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生活网

益阳长沙银行购房贷款(长沙购房银行贷款利率)

网络整理 贷款资讯

从旅行的角度看,益阳是个独特的地方。

益阳长沙银行购房贷款(长沙购房银行贷款利率)

翻遍全国A级景区名单,益阳几乎没有拿得出手的景区,让人没有前往的动力。如果不是因为长沙出发的韶山一日游发不了团(全长沙竟然凑不出10来个人发团,可见旅游业复苏只是少数地方而已)辉哥可能也不会去益阳。

但是到了益阳之后发现,市区的几个小景点(如果可以称为景点的话)都很酷。一是益阳有不少非常有年代感的废弃老房子,从墙上的标语不难看出起码是六七十年代的建筑。这些老房子主要集中在“益阳古城”区域,和“益阳车站”区域。尤其“益阳车站”,颇具网红潜质。

益阳还有一座造型先锋的纪念馆——和平签证主题馆,纪念有中国辛德勒之称的何凤山,二战期间出任中国驻奥地利大使的何凤山,给被迫害的犹太人发放了几万张中国签证,庇护了这些犹太人。

喜欢小众景点的游客,还有想拍大片的网红,强烈安利大家去益阳,从长沙坐普速火车也只需一个多小时。绝对非常出片。

不值得同情,1.违约在先 2.有多大能力做多大事。没这个实力买什么车,没车会死吗?显然不会。//@法律公开课:湖南益阳,张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爱车不见了,而车上还有他的婚纱照等结婚用品。后经询问,才得知是担保公司把车给拖走了。对方告诉张先生,想要把车拿回去,得付8500元的拖车费。 原来,张先生的这辆车,是去年的时候花了115000元买的二手车,当时还贷款了8万9千元。而这笔贷款,是张先生委托了一家担保公司担保,才得以从银行贷出来的。 之后,张先生因为经济困难断供了2个月,银行就找了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自然就联系了张先生,可是张先生当时没有钱还。担保公司就悄悄委托了一个财产保全公司,将张先生的车从益阳拖到了长沙。 后张先生被迫加紧还上了逾期的月供,并找到担保公司要车,可担保公司却要收8500元的拖车费,还说这钱不是他们收的,而是财产保全公司收的。 张先生要求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公司的信息,却遭到了拒绝。担保公司表示如果不付钱,财产保全公司肯定不会放车的。不过,他们可以把车上的物品先给张先生寄过去。目前,双方仍未协商一致。 【@法律公开课】 1、从益阳到长沙只有80多公里路,什么拖车费要收8500元,就算加上人工和过路费也绝对不可能有这么高的费用,这简直堪称天价! 从担保公司的话可以得知,态度十分强硬,不给钱就别想要车,还说什么把车上物品寄给张先生,摆明着是准备扣下车子了。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担保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是一伙的。 2、从法律上来讲,张先生断供,担保公司有权拖走张先生的车吗? 这里其实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张先生断供后所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一个是担保公司未通知就拖走张先生车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张先生断供后所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张先生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那么张先生属于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担保公司属于保证人。 如果张先生与担保公司未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会按照一般担保来处理。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的前提下,银行必须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张先生仍欠钱不还的,才能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 如果是连带保证,那银行随时可以向张先生或担保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是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的,担保公司承担完毕后可以向张先生追偿。 本次事件中,张先生只逾期了两期,后来又补上了,这其实不算实质违约。因此,担保公司拖走张先生的车,绝对是不合理的。 其次,我们来看担保公司未通知就拖走张先生车的问题。 既然张先生没有实质性违约,仍在继续还钱,那担保公司就应当返还车辆。由于当初是担保公司委托财产保全公司去拖了张先生的车,所以担保公司与财产保全公司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既然如此,财产保全公司应当向担保公司索要拖车费,张先生并非合同当事人,自然无需支付这8500元的拖车费。 现在担保公司强行押着张先生的车,这属于非法侵占。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因此,担保公司应当立即将张先生的车辆返还,至于这8500元的拖车费,谁让财产保全公司去拖的谁交。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 头条热榜#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 #爱车凌晨被拖走 拿回要付八千五?#

