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我向中国人民建X银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申办了万事达人民币信用卡一张.这个25日上午,我在北京市XX友谊商城购物时,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一同被窃,遂向该商城保卫部门报案.在当日下午,有人持的信用卡和身份证分5次在该卡特约商户的北京蓝X大厦购得价值1755元的商品,共办理了5次压卡和填写签购单手续.银行信用卡部依照与我及北京监X大厦分别签订的协议,凭签购单上标的金额,从我设在信用卡的备用金帐户内划出1755元,支付北京蓝X大厦.我在被窃的当日下午,到信用卡部办理了信用卡挂推手续,记入信用卡部的电脑时间为16时50分.信用卡部未依协议及时间向特约商户发送紧急止付通知书,而是将我的信用卡号刊登在当月30日特约商户发送的信用卡止付名单上,该止付名单属定期发送.经公安部进行笔迹鉴定,结论是签购单上的持卡签字栏内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
答:首先可以肯定,盗窃你信用卡并使用的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被公安机关抓获,要承担刑事责任,并要退赔你的损失;其次,在盗窃者未抓获的情况下谁来承担责任。你到银行挂失的时间是当日下午16时50分,而盗窃者到蓝X消费的时间你没有说清楚,所以只能按以下两种情况来分析:(一)盗窃者到蓝X消费的时间在你挂失之前。根据你的协议,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签字按预留印鉴,蓝X按正常程序来办理消费事宜,那么它是不承担责任的。你的信用卡是在燕莎被盗,虽然你通知了XX的保卫部,由于消费不是在XX进行的,通常情况下,XX也不承担责任,除非你们的协议中它有向其他商户发止付通知的义务。(二)盗窃者到蓝X消费的时间在你挂失之后。这时你已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信用卡部应当依照协议向特约商户发送紧急止付通知书,而银行未依约行事,致使你遭受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银行是有过错的,它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