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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王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法院判处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4118.77元及相应利息,(2013)南商初字第88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负责人张某,该行行长。
被告王某,男,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女,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
2009年12月22日,滨湖中行与王某签订个人中国银行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滨湖中行借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312个月,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以贷款发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下浮30%计息,借款用途为购房;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为每月8号;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40%;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本金或利息或到期未按时足额清偿一次性还本息的贷款,都属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收取利息和罚息,宣布借款人的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公证费、公告费、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导致贷款人聘请律师的费用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滨湖中行与王某、陈某签订中国银行贷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王某与滨湖中行的贷款合同而产生的全部债务的履行,王某、陈某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该合同项下借款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本金金额为10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含罚息、复利等)、违约金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财产为房产。同时,陈某出具共有人承诺函,载明:借款人王某向滨湖中行借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26年,本人自愿作为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共同还款人,同意对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同订立后,滨湖中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王某、陈某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
在借款期间,王某、陈某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但至2012年10月15日,王某已逾期2期,之后也未按期归还借款,结欠借款本金944118.77元,利息7755.57元,滨湖中行遂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滨湖中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44118.77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2年10月15日结欠利息为7755.57元,并自2012年10月16日至支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40%计算),息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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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承租人乙公司签订一份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该设备租赁期为10年,每年年末支付固定租金1万元,乙公司担保的资产余值为4万元,预计在租赁结束时设备公允价值将为3万元。假定乙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6%。乙公司租入设备的租赁付款额现值为( )万元。[(P/A,6%,10)=7.3601;(P/F,6%,10)=0.5584]
案例:2021年5月3日张三因经营需要向李四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张三的姐姐张章用自己的汽车向李四设立了抵押,为张三的债务提供担保。2022年5月1日张三又向李四借款500万元,用于偿还2021年的借款,为期一年。张三的父亲张二知道张三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并且愿意为张三提供保证。如果到期张三没有清偿债务,李四能否请求张二承担保证责任?
李四能请求张二承担保证责任。张三与李四之间发生新的借款目的是为了偿还旧贷。新贷担保人张二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但是新贷的担保人张二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因此,新贷担保人刘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16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承诺函是银行单方面的补充协议,强调了银行的权利,就是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如果出现楼盘烂尾,法院可判令解除购房合同(主合同),并判令解除担保借款合同(从合同),承诺函是作为供款合同的附件一样会被法院判令解除的。
银行与购房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格式合同,承诺函不是格式合同的东西,是错误的,最终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总之,皮脂不在,然能附毛?购房合同依然解除,担保借款合同及承诺函也随之解除的。
所以,从法律角度,这个承诺函是垃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