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咸宁,一林姓女子陪同自己的男友,到其舅舅的家中拜年,发现其舅舅是从行李箱中拿现金发红包。女子感觉其舅舅相当富有,所以趁无人之时,偷走了装有5万元现金的行李箱。事发后,该女子被警方传唤,在男友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该女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广东湛江女子林某,长期在武汉打工,期间认识了现在的男友,因为彼此都有好感,而年龄也是到了结婚年龄,双方都有意愿进一步发展。所以男友带着女友林某,到自己的家乡湖北过春节,并在春节期间向各位亲戚介绍自己的未来老婆。
在大年初三,男友刚好带林某到自己的舅舅家中拜年,男友的舅舅是做生意的,经常使用到现金,林某看到舅舅是从一个粉红色行李箱中取成叠成叠的现金给大家发红包的,所以就有了贪念,在大家吃饭喝酒到比较高的时候,偷偷取走了舅舅家的钥匙。
大年初四,林某从男友处得知舅舅会外出,不在家中,林某知道机会来了,就找了一个理由从男友家中出来,跑到了男友舅舅家中,用偷来的钥匙打开房门,并偷走了舅舅行李箱内的所有现金,合计5万元整。
林某在拿到现金的第一时间,赶到了最近的银行中,将所有的现金都通过atm机存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中,自己也坐最快的一班汽车离开湖北。发现自己丢钱的男友舅舅也是第一时间报警,而警察就在走访和取证的时候,确定了该事件为林某所为,立即给林某打电话。林某说一万多元被挥霍掉了。
最后,在大年初七,林某在男友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林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派出所逮捕。
1.事件发生后,网友们开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真的搞不懂林某在想什么。明明是去见父母,却不考虑后果就把第三只手伸进了男朋友舅舅家,难道还想着神不知鬼不觉吗?还是以为丢钱是小事,不会有人报警呢?林某的想法确实太过于天真了!
也有网友认为,对于男友一家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在结婚前就可以清晰知道这个林某的品行,也算不会将品行不正的女人娶入家门了。
2.有些网友不理解,认为如果是亲人之间的盗窃,不是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吗?
在《关于办理具体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实规定,盗窃属于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如果理解的话,一般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即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到本案中,林某与其男友还没有结婚,没有取得结婚证之前都不算是名义上的夫妻,所以林某和男友的舅舅不算是亲戚关系,加上不构成犯罪的前提是需要亲戚谅解,本案中男友的舅舅并没有理解林某,所以林某不会因为亲属关系,去减轻罪罚,反而要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
3.那么,对林某有什么后果呢?
首先是林某偷了5万元现金。按照湖北的犯罪数额标准,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没有异议。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林某的行为一般会判处在3年内量刑,但也将被判处不少于1000元的罚款。其最后的判决结果是由法院去宣判。
《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由法院酌情判处罪犯缴纳不低于1000元的罚金。
其次,林某在男友的陪同下,事后到派出所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对于后续的量刑是有帮助的,应该可以获得相对应的减刑。可林某在电话中表明有一万多的钱被林某花费了,这一部分的金钱就需要林某自己补偿回来。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外,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林某虽然挥霍了1万余元,但这并不影响其将5万元全部返还给郑先生的义务。做不到这一点,就不能宽大为怀。
当然,如果林某能得到全额退款给到男友的舅舅,并在男友的帮助下获得男友舅舅的谅解,那林某还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小然普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对此你觉得舅舅会谅解林某吗?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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