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以个人名义税局代开发票结算!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1]41号
案件名称 盐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在2010年至2012年以盐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销售医疗器械给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滨海县人民医院、大丰市人民医院、东台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无锡101医院、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却以个人名义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取得发票后加盖盐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小编注:被处罚主体】发票专用章,用于对上述相关医院的货款结算,取得收入不含税金额37471953.39未入帐、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2010年度不含税金额4036921.36元,2011年度不含税金额19314455.14元,2012年度含税金额14120576.89元。 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率征收,征收率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查补企业所得税374719.53元,其中2010年40369.21元、2011年193144.55元、2012年141205.77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查补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名称 盐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821825B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1825B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李某某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是偷税,偷税额374719.53元。现处所偷税额6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24831.7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8-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8-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