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讼被告贷款没还,有被告莶名的书证,唤担保人出庭没来,被告又表示不申请贷款书证上的莶名司法鉴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还款,一点错也没有!如果真象被告所言没贷过款,那担保人为什么不出庭?担保人有连带责任的,被告还不出,要担保人还的!不出庭有不利的后果,难道这会不知?还有否认贷过款,肯定没在贷款合同上莶过名,那为什么不申请司法鉴定莶名笔迹呢??以上二者相结合,只凭被告否认贷款,法官肯定不能采信被告的否认!!
这两份河南村镇银行的存款协议,让普通储户很难看出问题,但如果是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鉴定的话,会是什么性质的协议,我肯定是辨别不出来。
河南:村镇银行风险处置方案近期公布
法院观点:发承包双方对签证的真实性和证据效力发生争议的,应否通过鉴定方式予以解决?
不能通过鉴定方式解决该争议,因为签证的真实性和证据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不属于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
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纪要[2019]5号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下列事项,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法院予以明确:(一)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合同、签证、函件、联系单等书证的真实性及其证据效力。”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冀高法﹝2018﹞44号)第25条规定:“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确认是否作为结算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34条规定:“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答: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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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条文释解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认定:要注重基础事实真实。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且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有紧密的常态联系。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
合同怎么鉴定就完全应该参照合同执行,忘了签到合同里的应该好好商量,房东租客各退一步。
张晓磊资深媒体人“这是给你的教训,让你不退押金!”湖南长沙,大妈看到一个小伙子长得文质彬彬,就把自己刚装修好的房子租给了他,两人签订了2年的合同!可没想到小伙子提前退租,于是大妈就扣了他1800元的押金!而小伙拿不到押金,直接报复泄愤,让大妈气炸了! 谭大妈有一套房子空置,为了多租点钱,她花钱把房子重新装修了一遍,里面家具齐全,可以直接拎包入住!为了让租客爱惜房子,她在找租客的时候就比较谨慎,可万万没想到自己还是看走了眼! 当时一名湖北的小伙子小刘找上门,大妈看他挺斯文的,就把房子以一个月1800元租给了他,双方签订2年合同,约定押一付三。 但是租了一段时间后,小刘连续几个月不交水电费了,当时谭大妈想着小刘有1800元的押金在自己这里,所以也就不着急。 可是小刘租了一年,突然提出退租,谭大妈觉得小刘这是违约了,他搬走自己找租客房子肯定会有空置期,那自己的租金就损失了!于是就决定把1800元的押金扣掉,还要求小刘把水电费结清! 但小刘不同意,他觉得自己没有破坏出租房里面的东西,押金就应该要退,自己租金又没少给谭大妈!所以小刘要求谭大妈把水电费从押金里扣掉,然后把剩余押金退给自己! 因为双方意见不统一,所以闹得不太愉快。后来谭大妈说双方当面聊,只要小刘把水电费结清,自己可以退给小刘500元的押金。 但是当了双方约定的时间,谭大妈和女儿来到出租房,发现小刘已经搬走了,而地上都是垃圾,厨房的煤气灶被拿走了,洗衣机被翻过来,里面的线都被剪掉了,浴霸直接被弄坏,花洒被堵死,而窗帘也被直接拿下来扔到浴室里! 看到这一幕,谭大妈心疼坏了,自己装修好的东西就这样被破坏了!真是人不可貌相,看起来这么斯文的小伙子,却做出这么丧心病狂的事情! 于是谭大妈 的女儿马上打电话给小刘,质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如果对押金有意见可以好好商量,为什么要破坏家具? 可小刘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他理直气壮地说:“我给你搞成什么样子?不就弄坏了个洗衣机和一个抽烟机吗?我给你哪堵墙砸了吗?你不退押金,我就是给你个教训,1800元的押金足以赔偿你的损失了吧!” 谭大妈 的女儿说:你这是故意损害人家家里财产!你必 须要赔偿! 而小刘说:“你那个押金退给我了没有?我问你够不够买,做人不要像这样子黑着良心吃人家的钱,你知道吗?你这个就是摆明了就是吃我的钱!你如果是要搞,我奉陪到底,我大不了再拿点钱进来,我不缺钱我跟你说了!” 谭大妈 的女儿本来想双方和平解决,看到小刘这么嚣张,就气不过向派出所报案! 1、那么,小刘提前退租,谭大妈到底能不能扣押金呢? 在租房的时候,租客往往被要求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有些地方是以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而有的则是以2个月甚至3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 通常,在租房合同届满之后,双方终止了租房合同的,那出租人会将押金退还给承租人。不过,要是承租人对房屋建筑或屋内设施有损害的话,则允许出租人从押金中适当给予扣除部分,以弥补自己房屋遭受的损失。 但是,如果是租客提前退租构成单方面违约,房东有权按照租房合同的约定和租客协商退押金一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遵循《民法典》的一般规定。租赁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租人要提供符合约定的房屋,承租人要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提前退租,已经违约了,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形式一般就是用押金抵扣。 所以,租客提前退租,如果在东西没损失的情况下,又不想被扣押金,可以把房子转租出去,这样房子没有空置期,房东也就没有扣押金的理由了!当然,这在租房子的时候要提前在合理里面有约定! 2、小刘报复泄愤,把谭大妈家里的电器破坏掉,构成什么性质! 小刘故意损坏屋内物品,构成了侵权,谭大妈有权要求对方将物品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 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小刘如果给谭大妈造成的损失超过5000元的话,那还涉嫌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所以,这不是小刘单纯想的那么简单!小刘觉得你把我押金扣了,我就把你东西破坏了,这样你也别想贪我的钱!可实施上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小刘如果觉得谭大妈不退押金不合理,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去解决!这样冲动破坏,只会让自己付出更多的损失!现在不仅要赔偿,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
笔迹鉴定意见为“系同一人签字可能性较大”,法院如何裁判?
