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婺源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及回执,证实2020年4月7日,婺源县公安局把陈某天涉及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鹰潭市公安局。
6.洪某滨的证言,证实洪某滨通过陈某天在鹰潭开办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卖给下游企业,洪某滨负责操作资金回流,赚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0.5%左右的介绍费(陈某天以价税合计金额8.8%卖给洪某滨,洪某滨再以9.3%卖给中间人),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包括本案指控的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由陈某天卖给洪某滨的。
经辨认,洪某滨辨认出余江县桃合商贸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总”是陈某天、在鹰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陈总”的合伙人“小陈”是金某泰。
7.王某春的证言,证实王某春通过洪某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0.3%-0.5%的好处费,这些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对应的真实货物交易,都在国税局办理了认证抵扣手续,购买公司有支付货款的都进行了资金回流,2018年上半年王某春从洪某滨处购买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本案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王某春以发票价税合计8.8%-9.3%向洪某滨购买,王某春获得0.3至0.5%的好处费后卖给下游企业。
8.黄某梅(厦门市湖里区厦门品盈贸易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因为安装劳务费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司老板同意,黄某梅将公司的开票信息(品名、金额、数量等相关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朱金泉,并支付票面金额11%开票费向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和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通过资金“走账”的方式来伪造出资金流水往来,躲避国税局和公安的检查。
9.许某华的证言(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福清市西李小玲建材经营部税务资料、银行流水和福清市音西许某华建材经营部税务资料、银行流水及福建省福清市龙典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部税务资料、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证实福建省清市音西许某华建材经营部、福清市音西李小玲建材经营部、福建省福清市龙典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都许某华,因购买材料没有发票,许某华通过中间介绍人王某春从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情况,共计抵扣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58779.96元。
10.何某成的供述与辩解、补充侦查报告书(补充侦查卷二P4-5),证实2018年何某成在鹰潭注册成立了4家公司,都是空壳公司,没有任何的生产和经营,分别是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余江县达宇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4家公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的“票点钱”向陈某友购买进项发票,以价税合计2.7%的“开票费”向陈某友出售销项票,共计向下游企业开具了2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某成和何伟伟每人赚取7、8万元,都是通过陈某友卖给下游购票企业的,由陈某友转账至何某成控制的银行卡里,进行了资金走账,其中已查实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金额6771131.74元,税额1151092.43元。
经辨认,何某成辨认出介绍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下游企业的“陈总”是陈某友。
11.陈某天的供述和辩解(附:陈某天拘留证、逮捕证、归案经过、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证实陈某天于2018年7月27日被抓获归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于2019年9月6日被逮捕及陈某天的个人基本情况,陈某天零口供。
(四)被告人陈某友的供述和辩解(附:陈某友所购买及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2张),证实(1)陈某友以3.6%至3.9%从章某春、冯某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262份(税额4445645.4元),后以4.1%至4.2%出售给龚某胜,陈某友以每份1200元通过“金总”从青海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以每张1300元通过“阿辉”出售给章某春、冯某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9573.2元),“阿辉”直接支付6000元现金给陈某友,陈某友买票赚取0.3%的差价,卖票每张赚取100元,共计赚取10万元左右;(2)2018年3月下半月,陈某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左右的价格从鹰潭“老板”何某成控制的余江林元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以价税合计4%左右卖给陈某天,再由陈某天卖给福建的相关企业,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了资金走账,购票费用是陈某天帮陈某友支付的,不清楚3.5%的开票费是在走账的过程中扣除的,还是以何种方式支付的,陈某友获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0.5%左右的介绍费用是陈某天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陈某友的,陈某友还从何某成控制的这3家公司购买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龚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