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讨债过程中,扇了民警一个耳光,这种行为算不算袭警呢?近日,广东广州,31岁的杨某到苏州讨要货款,在和和工作人员协商过程中,和民警发生冲突,随即她扇了民警一个耳光,之后被公安局移送起诉袭警罪名,那么杨某的罪名会成立吗?
苏州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了杨某某货款127万多元,怀孕六个月的杨某某从广州到苏州讨要货款,但是对方拒不付款,还让保安把她拦在门外!
杨某这一天跑了好几个地方,先是到苏州工业园区某大厦反应问题、然后到来访接待中心、派出所、反映追讨货款问题,但是都没有结果,于是第二天她只能又回到了广州。
三天后,资金周转不开的杨某又从广州赶到了科技大厦讨要货款,因为已经有了六个月的身孕,同行的还有两名女性朋友。
她们先在大厦一楼大厅和工作人员协商,因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就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没有打开的美工刀,称要自杀。
后来有人报警,民警很快就赶到了现场,民警要求杨某有事说事,不要激动,让她将美工刀收起来,杨某也不想将事情闹大,就把美工刀放回到包里面。
随后,杨某在民警的陪同下就到了会议室,和相关工作人员继续协商还款事宜,协商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
协商过程中,民警常某等人冲到了会议室,要求杨某交出美工刀。杨某没有立即听常某的命令,这时候常某也没有经过事先警告,突然从杨某背后伸手要拿包,杨某吓了一跳,挣扎着不想把包交给他。
拉扯间杨咬到了常某的手部。接着杨某某被多名民警摁倒在地,其中一个民警趁机将杨某包内的美工刀拿走。
杨某被扶起后,感觉肚子疼痛,她十分害怕,顿时情绪激动,抬手扇了站在一边的民警常某一个耳光。
但是,杨某某还是以涉嫌袭警罪被公安局移送起诉,是有人先把她按到在地上,然后她才打的民警,那么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到这里,我觉得杨某的行为不应该袭警罪。
我认为,第一,暴力袭击就是说趁人不备伺机而行的行为,也就是对方是警措手不及。但是,杨某的行为并没有这种突发性,虽然她体现出来一定的暴力特征,但并不是有意袭击对方。
第二,现场杨某一直是配合公安调查,后来因为对方强行让她交出美工刀,挣扎期间才咬到了民警,是在被民警摁倒以后站起来情绪激动,才打了对方一耳光。
最后法院对杨某做了不起诉判决,也就是判定杨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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