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事由(钟秀勇老师)
1.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 14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① 酬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 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②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③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机
④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⑤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 《民间借贷规定》第 13 条第一款
法条:《民间借款规定》第 13 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理解:①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或者借款人构成(或者涉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其违反的系法律规定中的“取缔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借款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②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或者借款人构成(或者涉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一般而言,借贷合同系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3. 《民间借贷规定》第 13 条第二款
法条:《民间借款规定》第 13 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理解:①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或者借款人构成(或者涉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应当依照《民间借贷规定》第 14 条、《合同法》第 52 条、《民法总则》第 153 条和第 154认定。若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均有效,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②借贷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元效的。《担保法解释》第 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理解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③借贷合同无效,且担保合同因此无效的。《担保法解释》第 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