遇的这种情况,买之前很容易避免,房主的房子绝不会挂在一家中介,可以看好房子之后,多找几个信誉好的中介问一下,中介费都是能谈的。

一旦出现问题,在与中介沟通过程中,及时录音保留证据,最后笔者还是那句话,买房子应多看看,多问问,多交流,一旦有一点疑问,绝不可把钱掏出去,只要钱在手里,主动权就在我们这边,钱一旦付出去,主动权在人家手里,先小人,后君子,没有错!

【大通法院:发出2022年首份附法官寄语的《民事调解书》】

“法官,我和被告在一起根本没有共同语言,要么不说话,一说话就吵架,这日子过不下去了,我要离婚!”

“法官,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还有感情,她是一时冲动才提出的离婚。希望法官好好劝劝她。”

3月21日上午,大通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出现了上面的对话。由于被告人在西藏,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决定通过互联网为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开庭审理工作。妻子马某和丈夫苏某在同一个村里,自幼青梅竹马,2007年在两家人的祝福声中喜结连理。婚后两人生育了一男一女,并且通过共同努力在县城购买了楼房和轿车。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家里的生活开销和房屋贷款让两人感觉到了压力,争吵也变得频繁了,甚至双方的长辈也参与进来,原本和睦的夫妻感情渐渐出现了裂缝。2022年2月初,当大家都在欢度春节的时候,马某和苏某却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之后苏某不辞而别,远赴西藏打工,马某一纸诉状将苏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夫妻二人并没有难以解决的特殊矛盾,只是缺乏正确的沟通交流,马某指责苏某对其不够关心、体贴,苏某则承认自己性格木讷、不善表达,加之因债务压力较大,将全部精力放在了挣钱养家上而忽略了马某,苏某表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积极改正,用实际行动来关心马某。了解夫妻二人产生矛盾的症结后,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从家庭和谐、子女成长需求、法律规定等不同角度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马某和苏某接受了承办法官提出的适用“感情冷静期”的方案,达成“两人在6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的协议。

推出“感情冷静期”制度,是大通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本案也是2022年大通法院首例适用“感情冷静期”调解处理的案件。所谓“感情冷静期”是指离婚纠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愿意在6个月内给对方一个反省、改过的机会,同时让自己冷静思考是否作出离婚决定的一个期间。考虑到大部分离婚纠纷属于“可挽救婚姻”,相比生硬地“判决不准离婚”和一味动员原告撤诉的处理方式,调解“感情冷静期”内不再要求离婚,既是一种调解方法,又是一种调解结案的方式,加上家事法官从专业角度给出的化解矛盾方案和法官寄语,这样的处理结果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也让司法多了一些温情,是减少冲动型离婚,促进家庭美满、社会和谐的一剂良药!今后,大通法院将继续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为出发点,更加注重情感、伦理、家庭关系的整合、调整和修复,将司法服务的温情延伸到法庭外,赋予家事审判更多人性化、温情化的关怀!

深圳某甲科技公司逃避执行案

案情简介: 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15日,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欠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5000元,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货款分期支付至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某某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执行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调解书依法冻结并扣划了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05625元,并在扣除执行费用后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但处理款项期间,执行法院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以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四件,即贺某红等四名劳动者与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执行标的额共计120399元。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该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于2019年5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龙华区法院经审查,在该上述四案执行过程中,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账户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下,通过另案诉讼调解的方式将属于该公司的应收账款195000元约定支付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某某个人账户,以达到其转移财产的目的,并已实际转入50000元。该公司行为直接影响了上述四案的强制执行,严重损害了贺某红等四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龙华区法院依法对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权某某罚款人民5万元,并将该公司与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执行到位的款项划拨至上述四案,保障了四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以“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掩饰,逃避法律义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本案执行中,执行人员综合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主动进行查询,发现并掌握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既保护了另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了司法惩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是审执信息化平台在执行工作中的有效应用实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来源: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刚收到了法院调解书。

某老牌上市公司拖欠我的当事人80万元货款近两年不付,发律师函不理,起诉后开了一次庭就主动提出调解。

只有把准备工作做足,才能让对方回到谈判桌上。

调解结案,对当事人是性价比最高的解决方式。

#2021城事##成都头条#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的龙湖地产,你的资金链出问题了吗?

