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债务人获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担保人是否应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故即使债务人获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也不当然违反担保人在上述《抵押合同》中的意思,不影响其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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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债务人获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担保人是否应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故即使债务人获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也不当然违反担保人在上述《抵押合同》中的意思,不影响其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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