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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必侦 | 16人被抓,都跟出租、出售银行卡有关
近日,鱼峰警方连续破获多起涉嫌电信诈骗黑灰产业案件,其中箭盘刑侦大队抓获6名嫌疑人,天马刑侦大队抓获4名嫌疑人,箭盘山派出所抓获5名嫌疑人、加合派出所抓获1名嫌疑人,16名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处理。
出借银行卡被止付,男子三进银行解卡被抓获
“你把卡租给我用一下,给你1000元作为租金”。在高额的金钱诱惑下,男子陈某心动了行动了,然而还来不及花这笔到账的“租金”,陈某却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4月7日,我市男子陈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突然无法使用很不方便。4月8日,陈某来到屏山大道某银行查询银行卡无法使用原因,银行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告知陈某在4月11日带齐证件再来办理相关业务,随后陈某便离开了。4月11日,陈某再次来到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其卡上流水存在异常,疑为涉嫌电信诈骗黑灰产业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稳住陈某的同时立即向鱼峰警方反诈专班报警,加合派出所接到指令立刻出警,但此时陈某却因有事提前离开了银行。4月12日下午3点,陈某再次来到该银行要求解卡时,加合派出所民警闻讯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经审讯,陈某交代了自己出租银行卡的经过。今年4月,陈某的一个朋友找到他想要租用他的银行卡,并承诺给他1000元作为租金,在金钱的诱惑下,陈某于4月6日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了朋友使用,并为对方转账提供自己的人脸认证及相关密码,为电信诈骗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了帮助。
目前,陈某因涉嫌电信诈骗黑灰产业已被依法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买卖“两卡”有哪些危害?
所谓的“两卡”一般是指电话卡、银行卡以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等。电话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电话卡、物联网卡等;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等。
非法买卖“两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生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被用于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中,这些犯罪现象对社会和家庭都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更关键的是,很多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村民,在被开卡中介忽悠后,不惜牺牲自己的信用办理电话卡、银行卡进行贩卖,最后受到法律惩处或者信用惩戒,十分让人痛心。
被收购的银行卡都拿去做了什么?
日常生活中,大家也许都看到或者收到过关于“收购银行卡”的信息。那么,这些人收购银行卡是要干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那些被收购的银行卡的“遭遇”吧……
1:被卖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
老张于5年前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历经几次银行系统升级和卡片换代后,该张银行卡的使用频率不高,被搁置一旁。经邻居老王介绍,老张加入了一个名叫“小开开卡”的微信群,通过群友牵线,银行卡很快找到买主。之后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60余万元。案发后,老张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被租给洗钱犯罪团伙
手头紧的小赵为赚点快钱,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全套”出租。犯罪分子为银行卡配套开通手机银行,将其用于洗钱。受害人将钱打进骗子指定的账户即小赵银行卡中,然后被快速分成多笔小额款项转至数张银行卡,再由分布各地的团伙成员将赃款取走。几个月后,民警找到小赵,他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诈骗案件,流水已高达9360余万元。等待小赵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3:被用于偷逃税款
普通工薪阶层人士丽丽,听说银行卡也能卖钱,于是将闲置的银行卡卖掉。对方收购丽丽的银行卡后,将其用于逃税。“工资”“劳务费”等各种名目的钱被打入该银行卡,然后又迅速取出,以此实现不法分子偷逃税款的目的。而丽丽由于“个人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需要自行向税务局报税。
看完以上银行卡被收购后的“遭遇”,你现在是否已经明白,一旦银行卡被收购,很可能会被用于诈骗、洗钱、逃税、虚开股票账户等不法行为。最终都会追溯到拉主本人,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那些收卡人所说的“收购的卡不会从事违法活动哦,亲”
警方提醒
1.出租、出售、出借、购买“两卡”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
2.增强防范意识,妥善管理好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
3.如发现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生财必须有道,切勿以身试法!
河南孟州,大卫发现银行卡里的钱少了,于是就
在手机上查了一下自己账户的流水,银行卡居然在印度尼西亚的ATM机取款近300次。
大卫于是赶紧联系银行的客服,并且冻结了该银行账号。当日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拨打了110进行报案。
由于盗刷行为发生在国外,国内暂时无法受理调查,警方建议大卫收集相关证据,与发卡银行协商,或者到发卡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于是大卫就和银行方面沟通,多次协商未果,大卫就选择向法院起诉。可是银行对大卫的账户里面的钱被盗刷的事却有不同的看法,并不愿赔偿。
大卫是英国人,但一直居住在河南孟州。平日里做点生意,休闲的时候就出国旅游。可是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银行卡竟然会被别人盗刷近300次,总共损失金额,达到了96,745.68元。
大卫认为:
自己在银行办卡并且把钱存在里面,就说明自己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自己存款的安全。
自己的银行卡从来没有外借,密码也没有被泄露过,一直都是正常的使用银行卡期间,并没有什么过错,自己也采取了必要措施冻结了银行账户,防止损失扩大相关的责任,应该由银行承担。
大卫向法院诉求:
判令银行赔偿被盗刷的款项及手续费96745.68元,以及这段时间损失的利息,并要求银行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银行认为:
大卫的这张银行卡,曾经就有4次在印度尼西亚使用的记录,这足以证明这很可能是大卫在印度尼西亚旅游期间没有保管好银行卡,导致密码泄露,责任应该是在大卫,所有的损失也应该由大卫自己承担。
银行表示,大卫称自己的银行卡一直都是本人使用,没有泄露密码,所以大卫应该举证证明自己从来没有泄露该卡的密码。
银行方面表示自己承认银行卡被盗刷,可能是借记卡的磁条信息被克隆,但也可能是大卫在旅游期间将银行卡给别人使用。大卫在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银行卡是本人使用的情况下,直接认为银行卡盗刷是伪卡交易存在证据不足。
根据银行借记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需妥善保管长城借记卡和密码,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而银行方面查出在ATM机上取款全部都是采用密码进行的,因此银行认为该取款是大卫本人或者是授权他人取款的。
一审法院认为:
大卫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银行对银行卡负有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同属于双方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
虽然银行卡有相关的章程规定,但是银行在发现持卡人存在被他人冒用和盗用以及尾卡交易等使用风险的时候,银行也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大卫的银行卡在短时间内有270多次的取款,银行方面应该立即向持卡本人核实,或者是直接采取冻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确保该银行卡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利用,需要承担尾卡的识别义务。
案涉伪卡交易能够进行,说明大卫持有的银行卡内部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伪卡内,伪卡输入密码后可以正常交易。因此银行自发的银行卡以及交易系统在防伪技术上存在缺陷,银行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大卫造成了经济损失。
而在银行方面提供的相关证据面前,银行也不能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是大卫的过错引起的,所以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方面辩称大卫可能存在泄露交易密码的过错,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其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银行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大卫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情况下,应该先行承担资金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到位96,745.68元及其利息,并且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银行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驳回来上诉维持原判且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用也由银行承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网友评论,银行应该也知道自己的防伪不够强,但是就是想垂死挣扎一下,万一赢了呢,那么这9万多元就不需要自己赔偿。因为银行也知道这笔钱是在境外被别人盗刷的,想要追回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能打赢官司,那么就得自己打碎了牙往肚里咽,因此才会有二审申请,没想到如意算盘最后落空了。
还有网友认为银行方面的质疑,并不是没有道理,大卫曾经就去过印度尼西亚旅游,而且还在那边刷了4次卡,很有可能就是在那个时候密码被盗了,这个锅让银行来背,有点冤枉银行了。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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