能在县城里买上一套房,一直是邛崃市卧龙镇唐女士的美好夙愿。然而,唐女士自从今年4月与龙湖地产结缘开始,就一直感觉不顺利。

“买房的时候,随意更换贷款银行,而且让我3天就交钱,现在,让龙湖地产退钱,咋个这么恼火呢?”昨天上午,唐女士从邛崃市住建局反映情况出来后,对笔者忧郁的抱怨。

今年4月中旬,唐女士看上了龙湖地产在邛崃开发的江天阙在建楼盘。销售员马某承诺办理好首付4成的按揭贷款,并让唐女士转了400元“做银行流水”的包装费。

然而,5月份,画风突变。已经交了41.7万余元首付款的唐女士,忽然接到销售员马某的通知。马某先是让唐女士更改贷款银行,几天后,直接告诉唐女士,贷款未通过!唐女士要么全款买房,要么退房。不过,如果退房的话,需要扣除总房款的20%,即20多万元!

“房子没有买到,要倒扣我20多万!”9月下旬,笔者将唐女士的遭遇向有关部门反映后,邛崃市住建局及时介入,约谈了龙湖地产相关负责人。龙湖地产承诺在今年国庆节后,退还唐女士全部购房款。

然而,时间已经过了2个月。尽管龙湖地产在11月11日就拿到了邛崃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和唐女士的民事调解书,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返还被告唐女士购房款417882元。

昨天,笔者陪同唐女士到邛崃市住建局寻求帮助。该局市场监管科周江科长在看了邛崃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后,立即打电话给龙湖地产邛崃相关负责人,要求依法从快办理。

为什么龙湖地产迟迟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呢?随着以恒大为首的房地产公司财务爆雷,龙湖地产的资金链是不是也出了问题呢?龙湖地产什么时候能够返还唐女士的购房款呢?

今天下午,笔者拨通了龙湖地产邛崃江天阙售楼部销售主管向女士的电话。据向女士介绍,自从唐女士反映情况以来,公司组建了专门的团队处理此事,至于为什么还没有退款,她让具体经办人,也就是销售员马某回复。

马某,这位被成都市市长热线、邛崃市网络理政办点评为“不合规销售行为”的销售员在电话回复时,依旧盛气凌人。按照她的解释,龙湖地产之所以没有按约定返还唐女士购房款,主要是唐女士的网签合同没有完成注销导致。这里的问题要么出在邛崃市人民法院,要么是邛崃市住建局。总之,龙湖地产是在积极办理的,是没有问题的。

呵呵!马某不愧是“一流”的销售员啊!不过,笔者注意到,调解书出具的时间为11月11日,内文要求唐女士在11月19日前,配合龙湖地产完成房屋的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然而,事实上,龙湖地产却从来没有让唐女士去配合办理过!

笔者从熟悉房地产交易流程的法律界人士了解到,房屋的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其实不复杂,一般情况下,拿着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房地产相关部门就可以直接办理。不过,在实践操作中,房地产相关部门有时会对交易双方履行法律文书实际情况进行考量——比如,法律文书规定的相关款项没有返还约定方等。

如此看来,莫非此次唐女士遭遇的问题的症结是出在“资金”上吗?

为此,笔者下午专程拨通了龙湖地产成都营销中心的电话(028--651***92)。据接电话的女士介绍,邛崃江天阙这个楼盘是龙湖地产的,资金方面,确实到年底了,各个公司的资金不会像平常一样(充裕),它的预算可能有些卡的节点。关于唐女士的这个事情,具体还是邛崃那边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