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确认朱某与王某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某银行注销抵押登记后,王某乙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朱某名下,由朱某协助王某甲办理过户登记。
天津高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以案说法】“一房二卖”房屋被无处分权人抵押,有效吗?
起诉后,拿到传票后开庭前把房子抵押给他人,执行中起诉了,法院裁判抵押无效,这个可以认定为拒执罪吗?
量子教育新商学赢了官司,他一句没钱,找法院执行都没结果!法律专家有1个狠招
08:50流押条款有效吗?
流押条款一般存在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流押条款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就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流押条款在之前的法律规范中是无效的,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现在的民法典四百零一条并未否认流押条款的效力,但也没有完全承认。对此可以做如下具体理解,民法典不再认定流押条款无效,流押条款不影响抵押的效力,但流押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不能实际履行,抵押有效的前提是抵押权已有效设立,比如,不动产抵押已完全登记,不动产抵押已签订有效的抵押合同,即可以依法产生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
【流押规定对比:哪个好?】
虽然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已经不再禁止流押了,但我们国家依然禁止。虽然仅是一个条款,但动用的司法资源可不少,可以想象到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不同观点交锋的激烈程度。
就比较而言,我个人认为还是《物权法》的规定的好,简单明确不费解,看到条文就能判断出抵押合同中若约定了流押条款就无效,因为用了“不得”二字(因为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中“不得”只能理解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民法典》中用了“只能”,没有直接对条款效力作出判断,以至于刚看到民法典草案时以为合法化了。
事后听参与民法典立法的某教授说是为了不让法官产生误解,《物权法》时法官看到“不得”二字,有不少法官就把整个抵押合同判无效了。
我觉得这个解释有点牵强,流押流质条款无效对这个专业的法律人士来讲是常识,若是为了怕误解,那就应当改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
反而《民法典》用“只能”,更容易产生误解,不说别的,就连最高法院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的书中,从表述上看,似乎也有一丝没一眼看出无效的感觉,那平时不爱学习的法官就更容易误解了。#读书心得#
租赁者涉嫌诈骗,抵押协议无效,无条件返还,诈骗人承担民事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