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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和受托支付区别(贷款选受托支付还是非受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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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文鼓励银行合理延长科技企业流贷期限,感觉有点不痛不痒。

现在真正让银行和企业难受的,是所谓的“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和“受托支付”,这些都是银监会搞出来的过时规则。

信用贷款和受托支付区别(贷款选受托支付还是非受托支付)

前者,作为银行,肯定是厌恶风险。一个资金充足的企业,和一个资金匮乏的企业放在一起,如果你是银行信贷人员,你会愿意放贷款给哪个?——肯定是资金充足的那家对吧?既然如此,这个需求测算的意义在哪里?其次,银行放贷都是要房地产抵押,如果算出来的需求小于抵押额度,企业愿意吗?——还不是根据抵押物价值设定授信额度?既然如此,这个需求测算又有什么用?

后一个更加扯。理论上,受托支付是为了控制企业资金用途,但是没有考虑企业实际。贷款今天放,明天就非打出去得去买原材料?即使原材料价格飞涨,也得买?就算是买材料,如果用不了那么多钱,为什么就不能保留在账上,非得去外面兜一圈?如果说这笔贷款是到期进行周转的,就更加难以满足受托支付——不知道这是哪个坐在办公室里想出来的。

真要服务好企业,就取消这些形而上学的东西,不要让企业为了满足这些规定而做些无用甚至有风险的事。

——真的有企业为了满足受托支付规定,把贷款受托支付给了不靠谱企业,结果贷款有去无回。

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银行信贷资金按照贷款新规,应该是受托支付,严格监控信贷资金用途。既然如此,那么hd的取得的贷款应当完整地用一个项目的建设,为什么各个项目的建设反而会停工呢?

难道这么多银行监控体系全体停摆了?

银行对所有信贷这些用途应该是严格监控,为什么会出现监控失利的情况?

个人购房者操作了按揭贷款,一定程度上就是相信银行能监控这个信贷资金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什么资金始终脱离了银行的监控?

按揭贷款的资金应该进入监管账户。确保用于项目地支付,按揭贷款的资金去哪里了?

只要信贷业务中,任何一个银行能像gf银行宜兴支行尽责,就不会现在状况了。

每个银行人,你在一线,要尽职尽责。

#银保监会:不把消费贷用于买房炒股#

每次个人贷款之前银行都要询问贷款用途,放款的时候还要受托支付,放款后首次贷后检查的重点也是贷款用途,怎么银保监会会发布此类风险提示呢?

原因多半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银行贷款“三查”没有落实到位。限于贷款任务的压力和借款人的真实需求,不少借款人都出现了实际用途和贷款用途不符的情况。近些年越来越多的监管机构罚单也从侧面揭示了这一问题。

第二,近段时间楼市、股市的潮水退去,许多借款人再也无法掩盖消费贷款被套的现实了。楼市的低迷、股市的暴跌确实出乎了很多人的预料,短期需偿还的债务暴增导致逾期。从银行资产质量的变化数据监管机构即可发现问题。

所以,对于消费贷款因炒房炒股被套的朋友,权当买个教训,对于有以上想法的朋友赶紧打消念头吧。毕竟,我们谁也无法预知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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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贷款打到他人的银行卡上有风险吗?

这不老李头现在非常缺钱,有个工友就跟他说:说是有笔正规贷款下来,直接打到老李头的银行卡里,然后老李头取现金出来给工友,大概四五十万,取一次给一次服务费(一次一百)。

工友说的是:没风险。是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超过30万的个贷要求受托支付。深圳这边都这样搞的。

我听了,就感觉不太稳妥,但是自己也不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会牵扯到哪些方面的问题。

只是跟老李头说,要多留个心眼,实在白纸黑字

写下来,毕竟口说无凭。

作为一名前任全国性国有控股银行二级分行管理者,我认为拉动经济恢复性增长,银行家们特别是监管部门的领导专家们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下面仅简单提供几个粗浅的想法思路以供参考:

1、全面梳理和废止不利于经济发展的陈文旧规,为商业银行的贷款具体操作松绑——最典型的“恶规”就是贷款用途过度监管,以及必须要提供购销合同发票等才能将贷款资金委托银行支付,这造成大量的违规虚假和徒增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2、延长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至3-5年,甚至8-10年;

3、允许创新多种还款方式,如到期前只还息不还本,到期后如无欠息及其他重大违约,可自动获得续贷/借新还旧;

4、允许住房贷款利息纳入综合授信管理,银行可提前预批若干年的房贷利息专项额度,使购房人在未来3-5年甚至更长时期内,无须为高额的供楼款担忧资金来源问题。

5、其他可以消除打消有物业抵押中小微企业主担忧的措施——如尽快实施《个人破产法》,企业贷款无须企业主或股东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等。

总而言之,中国经济缺不了中小微企业的深度参与和创新创业激情,鼓励中小微企业信贷并非不可为,实则还有巨大的政策法规及部门章程调整的空间和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