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一男子花费38万元买了一套房,首付25万元后,因为房产证办下来,男子遂拒绝支付尾款,不料被开发商告上法院。
(来源: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7年前,老王在定边县城看上了一套房子,房屋的建筑面积是114.92平方米,单价为3350元/平方米,当老王看完房子的图纸后,便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共计384982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老王需向开发商支付总房款的40%,剩余60%为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在主体工程封顶时,老王需在确定的日期前,办理按揭贷款,如不符合银行贷款政策和条件,则按照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老王一共交纳购房款254982元,剩余130000元未支付。
开发商认为,老王在未办理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应当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但其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支付购房款。而且,开发商已向老王交付房屋,老王予以接收,并已装修入住多年。因此,开发商一纸诉状将老王告上法院,请求支付13万元尾款及违约金。
【@以案普法 】
一、老王为什么拒绝支付尾款?
首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从老王的角度来看,双方签合同时,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再三承诺,此房有房产证,并给予办理房产证,因此,他才以高价购买此房。但到目前为止,开发商都没有给住户办理不动产证书。究其原因,就是开发商在开发该小区的过程中,投机取巧,证件不全,导致不动产证办不下来,属于违约在先。
其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保修责任约定,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老王称,他所住房屋厨房客厅墙体均有裂缝,虽多次与开发商沟通,但开发商一直未对房屋进行修缮。
另外,根据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规定,买受人按下列第三种方式按期付款,约定内容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总房款的40%,其余60%以内以银行按揭贷款,后由于银行政策原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老王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综上,老王认为,由于开发商违约在先,不得要求老王承担违约责任。
二、老王拒付的理由是否正当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开发商与老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依法生效。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老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故开发商要求老王支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老王辩称,自己所购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违约在先,所以才拒绝支付尾款,显而易见,老王拒绝付款的行为属于一种双向违约行为。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或者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起案件中,从双方当事人的辩述来看,双方的违约行为是各自具有不同的动机和目的,而不是互为因果关系,因此,不能因对方瑕疵履行,另一方则拒绝支付付款。而且,老王已经将房屋装修并入住,视为合同有效。
最终,法院认为,假使开发商存在违约的情况,老王应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而不能相互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全面履行,因此支持了开发商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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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以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