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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泄露客户贷款余额(如果银行泄露了客户信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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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的银行卡存入600万元,十几分钟后仅剩600块钱。男子质问银行资金去向,银行却表示不负责,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广东广州,郑先生在广州做了十几年生意,手头有点积蓄,于是在广州开了家公司,由于是一个小公司,没有请专门的会计,账务都是自己在管理。

郑先生发现自己银行卡比较多,对于公司资金的周转流水统计太繁琐了,所以为了方便查看资金周转流水,决定专门办理一张银行卡管理资金。于是便将其他银行卡里的全部资金都取了出来,共计600万元。

银行泄露客户贷款余额(如果银行泄露了客户信息怎么办)

郑先生带着600万现金来到银行办理业务,看到郑先生是一个大客户,银行经理喜笑颜开的带着郑先生来到办公室,享受他们银行的vip服务。

很快银行经理就带着郑先生,办理了办卡流程,签名、写协议,整个过程与正常办卡流程一样。等流程走完之后,郑先生拿到自己新办的银行卡,并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把自己带来的600万元存入到了新办理的新银行卡里面。

然而,当郑先生刚出银行没多久,自己的手机便接连收到几条新办理的银行卡发来的短信提示,短信内容全是各种消费信息。郑先生起初认为这些是诈骗短信,还感叹骗子这么快就得知自己刚存600万。

还没等郑先生细想,短信一条接着一条不断发送到郑先生手机里。看着不断闪烁的手机,郑先生就感觉不对,于是带着一丝慌乱登录了手机银行查看了余额。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新办的账户资金不断减少,这一下子让郑先生慌了神,立马掉头往银行跑。

当郑先生再回到银行时,中途总共只花了15分钟,而刚存入的600万元在这15分钟内被转走,仅剩下600余元在卡里。郑先生找到开卡的银行经理,向其说明事件原委。

银行立马调取了郑先生的资金流水,显示15分钟里该银行卡共消费200多次,以惊人的速度消费了500多万元。郑先生想不明白,如此频繁的消费次数,银行居然没有监管风控吗?

于是便向经理讨个说法。然而,经理没有了之前的喜笑颜开,而是严肃地告诉郑先生,会不会是你自己将信息泄露了?郑先生听后气不打一处来,表示这才十几分钟,能向谁泄露信息,肯定是银行的问题,要求银行解决问题。

郑先生:为什么我存钱在你们银行,没有经过我的授权和允许的情况下被转走了。办理卡的流程也是在银行经理指导下完成了,这才存进来几分钟,600万变成600余元,不是你们银行的问题是谁的问题?

经理则表示会将事件上报,等待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让郑先生先回家等结果。郑先生在家足足等待了一个多月,期间多次询问银行,但银行每次都表示正在调查,让郑先生继续等待。

由于公司急需用款,各方面资金压力巨大,始终没有等到结果的郑先生无奈选择报警。随着警方的介入,案件很快就被查清了。原来,当天郑先生的银行卡在上海被盗刷了。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郑先生人在广州,且刚刚办理的新卡,没有向任何人提过这件事情,更没有第二个人知道密码,为什么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迅速盗刷走600万元?

从复制银行卡,到得知密码,再到迅速盗刷,整个过程只有十几分钟。郑先生怀疑银行内部出现问题,要求银行进行赔偿,而银行则表示:此事与银行无关,会配合警方追查资金去向,尽最大努力追回资金。

最终郑先生只能选择走司法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那么,对此你觉得银行有没有责任?该不该对郑先生丢失的金额进行赔付?

温州市瑞安男子阮某拿着已经去世老人的银行卡从未离身,卡内21万余元的存款却不翼而飞。银行说,这是他自己密码泄露导致的。

2019年12月25日,阮某的妻子去银行取钱,发现银行卡内余额仅剩99元,吓了一跳。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12月19日晚11时许,17分钟内,这张银行卡在龙港市的两家商铺被通过POS机刷卡消费7笔,共计21.88万元。

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阮某诉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银行承担70%责任,阮某承担30%责任。

反复的看了好几遍,想帮银行从中找到撇开责任的蛛丝马迹。在这个事情上,只能说各打五十大板了。

@屹立东方15

家里亲人身故以后,银行账上的余额是可以提取的。提取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凭密码在自动提款机分次提取,一种是用死亡证明跟身份证明到柜台一次性提取。

