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中,银行放贷人员对商业贷款审查要求是什么?
案例分析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1以采购货物为由,编制虚假的A公司“资产负债表”,并伪造抵押物镀锌钢管为A公司所购买,数量1520吨、价值766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通过B支行向C工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8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
上诉人邹某某系C工行员工,是A公司申请贷款的第一调查人。经邹某某调查后,2013年3月11日,A公司申请的贷款经C工行审批通过并予以发放,同年9月3日还清。【(2019)辽06刑终65号-邹某某无罪判决案之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因为贷款人王某涉嫌诈骗用于偿还贷款而在14年案发,到19年第二次二审改判邹某某无罪,耗时近5年。
原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作为A公司申请贷款的第一调查审核人,在该上述贷款的贷前审核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对A公司提供虚假的质押物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材料及抵押物数量未进行严格审查,致使该贷款能够被顺利审批并发放。该贷款发放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1均采用贷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前四笔贷款,最后一笔贷款(金额480万元)系王某1将其诈骗佟某某的465.6万元赃款用于偿还该笔贷款。
一审和二审的认定为何天差地别呢?原因如下:
一、用贷新还旧不是刑法禁止的。
针对检察机关提出上诉人邹德力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应以2180万元计算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共向C工行申请五笔贷款,总额累计2180万元。其中,前四笔贷款均系采用贷新还旧的方式偿还,该种还款方式未被法律及部门规章所禁止。第五笔金额为480万元的贷款,即案涉贷款,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以骗取他人钱款的方式予以偿还,因有证据显示A公司此时已存在清偿不能的风险,此时上诉人邹某某作为案涉贷款的第一调查人,仅应对该笔480万元贷款负责。
二、商业贷款的放贷审查范围和审查程序应当要以国家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目前,我国涉及商业银行贷款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即“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根据银行规定,借款人A公司属于提供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小型企业,对此类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无须专业审计,而是由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实地调查。
本案中,王某1提供的A公司《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形式合法、种类齐备,符合贷款银行的要求;上诉人邹某某提交的《贷后管理谈话记录》、《贷后管理检查情况表》及照片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邹某某与A公司法人王某1、股东王某3进行了谈话,对A公司的税、费情况进行了记录,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了调查,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卷。
而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实地调查时,涉案质物是钢管,有无进行实质审查,如称重。
因重量直接影响其价值,但其重量无法通过直观方式获知,必须经过检斤称重。而C工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银行因不具有核实数量和监管的条件,特将此项业务委托给专业的监管公司。而监管公司的工作人员证实,监管公司同样不具有检斤条件。由于发放贷款的专业机构和监管质物的监管公司均不具有检斤条件,确实使涉案钢管存在账、实不符的风险,但该风险是由于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不完善所导致,不应归咎于上诉人邹某某个人。
这就意味着邹某某的行为的审查程序,在现有工作制度、机制的框架下,对涉案质物进行核实,不具有违法性。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故邹某某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邹某某主观上亦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故邹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石家庄头条# 石家庄商贷能转公积金了吗?这几年买房,又商贷的真是苦不堪言,商贷利率都在5.39左右,公积金只有3.25,差近一半,整个贷款期下来,100万贷款,按等额本息贷款30年算,商贷比公积金每月多还1257元,整个贷款期下来多还45万。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45万,按照普通职工平均年收入5-7万元来算,相当于6-9年不吃不喝白干活!真是,大把的青春与汗水都献给了银行。[恐惧]
可是郁闷的是,“一入楼坑深似海”,贷款容易转贷难,按照2018年12月29日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该中心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至于放开时间,暂没有。
大家还是继续搬砖还贷吧![鼾睡]
#武威# #武威头条# 2021年5月20日,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就网友反映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惠民,实际办理难于上青天的留言进行了答复。#武威身边事#
网友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武威市一名普通职工,于2018年以商业贷款的形式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时的贷款利息是5.39,月供是3200元左右,后听说可以办理商转公,多次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办理,获知公积金中心商转公的办理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彻底把剩余商贷还清,从银行把购房合同解绑后再次抵押在公积金中心进行公积金贷款,由于本人银行的商贷余额还有45万,自行筹备这么多钱确实困难,所以行不通;另一种是寻找担保人:即本市事业单位人员及公务员且正常缴纳公积金的,担保人和本人的公积金余额总和为所需要转的商贷余额的二分之一,我需要转的商贷余额为45万元,所以我要找好几位担保人,且公积金总额为22.5万元以上,数量巨大,也行不通,所以一直无法办理该业务。我大胆向领导建议,商转公可以让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直接对接,购房合同就抵押在银行,只要核实居民公积金正常缴存,商业贷款银行允许办理该业务,所转贷款余额属于正常公积金贷款范围,就可以直接办理该业务,无需中间让居民还清商贷或者寻找担保人的步骤。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商转公的难度。我身边有许多和我一样急切需要办理商转公的人,如果能办理这项业务,我们的公积金才能真真切切的发挥作用,也将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生活当中,提高生活质量!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网友:
您好!您在“市委书记信箱”留言反映的问题,市委高度重视,责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您需提供有效的质押或抵押物做担保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流程。
(一)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未结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因所购住房已抵押至银行,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公积金质押的担保方式(公积金质押担保,担保人须为在我中心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清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因所购住房已从商业银行撤押,您可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后一个月内使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的方式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所需要件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近1年的还款明细、贷款余额清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清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还须提供最后一期银行按揭还款的凭证及结清证明(30日内有效)。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4.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30日以内有效)。
5.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
6.借款人夫妻双方结婚证(若户口薄能反映夫妻关系则无需提供此件)。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探索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缩简申请资料,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业务,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程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若您对答复仍有疑问,可致电0935-2217116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信贷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