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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度贷款吗(银行能信用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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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我的信誉好还是银行的钱没地方去放贷了?

最近经常接到各大银行的贷款通知,并且数额还挺可观的!

银行信用度贷款吗(银行能信用贷吗)

大家有人申请过吗?

银行现在的信誉不咋地,为法院点赞,还是法官坚持真理。//@烈焰童子:是否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如果35年前这笔账是老两口借的贷款,那么今天即使老两口变骨灰了,也有银行工作人员专人专办,替银行连本带利追到其子女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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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自在银行存的钱,凭什么不给取,我不服!”江西九江,一位68岁的老人,拿着36年前的存折到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经过核对后,认为存折是假的,老人遭到拒绝后,他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1986年,朱大爷还是一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他跟爱人通过几年的努力,家里终于有了一些积蓄,夫妻二人决定把仅有的600块钱存入到当地的一家银行,在那个万元户都是全镇首富的年代,600块钱也不是一笔小数目! 据朱大爷回忆,在当年存这笔钱的时候,妻子用了整整10张报纸,里三层外三层包的严严实实,为了把这笔“巨额”资金安全存入银行,他还清晰的记得,是由当时的李行长亲自给他办理的业务。 时过境迁,孩子也一天天地长大,当儿子要结婚的时候,他想起了这笔钱,可是却怎么也找不到那本存折,为了这事,夫妻俩还相互埋怨了好几天,那个年代的人,却偏偏不知道银行还有挂失这码事! 去年春节后,儿女们为了孝顺二位老人,决定把自家的老房子重新翻修,在他们翻箱倒柜折腾一些旧物时,却无意中发现了那本丢失多年的存折! 那种失而复得的心情,让朱大爷夫妻俩高兴得手舞足蹈,他们高兴的不是那几百块钱,而是从那本存折上仿佛看到了四十年前他们的峥嵘岁月,也让他们回想起了年轻时的自己。 趁着买装修材料的时机,朱大爷带着存折来到了当年存款的银行,工作人员经过几番比对核实,义正言辞地说:“这本存折是假的!” 此刻的朱大爷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经过再三确认后,虽然自己没有听错,但无论如何也不该出现这样的结果,明明是自己亲自存的钱,存折也一直在家中保管,怎么能出现这样的事呢? 回到家后,他把自己的遭遇如实跟老伴说了一遍,两人坐在一起回忆着当年的点点滴滴,无论怎么想也不知道问题出在了哪儿,或许是银行跟自己过不去,要么就是被他们动了手脚,一气之下,朱大爷把银行起诉到了法院! 朱大爷仅有的证据就是那本失而复得的存折,存款日期是1986年6月14日,存款金额600元整。 在法庭上,银行提供了80年代他们银行的多款存折,相互对比发现,颜色和纸张都有明显的区别,因此他们认为,朱大爷持有的存折不具备真实性,是假的! 另外,银行还向法庭提供了1986年6月至7月的银行记录凭证,由于朱大爷的存折存款日期为1986年6月14日,根据银行提供的记账凭证显示,并没有这笔600元的存款记录。 银行依据上述2点认为,朱大爷并没有在他们银行有过存款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合理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责举证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言,朱大爷向法庭出示的存折作为他的有利证据,而银行也提供了有利证据加以反驳,从两方提供的证据也不难看出,似乎都非常充分有力。 既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法院又该如何审视这个问题呢? 办法总比困难多,法院只拿出了民事诉讼案中经常采用的一个规则,就把这个案件的是非曲直给解决了,那就是高度概然性证明规则! 高度盖然性规则的理论源自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结论的程度即可。 也就是说,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也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当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能证明该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给予确认。 法院认为,在80年代的广大农村,几乎不具备生产和制造假存折的条件,即便有人模仿出如此逼真的存折也不至于骗取600元,更不至于在40年后再去领取,由此可见,朱大爷持有的存折,跟银行存在真实的储蓄关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综上所述,银行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败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朱大爷存款本金6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给相关利息。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对于这起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判决,您有什么样的看法呢? 关注@普法宣传课用案例讲述生活,品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头号周刊##媒体人周刊##行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