不管什么原因,继续使用逝者的银行卡,本身就有种擦边球的嫌疑。更何况这次涉及到的是22万,这么一大笔资金,更应该尽快提取出来,注销原来的账号。

@屹立东方15

描述中有说明,半夜11点了,这张卡还在两家商铺被刷卡提取。根据以往经验,刷卡机的使用包括实卡刷是二维码刷卡。不管是那种方式,21万多的资金分成7次刷完密码肯定得需要。

当事人又坚称银行卡从没有离开过身边,那么只能通过其电子支付记录来探明真像。东方知道,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事实上这个事情给我们更多的警醒是:

1、及时处理身故家人的各类账号,特别是涉及到金钱的。

2、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开通资金变动提醒。

#男子去世1年多银行卡被盗刷21万#

“ATM机多吐了17万,换做是你,你能不要嘛?”广东广州,小伙许某到ATM机取100元钱时不小心多输了个0,可自己卡里明明只有176.97元,取款机却吐出了1000元现金。

许某有些不敢相信,可自己手里确实是10张百元大钞,更为奇怪的是,ATM机显示自己开内的余额居然一分没少。

难道还是这种好事?一时喜出望外的许某再次输入了1000元,结果ATM机又吐出了10张百元大钞,看着手中白花花的银子,许某动心了,白给的钱,不要白不要啊。

于是,许某对着ATM机一顿操作,他一次1000,根本停不下来。直到最后系统提示:“该取款机已超出每日现金取款额限制”,许某方才作罢。

回过神后,许某一数,自己已然取了有55000元。回到家后,许某既有点后怕,也莫名地气愤,这真的是天上掉馅饼,砸中了自己。

可即便如此,许某却依然不知足。他心想既然机器有问题,那就得趁其他人发现之前再多取点钱,于是凌晨12点刚过,他就再次折回。

就这样,许某一共取走了17万元现金,而由于钱来得太快、太突然,许某内心也十分不安,他连夜跑回了山西老家,以试图掩人耳目。

可毕竟这些钱压根不属于自己,即便跑到哪里,许某也是惶惶不可终日。一开始他在临汾呆了一个月,见外面没有什么风吹草动,他又跑去了太原。

在太原期间,许某投资10万开了个网吧,但由于经营不善,大半年的时间里,就亏了本,之后他害怕事情败露又躲到了陕西宝鸡。

转眼间,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许某本以为警察不会发现此事,但没想到广州市商业银行早已发现了资金泄露。

原来,许某取钱的那两天刚好是周末,银行由于不上班,未能及时发现取款机故障,可到了周一时,广州商业银行ATM管理中心在全行自动柜员机交易情况进行电脑监控时,就发现了异常。

经查看自动柜员机的工作日志,该ATM机对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取款交易,只按照了1元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

而当时的许某恰巧就是输入的1000元取款,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故障,是因为ATM极运营商在对系统进行升级后,留下了异常漏洞。

为此,银行就将相关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但由于许某一年来隐姓埋名,辗转多地,这才导致此案侦破的时间稍长。

许某被抓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为由,对许某提起了公诉。但此案在开庭审理时,徐某却并不认罪。

徐某的律师辩称:

1、许某没有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而ATM机出现故障的责任在于银行,他们因为周末而忘记维修,致使17万元被许某取走,这顶多算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许某能如数归还,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即便许某无力偿还,但也不构成遭窃罪,因为他是持卡正常取款,但由于多输了个0才误以为自己卡内有钱,同时他也并没有暴力破坏取款机,这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应属于侵占罪。

注意,侵占罪最高刑罚只有5年,而盗窃罪可就严重得多了,最高可判无期刑。

而对于许某的辩护,公诉人却有不同的看法:

1、许某在第一次取钱发现取款机有故障后,仍旧多次进行取款并占为己有,说明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许某利用ATM机故障,多次以1000元整数取款,说明其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每次只输入1000元即为秘密手段)而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许某取走的17万元是分多次、多时段进行的,而“多次盗窃”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

4、许某取走的数额高达17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同时ATM机属于银行金融机构,许某的盗窃行为情节亦特别严重。

据此,法院认定许某犯了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许某无期徒刑。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许某当庭表示不服,他再次提出了自己无罪的上诉。理由有三:

一、许某拿着自己实名银行卡到有监控的ATM机取钱,既没有恶意破坏设备,也不存在什么秘密可言,相反对银行而言,自己的行为是公开被监控的,这不符合盗窃罪规定的秘密窃取。

二、到ATM机取款本就是正常操作,压根没进入银行内部,何谈盗窃金融机构啊,自动取款机不就是自助的吗?

