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银行又卷起来了!
开年来某行将消费抵押的年化降到3.97%,20年期,综合比较了一下武汉市面上的一些银行抵押,碾压其它行。
既不需要营业执照,也不需要下户。比市面上绝大多数的经营抵押还牛。关键抵押经营要营业执照,还要准备各种公司资料。
没办法,银行业绩压力大,才放水!
#沈阳身边事# 昨天有个朋友劝我买保险,我一下子就给回绝了!因为两年前发生的事,让我对保险公司彻底失去了兴趣。
2008年,我用17张保单在沈阳市的一家保险公司抵押贷款了20万元,还款期限是一年。第10个月,我就一次性的把贷款和利息还完了并取回了我的保单。
2021年,我在整理保单时发现少了一份。于是我就到保险公司去挂失,没想到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完电脑以后告诉我,那张保单在我们公司,因为你一直都没还贷款!
要想取回保单除了还贷款额12,000以外,还要交这些年的利息1万多元。
一听这话我就懵了,当年还贷款的时候,我明确说的是还全部保单下的贷款。16张保单都在我手里,我不可能只留下一张不还。再者说就算是我忘还了,过了还款期限你们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有人催我还呢?这是12,000元的贷款,如果是1,200万的贷款,贷款过期你们仍不催款,一旦贷款人跑到国外了,是否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我认为她们的工作人员也有责任。
最重要的一点是,她们已经没有原来的记录了。我怀疑我当时这笔款也还清了,是她们忘给我保单了,但我也有责任,因为我当时没有认真检查。
当我们在柜台为这事发生争执时,公司负责投诉的人员接待了我们。他们问清情况以后,觉得我说的在理。问我希望怎么处理?
我的答复是因为我也有责任,我正偿还本金,但超出10个月以后的利息我不能还。他们觉得我说的有道理,于是决定打报告给省公司。根据他们的经验,这件事可以得到圆满解决
三个月后,他们告诉我省公司不同意,理由是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后来我又给省保险公司投诉部门打电话,他们只是敷衍和拖延。一晃半年过去了,没有任何结果。
真是天无绝人之路,一个好机会就这样到来了。有一天我爱人突然接到了这家保险公司的电话,说是为答谢1997年的老客户 ,特别邀请我爱人第2天到公司参加答谢活动。其实我知道这又是在推销新的保险险种,于是我告诉我爱人爽快的答应他们。
第2天早晨8点,我如期来到了这家保险公司。一个小伙热情的把我带到了会议室,里面已经坐了有60多人。
我告诉小伙我今天除了参加会议以外,我还要把我的情况跟大家说明。一听这话小伙傻了,他赶紧向领导汇报。那位领导马上和省公司联系,没有5分钟我就接到了省公司投诉部门的电话告诉我问题已得到圆满解决。我让她以短信的形式发给我,以作为证据。没想到拖了这么久的问题,一瞬间就得到了解决。
会议结束后,我马上去还利息终于把保单取了回来。
一回想起这件事,我的心情就平静不下来。一件很简单的事,拖了这么长时间,如不是抓住这个机会,可能永远都解决不了。
从那以后我对保险不再感兴趣了!#辽宁# #沈阳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大连一位网友发文称:没钱,你连孝顺的资格都没有了。87岁老太太手术费需要50万,家里唯一的儿子含泪说:“放弃吧!”三个女儿坚决不同意。儿子说:“那好吧,我拿30万,剩下的你们平摊吧!”三个女儿默不作声。3天后,儿子交齐了50万,其中20万是房子抵押贷款。手术半年后,老太太去世。
葬礼上,儿子一滴眼泪都没有。三个女儿哭的呼天抢地……
看完网友说:唯一的毛病是,为什么三个女儿竟然一分钱不出?看来老人家重男轻女很厉害,三个女儿在家都没少吃苦。女儿哭的也许是人生。现在需要拿50W费用的,治疗费最少100出头了,还是多听听医生的建议。人生,就是这么回事,哭着开幕,哭着离场。遇到人财两空才会欲哭无泪。
网友说:高龄老人得了重病,需要一大笔资金。到底治还是不治?按照传统观念,治才是孝,不治就是不孝。我认为,不该用这个来衡量。我有一个亲戚,其母得了重病,先不说能不能治好。首先,把自家的积蓄花光,又把亲戚朋友的钱借了一大圈。最终人走了,债台高筑。到底这样做是孝还是不孝?
