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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信用卡额外贷款(有工行信用卡额度5000以上的可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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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贷利率还有下调空间!!说最低利率可以到达多少多少是没用的,关键的主流银行,一般就是四大行。上周央行两次降房贷合计0.35%,三大行由5.2%顺势降到4.85%,但还是在LPR上额外加0.6%。好消息是工行的额外加点减少了,首套额外再降了0.15%,二套也降了0.05%。工行带头,还有一批中型银行跟进,其他三大行估计也有望跟进。至于两家外资银行,按惯例会直接跟着LPR走,不额外加,所以他们的首套房贷利率是不是有可能继续往下走?

工行信用卡额外贷款(有工行信用卡额度5000以上的可以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 多付940元才能注销信用卡?再次领教工商银行的低劣服务。

有张额度2万元的工行信用卡,正常不用,想把它注销,打电话给客服,说卡里芯片有940元啥钱包,需要圈存出来才能办理注销,听不太明白啥叫圈存,客服指导说到网点柜台有人帮你处理。

然而在汇成新村营业点,工作人员捣鼓半天也没搞定如何圈存,当场联系95588,也是云里雾里,最后只能登记在册,向上级反馈求助。后来有客服说,有一个办法可以销户,就是让我额外打款940元给他们,我去。

对比一下浦发银行,几分钟在微信上就可以自助销户,工行在这方面真的是无语了,额度最低,销户最难。

#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 又一起巨额存款不翼而飞的重大金融案件上了热搜,还是银行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作案,而储户却陷入血本无归的境地,这样的情况屡次发生,大家对银行的信任度也会越来越低。

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梁某红,通过承诺一定比例存款额外利息的方式,让多名储户配合操作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利用身份骗储户设置固定密码,让私人下属时某伪造存单调换真实存单,随后利用职权便利暗中转款,涉及金额共2.5亿人民币。直到这个私人下属时某自首,案件才浮出水面,至今还有1.2亿元未归还。

去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目前二审还在审理当中。

本案最具争议的一点是梁某红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还是盗窃,不过不管是哪个性质,银行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顾客是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管身份的信任存款,钱是存入银行也是在银行丢失的。而且涉及大额资金的存单转账,还需要银行内部的审批流程,只把责任推给作案的员工说不过去。

更何况在案发前半年,梁某红做假存单已经被系统识破伪造并报警,之后却不了了之,银行不仅对自己的员工管控不严,出现问题后没有及时排查出风险,才让梁某红更加肆无忌惮作案,更是难辞其咎。

头条热榜

“我把钱存在银行,银行把我的账户消掉了,钱也没有了”。工行广西南宁分行,有28名储户将钱以大额存单的形式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储蓄业务,但是后来发现钱被犯罪分子取走,储户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法院则以此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了储户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的关键人物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梁某,2018年初,梁某对外许诺高额利息,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储户)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梁某还向被害人莫某等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梁某在被害人莫某等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某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将真实存单调换。

伪造的大额存单封存后,梁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获得受害人的身份证原件。有了真实存单、身份证原件和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

梁某此种行为是犯罪,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梁某犯罪的损失谁来承担呢?是储户,还是银行!梁某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走的钱,是银行的钱,还是储户的钱?是银行是受害者,还是储户是受害者?

我们先说储户和银行的关系,在储户与银行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就是完成了合同义务,银行收到储户的钱之后,怎么处置与储户无关了。等到储户需要用钱的时候,银行将钱与利息交给储户。银行与储户之间,不是保管合同关系,银行不是替储户保管钱财。储户存入银行的钱,就是银行的,储户对银行按照合同有一个债权。

那么,如果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储户将钱存入银行之后,对银行有债权,存款到期,银行就有义务向储户支付利息以及存款本金,否则银行就是违约。

按照银行的说法,储户的钱被盗走,是因为储户自身的过错,储户自己贪图高额利息,将身份证原件和密码告诉犯罪分子,那犯罪分子去柜台取款,银行没有义务进行阻拦!银行假如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储户的过错导致钱被盗走,那么,银行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对于银行是否有过错,要经过庭审调查才可以得知,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对这事根本就不调查,不给储户机会就很难说是正义了。

储户有过错吗?储户过于轻信银行工作人员的外表了!