三、许某是在ATM错误故障的引导下才非法占有了17万元,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极点,是偶然性事件,并无太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法院二审后认为,许某的行为确实具有偶发性,虽然窃取数额巨大,但与其他有预谋或采取破坏手段实施盗窃的性质有所不同,且其主管恶行和社会危害也不大。

最终,二审改判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那么,你认为许某冤吗?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女子卡内余额40万密码却泄露#幸好蜀黍及时到场[快哭了]】近日,@裕安公安在线 接报警,有人遭遇电信诈骗卡内有40万,需紧急止付。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了解,余大姐接到“公安局”电话,对方告知其有涉案嫌疑,需将银行卡号以及密码告知“民警”排除嫌疑,因当时紧张没有细想就告知了账号以及密码。由于民警与银行人员对接及时,群众财产未受损失。 网页链接

乌鲁木齐一大妈某天下午收到了银行两部消费提醒,短短2分钟内,合计消费了38万余元,可是让大妈意外的是,银行卡始终都在自己手上,但是大妈接下来做得事情,不仅让自己避免了损失的扩大,更让银行承担了这笔损失。

张大妈今年50多岁了,自己的工资都是存在银行卡里,一天下午三点半,自己的手机接连收到了两条提醒短信,告知自己在杭州一家珠宝行两次消费了380400元,张大妈起初以为银行卡丢失了,可是看到银行卡就在钱包里,这让大妈坐不住了。

随即张大妈拿起手机查询了卡内余额,果然发现少了38万余元,自己没敢含糊,立即挂失银行卡到派出所报了警,出来后张大妈拿着银行卡到最近的ATM机前又用银行卡操作取款100元和存款100元。

办完了这些事情之后,张大妈来到银行要求银行承担这笔损失,可是银行却表示,当时办理银行卡的时候就告知过客户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为保管,所以因为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当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客户自行承担。

随后,张大妈就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这笔损失,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银行给出了4点辩解意见:

第一,涉案交易为正常业务,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涉案交易涉及刑事犯罪,按先刑后民的原则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原告存在对银行卡保管不善或泄露密码的可能性,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被告方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并发送短信提醒原告将磁条卡更换为SIM卡。综上,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那么这笔损失应当由张大妈自己承担还是要银行来承担?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被告作为发卡行,对原告持有的银行卡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从原告借记卡中支出的380400元并非用被告银行发放的原借记卡完成,亦非原告本人行为,该卡内资金应系被异地盗刷。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的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本案中,原告的借记卡被盗刷的事实虽然涉嫌刑事犯罪,但原告是向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即本案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上述第五种情形,故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被告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关系中占有明显优势地位,其应当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以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银行卡交易中,银行对持卡人的交易指令不但应审查交易密码、具体账户信息,还应辨别卡的真伪,而被告未能审核出伪卡交易,将原告账户内资金交付给了案外人,未能保障原告存储资金的安全,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大妈的诉求,即银行赔偿张大妈380400元的要求并承担相应利息。

其实,本案中张大妈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接下来做得一切堪称教科书,才使得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大妈的诉求。

即法院认为,在这么短的时间里,一张银行卡不可能从杭州到乌鲁木齐这么快,据此认定张大妈手上的这张是真卡,而杭州的消费是伪造的银行卡。

同样,由于持有伪卡消费,那么嫌疑人也将会面临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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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这事一下子很难说, 按理来说第一时间知道这男子到该银行存款的第一人“员工”? 还有该存款客户的600万大额存款在短时间内转走528万…是否会是同一个“局”??