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名经司法鉴定后,鉴定意见为“该签字与供检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鉴定意见作出“可能性较大”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且肯定程度最低。但如果综合其他各项证据,并结合该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合同上当事人的姓名为其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则亦可予以认定。
最高法:固定价的工程,承包人未提交设计变更等证据,但双方对存在增量工程均无异议的情况下,能否鉴定工程价款?
秀梅公司主张:
即使工程价款结算条件成就,工程款数额也应按照合同约定而非《鉴定意见》确定,除非发生案涉工程设计变更的情况。
再退一步说,即使本案存在需要依据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的情况,原审判决依据无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鉴定意见》认定工程增量造价,也属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关于应付工程款的数额,除应参照合同约定外,还需考虑合同具体履行情况。
张钊主张存在工程增量,其中部分工程增量能与工程图纸及鉴定结论相印证,且秀梅公司对案涉工程存在部分增量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原审判决在认定工程存在部分增量的基础上,据以认定秀梅公司应付工程款的数额符合客观实际。
秀梅公司虽主张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不应予以采用,但未就该部分鉴定意见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予以有效举证,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申6089号 2021-09-28
造价法律实务问答
#建设工程房地产案例研习#
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招投标无效,承包人对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拒绝修复,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工程款支付?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质量缺陷 工程款
思路: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经司法鉴定,承包人施工工程有部分不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且其拒绝履行修复义务,发包人也未占有使用相应工程,对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不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裁判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质量合格。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对于许继公司已完成工程质量进行了司法鉴定,其中高山公司申请检测的9项内容中有部分工程不满足设计要求、部分工程不满足相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鉴于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许继公司均拒绝履行修复义务,且也不存在高山公司已占有使用案涉工程的情形,故其要求高山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将已完成工程造价认定为许继公司的损失,并适用过错责任予以部分支持显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甘肃高山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法院:鉴定机构的职责为按照人民法院委托事项和鉴定依据客观陈述鉴定结果,不应涉及对具体鉴定内容司法认定的评判。
裁判理由:本案鉴定机构永拓公司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初始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而部分扣减了工程总造价的鉴定数额,事实上对部分合同约定事项作出了评判。案涉《情况说明》系鉴定机构对其修改后的鉴定意见作出的解释说明,仅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对合同约定是否公平合理不具有解释权,鉴定机构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因此,除去苏华公司自认扣除的费用外,一审判决未予采纳鉴定机构调整鉴定意见后的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1075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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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
【台海说法:公司出具证明书后又予以否认,法院:证据有效!】
2020年12月18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园林、景观、亮化工程由原告公司全权负责规划设计、施工、管理;被告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被告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三罚款。原告公司向法院提交加盖了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及该工程设计单位公章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工程竣工,被告公司对案涉绿化工程进行了验收,工程实际总造价款经双方结算为363.8万元,验收合格。
但被告公司对《竣工验收证明书》不予认可,辩称系基于被告公司有其他项目进行投标,为增加其他项目投标的分数而提前出具的,实际案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1号楼、2号楼楼前的地面绿化尚未开始施工,苗木及草皮尚未种植。另查明,被告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现被告公司股东(发起人)为张某某等人;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2年1月30日,被告公司共支付原告公司工程款60万元;从原告公司提交的双方工作人员聊天内容看,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曾多次协商以房折抵工程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工程造价款的数额如何确认?
被告公司因不认可《竣工验收证明书》申请对案涉工程实际造价进行鉴定,经法院现场勘验,案涉工程基本施工完毕,被告公司称该证明系基于其他原因而向对方出具的,未提供证据支持,结合法院现场勘验情况,即使案涉工程收尾工作未做好,也无法否定双方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工程验收完毕,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公司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并确认被告公司欠原告公司工程款3038000元。
既要违约金又要利息?
原告公司在诉请中既要求违约金又要求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三罚款”是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约定,原告公司应依据该约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而非违约金。至于支付利息起算点,根据法律规定起算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从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曾多次协商以房折抵工程款这一情况来看,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已作出变更,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协商以房抵工程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应为计算利息之日。
股东张某某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既非一人公司,原告公司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张某某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股东禁止行为,对原告公司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关于本案工程款的结算,涉及到《竣工验收证明书》这一关键证据的认定,该证据上有双方公司印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法人,对外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需要负责任的,在作出任何的意思表示时都需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能作出后又以不懂法、没仔细看等理由抗辩,这样的理由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菏泽巨野法院、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