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男子起诉银行,称自己的266000元拆迁款被其员工违规转走,要求银行赔偿自己266000元的损失,银行认为自己在此事当中并无任何过错,也并未违规操作,拒绝进行赔偿。
事情还要从16年说起,当年龚先生家里拆迁,分得补偿款266506元,达到了他在某银行的卡内,他的好友黄先生也在这家银行工作,钱到账后的次日黄先生联系了龚先生。
因为黄先生经营的酒厂不景气,资金周转不过来,得知龚先生家里拆迁便想要借一笔钱,需要20万元,当天打了欠条,约定一周内归还,当天因为较晚,龚先生并没有把钱给他。
次日黄先生又来了,又再次张口向龚先生提出还要再借6万元,并约定跟之前的20万元一起还,龚先生鉴于两人的关系,也答应了,将自己的身份证和存折给了他,让他自己去取。
存折内就只有一笔钱,就是那笔拆迁款,刚好也就26万多点,黄先生来到自己工作的银行,将卡里的266000元转到了自己的账户里,之后又将多的6000元转回了龚先生的存折。
一切操办完之后,将存折和身份证还给了龚先生,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黄先生在6天之后出了一场交通事故,这场意外导致他当场死亡,这笔钱也就没有如期归还。
作为黄先生的好友,龚先生也出席了他的葬礼,等待其家人操办完丧事后,向黄先生的妻子康女士提出了归还这26万元的要求,但是康女士没钱,没办法还上。
无奈之下龚先生只得将黄先生的妻子、父母、子女一起起诉到了法庭,也查明了这笔借款的事实。
这笔钱也确实用作酒厂,酒厂是黄先生和妻子两人合开的,黄先生认缴出资190万元,康女士认缴出资10万元,龚先生这26万元也的确是用在了酒厂的经营上。
而龚先生借给黄先生这笔钱也并非单单因为两人的关系,还许诺给了他一笔利息,其中20万年利为12%,60000元为年利率6%。
有着借条为证,判决很快也就下来了,按照顺位继承人,且这笔钱是用作夫妻的共同经营,债务由康女士个人负担,与黄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并无任何关系。
判决康女士十日内归还这26万元,并支付利息,但是酒厂还处于亏损状态,根本还不上,并且龚先生这26万元还只是欠款的一小部分,黄先生自酒厂开始经营陆续欠款已经高达300余万元。
这些债务人们也是纷纷起诉,判决都是康女士归还,因为还不上,申请了强制执行,将夫妻二人名下财产进行清算后,龚先生仅分得26万的百分之7.25%的欠款。
康女士名下没钱还不上,龚先生急的焦头烂额,便起诉了银行,理由是:银行应当赔偿泄漏其存款信息的秘密,以及对员工监管不力,放任员工违反职业操守造成损失拆迁补偿款26.6万元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自然不肯承担这笔赔偿,并提出:这笔钱为龚先生出借给黄先生的借款,该笔款项从龚先生账户转到黄先生账户,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均是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无任何违规行为,不存在过错;龚先生称银行泄露其存款信息,未对其存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事实及常理不符,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请求。
看到这儿基本也就明白了,龚先生认为,自己分得26.6万元的拆迁赔偿款的事儿,是黄先生借助自己在银行上班的职务便利才得知的,认为银行泄露了他的存款信息。
其次,还认为黄先生在转账时候也是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才能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就将钱全部给转走,银行应当为此担责。
1、那么在这起事件当中银行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呢?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第3条进行了规定,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也就是说在单笔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转账业务,代办人持有存款人的存折和身份证以及自己的身份证,经银行核实无误就能够办理。
在查明的事实当中,黄先生当日转账是持有龚先生的存折以及其身份证和自己的身份证,那么银行在核实完证件之后,办理转账是符合规定的。
2、银行又是否存在泄露储户存款信息的情况呢?
事件发生与16年,虽说是22年才起诉,但是适用的应当是16年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性质银行有义务保密储户的存款信息,但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龚先生必须能够举证证明是银行泄露了信息。
因为能够得知龚先生账户到账26.6万元拆迁款的并非只有银行一个单位,还有发放补偿的单位,以及生活中龚先生自己泄露的可能性。
最终判决,驳回了龚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2645元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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