法律公开课上海大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律讲师

湖南益阳,张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爱车不见了,而车上还有他的婚纱照等结婚用品。后经询问,才得知是担保公司把车给拖走了。对方告诉张先生,想要把车拿回去,得付8500元的拖车费。 原来,张先生的这辆车,是去年的时候花了115000元买的二手车,当时还贷款了8万9千元。而这笔贷款,是张先生委托了一家担保公司担保,才得以从银行贷出来的。 之后,张先生因为经济困难断供了2个月,银行就找了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自然就联系了张先生,可是张先生当时没有钱还。担保公司就悄悄委托了一个财产保全公司,将张先生的车从益阳拖到了长沙。 后张先生被迫加紧还上了逾期的月供,并找到担保公司要车,可担保公司却要收8500元的拖车费,还说这钱不是他们收的,而是财产保全公司收的。 张先生要求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公司的信息,却遭到了拒绝。担保公司表示如果不付钱,财产保全公司肯定不会放车的。不过,他们可以把车上的物品先给张先生寄过去。目前,双方仍未协商一致。 【@法律公开课】 1、从益阳到长沙只有80多公里路,什么拖车费要收8500元,就算加上人工和过路费也绝对不可能有这么高的费用,这简直堪称天价! 从担保公司的话可以得知,态度十分强硬,不给钱就别想要车,还说什么把车上物品寄给张先生,摆明着是准备扣下车子了。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担保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是一伙的。 2、从法律上来讲,张先生断供,担保公司有权拖走张先生的车吗? 这里其实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张先生断供后所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一个是担保公司未通知就拖走张先生车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张先生断供后所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张先生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那么张先生属于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担保公司属于保证人。 如果张先生与担保公司未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会按照一般担保来处理。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的前提下,银行必须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张先生仍欠钱不还的,才能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 如果是连带保证,那银行随时可以向张先生或担保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是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的,担保公司承担完毕后可以向张先生追偿。 本次事件中,张先生只逾期了两期,后来又补上了,这其实不算实质违约。因此,担保公司拖走张先生的车,绝对是不合理的。 其次,我们来看担保公司未通知就拖走张先生车的问题。 既然张先生没有实质性违约,仍在继续还钱,那担保公司就应当返还车辆。由于当初是担保公司委托财产保全公司去拖了张先生的车,所以担保公司与财产保全公司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既然如此,财产保全公司应当向担保公司索要拖车费,张先生并非合同当事人,自然无需支付这8500元的拖车费。 现在担保公司强行押着张先生的车,这属于非法侵占。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因此,担保公司应当立即将张先生的车辆返还,至于这8500元的拖车费,谁让财产保全公司去拖的谁交。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 头条热榜#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 #爱车凌晨被拖走 拿回要付八千五?#

线路不过长沙,但是益阳到长沙有线路可以走,如果修了长沙到娄底的京广线就是多余的,本身有沪昆线可以走。照顾长途直达车次没必要都去长沙停下

银河规划局

京广高铁复线湖南段,不过长沙的高铁线路

不守约的人不值得同情,有多大能力办多大的事

法律公开课上海大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律讲师

湖南益阳,张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爱车不见了,而车上还有他的婚纱照等结婚用品。后经询问,才得知是担保公司把车给拖走了。对方告诉张先生,想要把车拿回去,得付8500元的拖车费。 原来,张先生的这辆车,是去年的时候花了115000元买的二手车,当时还贷款了8万9千元。而这笔贷款,是张先生委托了一家担保公司担保,才得以从银行贷出来的。 之后,张先生因为经济困难断供了2个月,银行就找了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自然就联系了张先生,可是张先生当时没有钱还。担保公司就悄悄委托了一个财产保全公司,将张先生的车从益阳拖到了长沙。 后张先生被迫加紧还上了逾期的月供,并找到担保公司要车,可担保公司却要收8500元的拖车费,还说这钱不是他们收的,而是财产保全公司收的。 张先生要求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公司的信息,却遭到了拒绝。担保公司表示如果不付钱,财产保全公司肯定不会放车的。不过,他们可以把车上的物品先给张先生寄过去。目前,双方仍未协商一致。 【@法律公开课】 1、从益阳到长沙只有80多公里路,什么拖车费要收8500元,就算加上人工和过路费也绝对不可能有这么高的费用,这简直堪称天价! 从担保公司的话可以得知,态度十分强硬,不给钱就别想要车,还说什么把车上物品寄给张先生,摆明着是准备扣下车子了。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担保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是一伙的。 2、从法律上来讲,张先生断供,担保公司有权拖走张先生的车吗? 这里其实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张先生断供后所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一个是担保公司未通知就拖走张先生车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张先生断供后所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张先生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那么张先生属于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担保公司属于保证人。 如果张先生与担保公司未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会按照一般担保来处理。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的前提下,银行必须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张先生仍欠钱不还的,才能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 如果是连带保证,那银行随时可以向张先生或担保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是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的,担保公司承担完毕后可以向张先生追偿。 本次事件中,张先生只逾期了两期,后来又补上了,这其实不算实质违约。因此,担保公司拖走张先生的车,绝对是不合理的。 其次,我们来看担保公司未通知就拖走张先生车的问题。 既然张先生没有实质性违约,仍在继续还钱,那担保公司就应当返还车辆。由于当初是担保公司委托财产保全公司去拖了张先生的车,所以担保公司与财产保全公司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既然如此,财产保全公司应当向担保公司索要拖车费,张先生并非合同当事人,自然无需支付这8500元的拖车费。 现在担保公司强行押着张先生的车,这属于非法侵占。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因此,担保公司应当立即将张先生的车辆返还,至于这8500元的拖车费,谁让财产保全公司去拖的谁交。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 头条热榜#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 #爱车凌晨被拖走 拿回要付八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