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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建行信用卡贷款买车(建行有车贷申请信用卡好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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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攒钱#

办建行信用卡贷款买车(建行有车贷申请信用卡好下吗)

以前想买个大几千的东西都是提前攒钱,攒够了狠狠心再去买。

即使有了信用卡也不敢乱刷,生怕自己忘了还款。更不愿意分期,好似多出一分钱的利息都是亏了。

顶多就是花呗,这月花呗下月还。每个月一号就还清。

去年买车还剩四万是通过建行龙卡分期的。到这个月刚好还了13期。一年之间省吃俭用攒了点钱,心心念念就想把车贷提前还了。

今天终于下定决心,先是找当初办卡的经理,回复说我打建行客服电话申请提前还款。

结果人工客服老是说忙,不停拨打耐心等待,终于一个小时以后电话那头传来一位小哥哥略带北方口音的声音。

过程不麻烦,小哥哥也很耐心。分分钟讲清楚了怎么操作,告诉我只需还剩下的未出账本金即可,手续费不用交了。当然以前交过了的就不退了。

在我表示一切都明了之后,他帮我在后台通过了提前终止分期的申请,我只需把钱一次性打到信用卡上去就行。

为了省剩下的23期的手续费(大约3000),一咬牙一跺脚把余款付清了。

果然穷人还是不太能接受负债的日子。

不过我想换个手机了,之前的7用了五个年头了。正好单位把套餐升级到了5G,虽然自己每个月多掏30,但新鲜事物总要体验一下不是。好在官网支持24期免息,准备换成13。

又要过每个月还债的日子,虽然只有250(好感人的数字[捂脸])。

哦,本来就月月还贷,房贷还有30年呢[打脸][打脸][打脸]。。。

【案例78--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王某、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戴某1、戴某2和张某共同返还原告购车款430000元及购车保险50000元,共计480000元:2.依法判令戴某1、戴某2和张某共同返还原告彩礼礼金20000元;3.依法判令戴某1、戴某2和张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王某之子邓某经人介绍与戴某2之女戴某1相识并相恋。恋爱期间,戴家人看中了一款沃尔沃XC60款汽车,价值40余万元,要求邓某购买此车作为结婚彩礼。邓某没有稳定的工作,面对如此巨款很为难,但是为了能够和戴某1结婚,王某出资购买了此车。由于邓某与戴某1二人均没有购车指标,此车落户在戴某2的名下。提车后车辆一直由戴某1及戴某2使用。双方父母见面时,王某又给了戴某12万元彩礼礼金。此后,邓某和戴某1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渐渐关系出现裂痕,不得不分手而没能步入婚姻的殿堂。现王某、邓某依法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戴某1、戴某2、张某辩称,不同意王某、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邓某在本案中要求返还的财物系邓某对戴某1、戴某2、张某的赠与,王某和邓某就该赠与并未附任何条件,并非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故戴某1、戴某2和张某不需要返还。具体理由为:第一,邓某与戴某1之间没有过婚约,王某、邓某赠与戴某1、戴某2、张某的财物不属于彩礼。邓某和戴某1于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曾谈过恋爱,并于2015年5月底至6月初因邓某的过错而分手。在戴某1和邓某恋爱期间,双方家长虽见过面,但从未以任何形式确定过结婚的意向,未决定或商议过结婚之事,未举行过任何订婚仪式,未曾拍过婚纱照,也未通知过双方亲友二人将要结婚的事情。

戴某1和邓某是基于感情走在一起,有对未来的不确定预期,但从来没有过婚约。戴某1、戴某2、张某从未向王某、邓某提出将财物作为王某、邓某给付其的彩礼,也从未以任何形式认可王某、邓某赠与的财物是彩礼。2014年10月30日当天,戴某1的叔叔李某开车,邓某、戴某1和戴某1父母几人说一起去4S店看看,开始只为试驾体验一下,随后邓某便跑去刷卡说决定买下,当时邓某刷卡支付额度不够,李某还以其个人名下的建行信用卡代为支付了5900元,事后邓某也未将该笔5900元还给李某。整个购车过程中,王某本人从未露面参与,也未曾就购车的用意与戴某1一家进行过任何协商确认。因此,就购车而言明显不符合传统彩礼的特征,不应被认定为是彩礼。

王某、邓某主张2014年11月26日曾为涉案车辆缴纳了保险费用50000元,但该车辆的保险费用早在2014年11月19日提车当天就由李某代为结清。第二,王某、邓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则给付人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戴某1和邓某二人于2015年6月正式分手,分手后至今双方互不联系已有五年时间。在这五年期间,戴某1也组建了自己的家庭。王某、邓某在本次诉讼前,从未就恋爱期间所赠的财物向戴某1及其家人主张予以返还。而今提出,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法律对于其主张不应予以保护。第三,邓某对戴某1的赠与行为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不应予以撤销。邓某和戴某1在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礼物、乃至互相转账均是正常现象,戴某1也曾赠送给邓某礼物,以及在邓某需要用钱时向邓某转账。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本案中,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邓某在与戴某1恋爱期间购买案涉车辆并登记在戴某2名下,后邓某和戴某1于2015年底前分手,无论王某、邓某主张案涉购车款430000元、购车保险50000元和金钱20000元系基于婚约前提的彩礼或是赠与,当邓某与戴某1于2015年底前分手时结婚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王某、邓某主张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已开始计算,现王某主张其对邓某和戴某1分手事实直至2019年才知情,王某、邓某主张一直无法通过电话与戴某1及其家人取得联系均不足以变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和中断诉讼时效,故本院对于戴某1、戴某2、张某辩称王某、邓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王某、邓某要求返还上述全部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驳回王某、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王某、邓某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