此案中,除了正常的利息,还有额外的4.5%的月利息,这个利息我认为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应该产生疑问,不应该仅仅凭借梁某是银行工作人员就应该相信!这就像有个科学家说天上的月亮是立方体,即使是科学家所说,我也不信!因为违反了常识!如果银行有月利息4.5%的好事情,还轮到普通百姓参与吗?银行工作人员的七大姑八大姨估计就可以把这个好事完全给包圆了!

本案中谁是受害者?

通过公开的案件信息,我们得知,是储户和梁某等犯罪分子在一起,犯罪分子用假银行存单替换了储户的真的银行存单,梁某这种行为盗窃行为,盗窃的不是银行的钱,是储户的钱!所以,我基本判断出储户是受害者。

储户是梁某等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学过法律的都知道这个受害者的意义,那就是说,损失应该由储户承担。

银行有责任吗?这个目前信息不足,不好判断。#媒体评“2.5亿存款不翼而飞”事件#

我的房贷是工商银行的,我打算买入工商银行股票,拿它股息来还房贷,今天我开始可行性研究了,我目前一年的利息是3.2w,按股息率6%算,需要32000/0.06=533333.3333,很显然这个市值是困难的,5.3w还是可以的,那么股息就是3.2k,假设完全不再投入,未来股息增多,股息以15年一个节点,前15年为3200,15年后翻15倍,也就是48000,两个时间段可拿到的股息均按20年计算,那么前15年可以得到64000,后15年可以得到960000已经大幅度超出贷款利息了,满打满算30年65w的利息,甚至拿回来一半的本金。这还只是股息,市值有多少不敢想象。以上计算算是保守计算了,并不考虑红利再投资,股息存稳健收益带来的额外收益。现在要解决的是,如何得到这5.3w的市值。众所周知,我的仓位都给了网红董。未来30年还创辉煌,那我就是大赢家,摆烂的话资金就当擦屁股了。

个体工商户,怎么缴个税才合理合法?薇娅偷逃税款6.43亿元,少交0.6亿,罚款近6亿元!这应该引起工体工商户的警惕,如何做到合理交税?

个体工商目前已高达8000多万户,我们来讨论下怎么纳税可以做到合理合法。

1.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按季申报增值税的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交增值税。

2.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2022年两年减半征收。

以上是目前的优惠政策。

因此对于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上的,需要按销售额3%交增值税。

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是按“经营所得”来交个税的,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需要到税务局进行预缴申报,第二年3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得”的计算方法如下:

1.经营利润=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2.应预缴个税=经营利润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预缴税率见表一)

3.年末进行汇算清缴时,可额外扣除:

(1)5000X12=60000元的费用

(2)专项扣除(五费一金)

(3)5项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户贷款利息或住户租金)

(4)其他扣除(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在汇算清缴时,接通全年的经营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再减除上面的扣除项后,根据下面的税率表计算出全年应交的个税,再减除每个季度已经预缴的个税,就可以得到应该补交或退还的个人所得税了。

这里提醒大家,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税收作为国家第一大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们切莫报有侥幸去偷税漏税来获取小利。要知道已经金税四期上线后,个人的一切收入均在税务局的眼中。

我们需要做的是,知税懂税,懂税收优惠,在国家鼓励的方向去经营。

#薇娅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13.41亿元#

离谱!山西太原,赵女士相中了一辆二手车,车商承诺可以给她联系四大银行,月供在2300元以下的贷款,赵女士爽快地交了定金。可后面却收到网贷信息,对方还出尔反尔让她另外加2000块钱,并说:客户没有自己办贷款的权利。这让她当即哭了出来。