网友说:先不说儿女平等的话,就说具体事老人有财产肯定做手术不用商量,老人没钱了,年龄大了,费用很高,子女没有能力负担的情况下放弃手术 保守治疗,减少痛苦是唯一选择,儿子也好,女儿也罢,谁主张手术谁掏钱,别慷他人之慨只动嘴不掏钱,反过来还就他最孝顺。
还有网友说:个人认为父母一辈子为儿女倾其所有可以说要命都给,从生到养,提供教育,结婚生子更多可能还要带儿女的儿女。做为儿女理应等同对之,倾其所有!每个人面临死亡时都会留恋生命的能多活一天也是好的,哪怕嘴上不说。钱财固然重要,但还有比钱财更重要,更值得的东西去珍惜!
看完你觉得呢?
办企业不容易,很多企业一年就一、二十万利润,不如一个小面馆,还要承担民间利息(无抵押、银行贷不了款)和随时倒闭亏损风险。如果严格按劳动法,小企业主真不如打工。如果全社会人人、各行各业依法纳税,通过大数据监管偷漏税,且按政策先征后返,体现公平公正(可能物价上涨一点儿),给企业安全感,那么劳动法可以真正实施了。同样条件,外资企业干不过民企,国企一般干不过外企。但国企享受太多资源、资金、政策优势,效率低下。
郑涛说事私企效率比国企高,最大的谎言
新的一年,武汉地方银行,推出了20年期的抵押,按揭无需过桥;
年化3.9%~4.05%,全武汉市都可以做,包括远郊区,商业房产10年期,住宅房产20年期;
市值看贝壳均价,大家知道是哪个银行吗?#武汉发布##抵押##武汉生活#
怕是这篇文章有问题吧。银行平白无故借人20万,没有任何担保抵押。恐怕不大可能吧。
毓秀法谈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江苏扬州,一男子因意外身亡。由于他生前尚欠银行20万元的贷款未还,银行把他的父母、妻子、儿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替男子还钱。对此,法院的判决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2019年9月, 老朱急需用钱救急,便从某银行贷款20万元。后在2021年2月,老朱因意外事故而身亡,这时他还没还完欠银行的钱。由于老朱没立遗嘱, 银行便把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妻子、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几人在继承朱某遗产的范围内,向银行还本付息。 对此,四名被告均称:朱某死后未留下遗产, 且即便朱某有遗产,他们也放弃继承。再加上法律不承认“父债子偿”,所以他们均不用对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不过,法院则认为:根据被告的理由来看,他们并没有证据证明朱某死亡后无遗产,且在朱某死后先,他们本应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但他们并没有这么做,而且也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朱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故四名被告应共同担任朱某的遗产管理人。 因此,依照《 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朱某生前债务的职责,他们均应在管理朱某遗产的范围内向银行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管理朱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元、罚息5228元。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难以理解该判决,认为该结果滥用了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该观点不能说完全错误,只能说较为片面。而笔者的理解如下: 1.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须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根据上述规定来看,在本案中,如果老朱有遗产,且他的法定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在拿到遗产的第一时间时,就应该用各自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来替老朱偿还他生前所欠的各项债务。 因此,原告银行就四名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就本案进行审理。 2.本案存在滥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在银行诉求明确的前提下,原告银行要想胜诉,首先就必须要证明老朱有遗产。 不过,针对该待举证事项,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老朱的遗产管理人没有尽到法定义务,便做出了被告应当替老朱偿还具体数额债务的判决,而银行则没有针对老朱有遗产一事提供相应的证据。 由此就看出,该案在裁判过程中将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违反了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诚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从诉讼双方各自举证的难度上考虑,的确规定了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但它们均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若未出现在这些情形的话,法院是不能擅自进行倒置的。 而在本案中,就银行对客户提起的还款诉讼来说, 它并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形,因此受理本案的法院不能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将原告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 简单来说,本案应当由原告证明被告有遗产, 而不应该由被告证明老朱没有遗产。 总之,笔者对该判决是存在疑问的。而对被告来说,如果他们认为因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而导致判决有失公正,则可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守护最美夕阳红#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男子借20万身亡 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 ———————— 关注@毓秀法谈, 法眼评析热点,见证人生百态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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