张晓磊资深媒体人

广东广州,男子上午在银行存入600万,下午手机就连续收到260多笔转账信息,卡内余额在15分钟内被转出528万!男子吓得马上打银行电话,质问卡和U盾都在自己身上,钱是怎么被转走的?可在说话的功夫,剩下的72万也被转走了!银行:此事有蹊跷! 郑先生新开了一家公司,为了方便给客户周转资金,他来到银行说想办一张卡,然后自己要往里面存入600万! 听到郑先生要存600万,银行的工作人员眼睛都亮了,满脸笑容地把郑先生请到贵宾室,又是倒茶又是帮他填表,一番操作以后,郑先生的钱成功存入了银行! 然后郑先生就赴约请客户吃饭去了,期间郑先生也没有注意看手机,但客户走后他拿起手机一看,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手机收到260多条转账信息,而他卡内余额在15分钟内被连续转出528万,现在只剩72万! 郑先生来不及细想,马上给银行打电话,质问客服人员卡和U盾都在自己身上,资料也没泄露,钱是怎么被转走的?要求银行马上冻结自己账户,并把之前被转走的钱还回来! 可就是说话的功夫,剩余的72万也被转走,卡内只剩690元! 郑先生吓蒙了,自己的巨额财产就没有了!可是卡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分这么多笔转出,银行的监管部门为什么就没发现异常? 郑先生要求银行把钱给自己还回来,而银行说事情太蹊跷,他们要调查清楚了才能给郑先生交代,让郑先生等他们消息! 可这一等,居然让郑先生等了十几天都没结果。银行一直说在追查钱的去处。 郑先生很无语,自己的钱是在银行没的,银行就应该负责!现在自己身无分文,公司等着资金周转,而且连房 贷都是跟人借的才还上的,如果银行还这样拖着,那自己的公司都要被拖垮了! 于是郑先生找来记者,然后见到了银行的领导。领导说他们也很重视,已经成立调查小组追究钱的去向。虽然查到钱是被上海一个商户的POS机刷走的,但是被谁刷走还不知道! 无奈之下郑先生只能报案,而银行还改变说法,说郑先生没及时报案,也是有蹊跷的!现在既然警方也已经介入调查,他们也要等找到钱的去向才能给郑先生一个交代! 郑先生气炸,明明是银行让他等,却还怪他没有马上报案有问题!而且钱的去向如果一年没找到,难道就要让他等一年吗?自己这些钱是要周转的,如果时间拖下去就算钱拿回了,自己也承受不了损失!银行为什么不能把钱先给自己呢!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该对这笔钱负责吗? 如果是当事人自己不慎泄露银行卡的密码,以致被不法分子将其卡内金钱取走的,银行无需负责。如果是银行未做好保密工作,被不法分子利用,将当事人卡内的金钱取走的,银行应对对此负责。 当时郑先生人在广州,但钱被上海的POS机刷走,而且他也马上打了银行的电话要求冻结,这些都能证明钱不是郑先生本人转走的,所以银行应该要对此事负责! 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规定,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 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法律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且有确凿证据支持持卡人无责的,持卡人可以向发卡行提起索赔,法 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如果能认定案件是盗刷的话,郑先生可以起诉银行,要求银行先行赔偿600万,再由银行报案追究盗刷人的责任,不应该让郑先生承担无辜的损失! 我们把钱存入银行是相信银行的安 全,出了事情能有保障,但银行以调查为由一直拖着郑先生,明显没有站在客户的立场考虑!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600万说没就没,要拿回钱还得自己去打漫长的官司?以后谁还敢存钱?而且钱是怎么没的呢,是不是员工和外面的人里应外合呢? 也有网友说,我一张卡也是莫名在境外消费1300多美金,庆幸的是我当时马上去附近取款机取100元证明我人在国内!这个男人太傻,如果他收到扣费通知,应该这样操作并马上报案,这样官司肯定能赢! 还有网友说,那么多钱为啥要存一个银行,是我就多存几个银行!遇到这种情况,一定不要听银行方面的多种忽悠解释,应该马上报案!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我就信不过这玩意,放点应急的还可以,其它凑够一定额度就换成纸质存单。

财富取经路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软件测试工程师

广州一男子上午在银行存入600万,下午手机就连续收到260多笔转账信息,卡内余额在15分钟内被转出528万!男子吓得马上打银行电话,质问卡和U盾都在自己身上,钱是怎么被转走的?可在说话的功夫,剩下的72万也被转走了!银行:此事有蹊跷! 不能听一面之词!这个客户从银行出来有没有用过银行卡很关键!!!!如果一直没有用过,且密码不是身份证等中的数字,密码强度还可以,自己也没有泄密,那是银行问题! 现在在外面,比如酒店,尽量不刷卡消费!只要酒店服务人员稍微留神,记住你的密码,搞到你的卡号,复制卡是秒级,很快就能将你的钱转走!普通人平时还是要提高警惕,养成注意安全的好习惯。希望永远不会碰到这种遭心事~ 小伙伴们,你们怎么看? 好文分享,共同成长。 非经典不呈现,点关注不迷路~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头条创作挑战赛#

山西,太原。丁女士先后存入12000000元,取钱时却发现余额为零,丁女士认为自己的钱丢失是柜员操作有误造成的,该行却称责任在丁女士,此事与自己无关。丁女士不能接受一纸诉状将该行起诉。

 