赵女士的车是在鸿升二手车市场“恒远车行”定的车,她确实相中了一辆车,但前提是车商承诺帮她找贷款签了合同,工作人说和她说找到四大银行中的工商银行,但是另外要加2000块钱,而且这笔钱是额外加个车商的,至于是什么钱也没有明说,大概意思就是这辆车赔钱卖了,没赚到钱。还说是为赵女士省钱了。

赵女士认为,这笔钱不应该自己承担,而且在签署合同时,特意标注了月供最高不要超2300元。不料,办完手续她收到一条网贷信息,让她进行办理。也就是说,车商答应赵女士找四大银行办理贷款,结果给她弄个网贷,还要多收2000元。这让赵女士无法接受。

她联系到媒体,在记者的陪同下找到这家车行的负责人,可接下来,无语的一幕出现了。

负责人见到记者有些排斥,不愿意多说,就说车就在这,随时过来买就可以,可当记者问到需不需要手续费、车行的名字叫什么、他只有一个回答,就是:“不知道”

那到底是真不知道还是不愿意说,我相信谁的心里都明白。买一台二手车,连自己选择贷款的权利都没有,那还是买车吗?

记者找到二手车市场的负责人,对方表示贷款是找车商还是自己办理,可以自行上了,没有固定的,商家可以建议,但不允许强制。

后来三方坐在一起协商了一下,二手车市场的王经理表示:2000块钱客户可以不出,对于这件事,他会对商家进行批评和教育。另外多出的2000元,商家解释说是又找了一家贷款公司,2000元是评估费用,相对的利息也会降低,不过算来算去费用都是差不多。现在还是按照原来2300的月供来完成合同就可以,不需要交2000块钱了。

对此,赵女士也表示接受,她表示:如果商家之前就是现在的态度,她也不需要找媒体过来协调了。之所以找媒体,还是认为对方面对媒体,就不会乱说,自己心里也有数了。

买车本来是件开心的事,结果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估计谁都高兴不起来。即便这台车买完了,我相信在短时间内,客户心里肯定还会有个疙瘩。

要知道,是否需要贷款,这个权利是属于买车方的,也就是说赵女士可以自己做主,作为车行,怎么承诺就怎么实行就可以,如果遇到了实际问题,应该详细、透明的和客户去解释,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一副理直气壮的态度,完全拿自己当“上帝”了。

作为商家而言,诚信和服务决定能否长久发展,如果把所有客户都当成冤大头,那慢慢的,自己也会没落的。

#太原头条# #315全民行动#

“我的存款在银行丢失,银行为什么不赔偿?”北京李女士为了多赚点利息,在他人介绍下,从北京远赴南宁工商银行存了200多万,不料,到期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李女士,存单是伪造的。

原来,时任银行负责人梁某由于投资失败,便产生非法占有客户财产的故意,向客户谎称除了正常的银行利息外,每个月有额外的2%到4.5%收益。

为了便于自己实施犯罪,梁某让客户设置成指定密码,将存单装在密封袋,在第三方企业方见证下,一起开启,而第三方又是梁某自己安排的人。梁某通过这种方式累计占有客户2.5亿左右。

案发后,梁某及其同伙已经被判刑,但由于银行将责任推卸给梁某,不给客户赔偿,导致客户损失仍然无法追回。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银行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梁某作为银行的高管,客户有理由相信这是银行的正常存款,梁某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该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明确指出:

1.储户与银行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货币存入银行后,双方据此成立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未依约向储户或者储户授权的主体支付款项,不能构成存款合同项下的有效清偿,储户可以基于存款合同请求银行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2.因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原则上实行严格责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存款合同实行严格责任,银行不能仅通过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而免责,而只能通过举证证明持卡人具有过错,才能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

3.储户预先收取较高利息,并不意味着储户在存款合同项下存在过错,该部分预先收取的利息应当在存款本金中予以扣减。

所以,损失客户除了要求梁某承担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以请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向梁某追偿。

最后,固然犯罪分子非常狡猾,但是被害人也要反思自己,天上怎么会掉馅饼呢?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 #南宁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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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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