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记电灯公司
当太原电灯公司因各种因素难以为继时,地方实权人物、警务处长南佩兰和山西银行经理徐子澄敏锐观察到电力企业的发展态势,积极筹备接收太原电灯公司。1923年6月10日,“经邀请山西省会警察厅、太原市自治行政公所、太原市总商会后,三机关分别派出代表中证财产交接过程。按照开出所有机器、房屋、地基等财产,经三机关估价核实,财产总值国币三十万零三千二百三十四元三角九分七厘,负债国币三十九万八千零三十四元二角七分八厘,即以三十九万八千零三十四元二角七分八厘作价,共同三机关开请,愿推售与太原电灯公司新记,永不承业。至于财产负债相抵,不敷之数,经三机关核定缓期还债办法,以抵亏折损”。这是一份新记公司接手电灯公司的契约,原公司因无法继续运营被迫将其转让。公司转手之后,徐子澄等股东及投资人将公司改组为股份制,定名为太原电灯新记股份有限公司。新记公司是在原太原电灯公司基础上重组注资创办起来的,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公司股东吸取前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一些经验教训,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注入,在太原市区专营电灯为业,时间期限自1923年8月起50年为营业年限,业务概不变更。股东作为投资者享受企业盈余利润进行分红,除正息外收回股金红利,可谓一本万利,回报率高。
股份制转轨完成之后,公司股份总额国币29.49万元,每股100元,共计2949股,股东仅限国人充任。太原电灯新记公司由董事会主持运营,董事会决定经理、副经理、营业主任、会计主任、电气总工程师任免。新记公司在组织上采用现代股份制模式,由投资人出资组成公司总资本,投资人即为公司股东,再由股东中选出9人组成董事会,实际构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重要职务任免和发展大事。董事会由全体董事公推主任董事1人、副主任董事1人,且对董事会总体负责。在公司运行时期,这两个职务基本由南佩兰和徐子澄充任,其他董事有的临时担任监察人,有的不再担任具体职务。
新记公司接手太原电灯事业之后,以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完成公司架构,资金来源更加广泛化,可以单人单股或单人多股参股,最大及最小股额均无限制,个人持股最多412股,最少仅2股。这种注资形式灵活多样,满足了投资人的个性化需求,有利于吸引各种资金及扩大积累来源;严格了公司运营效率,尤其对于投资人收益通过正息、红利等名目给予收益保障。而且,在企业发展中股东又能够审时度势地合理调整劳资双方收益,努力做到双向保障,既确保投资人收入又提升职工积极性,有力促进了照明事业的发展。
新记公司在整体架构上类似于经营与监察彼此独立的分权体系。与董事会平行的是监察人,监察人由股东担任,有时由个别董事临时兼任,负责审核账目等重大事项。电灯公司所有办事细则由经理、副经理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再具体执行。在经营初期吸取了原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最终导致企业关停的教训,制定了系列完备的规章制度,公司的一切运营均严格照章办事。公司在创立之初即制定《太原电灯新记股份有限公司集股简章》,并以此为根本准则又先后制定《太原电灯新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太原电灯新记股份有限公司办事细则》等。新记公司以此严格的章则为准绳,完善了现代企业的构建和运营方式,成为山西省会太原电力照明和基础设施维系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