丁女士平时有闲钱都存在远房亲戚王某所在的行里,这次办理一笔500万到期续存时,王某告诉她有个一年期高收益的内部理财,但需要挂王某的名。

丁女士心动了,就把500万元交给了王某来打理,但迟迟没收到王某的凭证。

一年后王某告诉丁女士,她的钱已经有了收益,现在连本带息已经有543万元了。如果丁女士能帮他在行里完成2000万的存钱任务,王某就能获得提拔。

@梅姐说法

在王某的鼓动下,丁女士又拿出了到期的200万转存了定期,并让王某把543万本息也转存起来,王某假装办理后给了丁女士一张假凭据。

随后丁女士的一张200万元和一张300万元的定期到期,丁女士又来办理了转存。王某对丁女士说大额存钱可以帮忙领到礼物,但需要丁女士的个人信息和存钱凭证。

心中没有防备的丁女士又把这些交给了王某。拿到了丁女士的相关凭证以后,王某就直接在柜台把这刚刚转存的500万元取出并转到了自己父亲的账户上。

丁女士迟迟拿不回自己的东西,她终于开始感觉不对,就拉下脸面向王某追着讨要。

到手的后女士到存钱行去查询,发现最先转存的543万元根本就没到账过,后面分三笔存入的700万元钱也都已经被转到了王某父亲那。

王某终因涉嫌诈骗被立案,尽管被判了无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丁女士的1200万元却被他挥霍干净。

对于前面的一笔500多万的存钱,因为是私下委托给王某去帮存的,丁女士自认倒霉。

但对于自己在该行办理的两次200万元和一次300万元存款被转走,丁女士觉得存钱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她为这700万元钱把该行推上了被告。

原以为胜诉是板上钉钉的事,判决下来后却让丁女士大跌眼镜:判决认为,丁女士自己把单据和密码交给他人,本人没有尽到安全保管的义务,应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

 

丁女士当然不服,又提出了上诉。

这件事到底该如何认定?谁应为丁女士之事负责?

  

1、存款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如果该行未尽到该义务导致储户资金被提走,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款项的违约责任。

在王某把丁女士的三笔共700万元钱转到自己父亲折上的这个操作中,该行至少在这些方面存在漏洞,没有负起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王某取钱时,根据规定如果不是丁女士本人前来,王某必须同时拿出钱丁女士和他自己的身份证明,还需要知道取钱码。

王某手中有两人的身份证明,但仅仅是为了拿礼品,丁女士怎么会把密码告诉王某呢?

如果王某不知道密码还能把钱取出,该行就没有负起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除非丁女士马大哈到了不知道密码的重要性,无意中告诉了王某。但这不符合日常行为逻辑和成年人的认知能力。

王某把700万这么巨大的一笔钱从丁女士的卡中转出时,该行为什么没有把取钱的通知告诉丁女士,以尽提示的义务?

如果丁女士收到了提示,这笔转账就一定能得到及时的制止。

这么大一笔钱的转出,还是别人代办,如果没有发出取钱提示,则该行明显存在重大失职。

王某把别人700万转存到自己父亲的账户中时,其他柜员对自己同事的这么一个奇怪的操作为什么没有疑问?为什么当事人不自己来办理,为什么会换一个人的账户?当事柜员对此也存在工作上的疏漏。

2、丁女士对自己的钱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丁女士的问题在于,她不该把个人身份信息和卡给王某保管,如果丁女士自己还向王某泄露了密码的话,那她应该为损失这笔钱所承担的责任就更大。

丁女士对王某的信任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但也应该看到,建立起信任的部分原因是因为两人之间的亲戚关系,还有部分原因则是王某的身份是该行的柜员的缘故。

丁女士没有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所以她应该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一审判决后丁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

再审认为,丁女士所说的对涉案凭证上钱变动不知情不符和日常行为逻辑和成年人的认知能力。

她长期把凭证交给王某,没有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该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失责任。原判决对存款损失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

对于这起存钱被转的案件,你有什么高见?你觉得丁女士应该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吗?#法律热点解读#

搜狐全体员工在5月18日早晨收到一封来自“搜狐财务部”名为《5月份员工工资补助通知》的邮件,大量员工按照附件要求扫码,并填写了银行账号等信息,最终不但没有等到所谓的补助,工资卡内的余额也被划走。

5月25日搜狐发布声明:“5月18日凌晨,搜狐部分员工邮箱收到诈骗邮件。经调查,实为某员工使用邮件时被意外钓鱼导致密码泄露,进而被冒充财务部盗发邮件。事发后,公司IT及安全部门第一时间做了紧急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据统计,共有24名员工被骗取四万余元人民币。张朝阳称,搜狐一个员工的内部邮箱密码被盗,盗贼冒充财务部发信给员工。发现后技术部门紧急处理,资金损失总额少于5万元。不涉及对公共服务的个人邮箱xyz@sohu.com。

再次提醒大家,所有需要输入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的邮件、短信,都要打起十万分的警惕,下载反诈APP,提高个人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