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火爆全网的炫富“周某”目前已经停职,配合
7月27日,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通报:周某已经停职,将配合调查。
经查不动产权证和付款凭证,周某本人以及其父母名下共计有住房6套,商铺2个,其中贷款253万元。
经过核实,周父职级晋升符合有关规定,关于周某所发“省领导给他递烟”,“20万元一斤的茶叶”等言论都是其虚荣心导致。
我觉得吧,如果真的是考上国企,通过正规手续入职的,智商没有这么低的吧,他这个究竟是“辟谣”还是通报真实情况呢
#炫富国企员工被停职:全家名下6套房# 6套住房+两套商铺,购入价超过800万,按照目前市场价值来估算,至少达到上千万。
经查不动产权证和付款凭证,周劼本人及父母名下共计住房6套、总面积705㎡,在2006年至2022年间先后购得,购入总价654.7556万元;商铺2个、总面积约82.71㎡、购入总价191.16万元。其中,贷款253万元。
相当于过去16年时间,这一家人总共花了846万购买房子,平均每年花在购房上的资金达到52.8万,按照这一家人的正常收入来看,平时估计得一家人不吃不喝才能够攒下这么多钱来买房。
当然除了这些可以查到的房产之外,我相信还有可能存在一些看不见的房产,比如通过亲戚朋友持有的房产估计是没法查到的,如果把这些隐形的房产加在内,那每年花在购房上的钱就更多了。
另外能够花得起这么多钱去买房,我相信花在买车买奢侈品以及其他理财产品上面的钱肯定不在少数,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去核实。
不过从当地公报的内容来看,周某的父母职位可都不一般,其中周某的父亲现任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货运物流处四级调研员。先后任原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客货运输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20年9月晋升为四级调研员;而周母之前是南昌长运公司客运五分公司原副经理,2017年退休。大伯是省高速集团原党委委员、工会主席,2012年退休;二伯是南昌长运公司原职工,2017年退休;三伯是省交通设计院原党委副书记,2021年退休。
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家人全部是在江西省交通系统内工作,从设计到管理到高速公路建设都有涉及,至于这里面有没有以权谋私就很难说了,反正大家知道交通建设的油水是很大的。
江西国企炫富员工被停职,名下6套房产。经查不动产权证和付款凭证,周劼本人及父母名下共计住房6套、总面积705㎡,在2006年至2022年间先后购得,购入总价654.7556万元;商铺2个、总面积约82.71㎡、购入总价191.16万元。其中,贷款253万元。
经核实,周劼出于个人炫耀,不存在某省领导给他递香烟的事情。周劼经常到绿湖豪城某茶叶店喝茶,据店主介绍,该店自营业以来价格最高的茶叶不超过6800元/斤,所发“20万元一斤的茶叶”言论也是其虚荣心所致。
甘肃金昌,春节期间,男子早上放了几个“二踢脚”鞭炮,见其中一个只响了一声,也没多想,一脚将其踹到家门口的水渠里。万万没想到,下午一个十来岁的小孩捡到后拿起来玩耍时,突然在手中爆炸,最终造成小孩左手爆炸伤,构成10级伤残。事后小孩家长要求男子赔偿,而男子认为是炮的质量问题,跟自己无关。法院怎么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42岁男子赵某,为了迎接新春,早早买了些鞭炮,准备在春节期间燃放。
事发当日,正值大年初一,赵某早上一连在家门口放了3个“二踢脚”,见其中一个只响了一声,也没多想,便一脚将其踹到家门口的水渠中。
下午四点多,赵某正在家中看电视,听到门口传来一声巨响,而后便传来小孩的惨叫,赵某有些纳闷便跑出门外查看情况,这才得知,邻居家小孩将自己踹到水渠中的二踢脚捡起来玩,二踢脚突然爆炸将小孩手部砸伤。
事后,受伤小孩被送医治疗,后诊断为左手爆炸伤,鉴定为10级伤残。
而小孩家长认为,炮的赵某放的,赵某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于是要求赵某赔偿。
而赵某觉得很冤,他并不知道炮是怎么响的,只是听小孩说玩着玩着就炸了,他认为炮是自己早上放的,下午才响,要么是小孩自己点的,要么是炮的质量问题,与自己无关,于是拒绝支付赔偿。
小孩家长与赵某多次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赵某、销售公司还有生产厂家告上法庭。
法庭上,赵某依然辩称与自己无关,并提供了转账记录,证明曾向销售公司购买过爆竹。
销售公司则承认向赵某销售过鞭炮,但是却否认向其销售的炮里有“二踢脚”,认为应当有赵某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同时表示,公司具有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爆竹均是从某厂家批发。
而厂家也不愿意承担责任,表示,第一、其所生产的双响烟花产品的标签都是先印在包装纸上,再严格按照浏阳花炮的制作技艺将包装纸作为标签粘贴在单个双响鞭炮外筒上。
而涉事的“二踢脚”产品标签直接印刷在单个双响鞭炮外筒上,涉事“二踢脚”并不是其所生产。
第二、烟花爆竹属于特殊商品,其生产、销售、运输、使用都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行。销售公司应当有产品购销合同、产品出库单、产品入库单、产品运输证明、产品货款支付凭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本案产品从哪家生产企业采购。销售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第三、赵某燃放涉案“二踢脚”后未按产品说明处理,受害小孩未尽注意玩花炮燃放后的残渣,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怎么判?
首先,《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应当注意的是,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除非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能够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如果确系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小孩受伤,那所有的责任都应该由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赔偿。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如果受害小孩家长和赵某均认为是产品质量的问题就应当举证加以证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而也正是因此,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赵某仅提供了一份转账凭证无法证明是从销售公司购买,而销售公司所提供的聊天记录也未载明产品的明细,无法认定系涉事厂家制造,最终认定销售公司和厂家均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而考虑到,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按烟花爆竹燃放说明燃放鞭炮,且其明知或可以预料到燃放烟花爆竹未充分燃烧爆竹可能导致危险发生,而随意抛弃高度危险物烟花爆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未充分燃烧爆炸的烟花爆竹进行谨慎处理。
而受害小孩属于不能充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明知春节期间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而疏于监护,让孩子随意捡拾未充分燃烧的爆竹玩耍,对悲剧的发生,亦有过错。
最终认为,赵某和小孩家长各自承担50%的责任较为妥当,最终判令赵某赔偿受害小孩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
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大家,既要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注意安全!也要妥善处理未充分燃烧的爆竹,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
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提醒孩子们,不要随意捡拾炮竹玩!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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