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祁连支行装修后,今天隆重开业。银行基层网点如此开业,这仗势是我这辈子闻所未闻,见所未见。
该支行从今年三月底起至咋天,近七个多月未曾营业。
四月,五月全上海封控,该银行关门。
六月,七月,八月,九月该银行装修。
又花了40天进行内部安装整理。
今天开业,附近老年人真是喜出望外。
相信该行会以高质量,为祁连地区民众,特别是在该行领取养老金的老人,提供更贴心的服务。
在上海,房东基本都是在学雷锋,租客要对他们好点,哪天房东被租客骂的房子一卖把钱直接存银行,拿到的利息是收到的租金的至少一倍,再也不用被租客骂涨房租,再也不用给租客修这修那了!
房东的房子也是钱买来的,有的还要还贷款支付银行高额利息,每个月为凑还贷的钱抓狂,房价涨那么高,租客想租金不涨,可能吗?
举例说明,500万的房子,首付200万,如果这200万现金买4%的理财产品,一年收益8万块,300万贷款30年,差不多连本带息要还600万,一年差不多要还银行10万利息,加一起18万,摊到每个月要租到1.5万才保本,还没算装修,物业费,房屋空置,中介费等等出租成本。
所以,那些说大家都不租房租金就不会涨的人,醒醒吧,这就是市场规律,500万的房子租你5000块一个月,一年6万,房东真的是在学雷锋,哪天房东都不想当雷锋了,房子一卖存银行拿利息了,房东的苦日子是出头了,但是租客到哪里去租房子呢!
上海,一女子买了套750万元的房子,准备做婚房,因为是二套房,没法落户,就和男友签订协议,约定落在男友名下,房子两人共同居住。而男友也卖掉自家的房子,筹措上百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等。3年后,两人分手,女子要求男友将房子过户给自己,男友说,我出资这么多,现在房子升值近一倍,凭啥成你一个人的了?女子则说,你出的是借款,遂将男方起诉到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法院)
2018年,女子小佳与男友小张的感情还很稳定,经过商量,小佳开始物色婚房。当年7月,小佳看中一套170多平方米的房子,原房东要价750万元。小佳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265万元,余款按揭贷款。中介费10万元由小佳承担。
后来,因为小佳名下有房,无购房资格,改由小张和对方重新签订买房协议。
2019年2月,小佳与小张就这套房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小佳以小张的名义购房,资金全部由小佳支付,产权全部归小佳。购房款和按揭贷款都由小佳承担,小张不享有的任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恋爱期间,经小佳允许,小张可以和小佳在这套房里共同居住。买完房以后,如果小佳要处置,小张必须无条件配合。在买房过程中,如果小张垫付部分房款,均是小佳向小张的借款。
当天,他们还签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这套房是小佳的婚前财产,婚后夫妻财产为分别财产制,收入各自支配,债务各自承担,房贷也全部由小佳承担。
实际上,买房过程中,小张父亲支付了60万元的购房款,小张支付装修款40万元,房屋税费66万余元。不过,后来的贷款确实一直是小佳在还。
2021年,两人分手,房子还没装修完。
小佳将小张起诉到法院,说自己已经处理完名下房屋,可以一次性还完贷款,要求对方把房屋过户给自己,费用由小张承担。
小张不同意,说这是两人买的婚房,没有约定份额,现在房子增值近一倍。自己一家却卖掉了老房子,放弃了房屋增值空间,还承担了100多万元的房屋费用。当初签订协议和婚前协议,是因为两人要结婚,他觉得没啥影响,根本没想到会是这个后果。这些协议侵犯了他父母的权益,有悖公序良俗,还会影响到他将来购房。所以,房子该归他所有,他愿意负担今后的房贷,还可以支付给小佳455万元房屋份额折价款。
【家子说法】
这个案件其实是一起典型的婚前财产纠纷案件,十分具有警示意义,其中涉及到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父母为子女购买婚房等诸多问题,所以对于未婚男女来说,十分具有参考价值。
一、小佳和小张签的《协议书》和《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第一,这两份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两份协议是两人感情稳定,购买婚房的过程中签订的,考虑到购房所涉资金及利益影响较大,双方就房屋权属和相关资金安排进行协商约定具有合理动因。
小佳在房屋购房款中出资比例相当大,亦负责归还全部房贷,但因购房资格限制,无法登记为共有人,双方商定以小张的名义购房具有现实合理性。
小张在房屋中的出资性质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范围,现小张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确认其出资为借款。鉴于双方恋人关系及未来共同生活的考虑,小张做出上述意思表示并非不可能。
虽然双方后来感情破裂没能结婚,但并非订立协议时所愿,而协议的作用正在于双方发生矛盾时明确责权,不应因房屋增值认为权益失衡而倒推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一般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或借贷,并不对等于产权,小张父母的同意并非上述协议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小张未与家人妥善商议不影响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签订协议的效力。
第二,上述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协议签订时《民法典》尚未施行,对照当时《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上述协议对于借名买房的表述清晰,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无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三,小张未在订立协议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撤销上述协议。
综上,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守。
二、这个案件该怎么处理?
《协议书》明确约定系争房屋购买后,如果小佳需要处置,小张无条件配合办理。现小佳要求小张配合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小佳名下,符合协议约定,亦是让实际权利人归位。
小佳现在本市已无其他房产,且愿意提前还清房贷。房屋解押后,小张应当及时配合小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配合义务并不表示其应承担所有过户费和手续费。小张在借名买房过程中并无获益,过户中税费及办理抵押权涤除手续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应由小佳负担。
此外,法院还特别指出,《协议书》明确约定小张垫付的款项系借款,故就相关款项归还问题小张可另行起诉小佳。
最终,法院判决,小佳限期向银行还清贷款,银行在贷款还清后,协助小佳办理解押手续。小张在抵押解除后,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小佳名下,费用由小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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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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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名称:上海松江区桂花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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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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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亮点:
1️⃣其中一室改成超大步入式衣帽间
2️⃣为了保证电视墙的完整性,将衣帽间门设计为隐形门与电视墙很好的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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