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贷还房贷遭银行起诉,法院这样判!
据广州市法院3月1日公示,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向某银行借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
贷款发放后,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故银行根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行使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依约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经营贷利息下调,经营贷与按揭商贷间的利率差,让不少购房者或处于高利率的按揭购房者心动,一度出现“转贷潮”。经营性贷款规定,贷款资金严禁流入房市,严禁用于炒股理财,办理经营性贷款一定按照专业人士建议进行操作,避免出现贷后风险,导致银行抽贷!
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为出借人借出的钱款属于银行贷款,该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法院最终审理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2013年,某学院因自身发展需要资金欲向石某借款,石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银行信用卡,将6万余元款项刷出后借给某学院。同时,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五年,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该学院在连续支付三年利息后,未再及时履行《借款合同》,石某将该学院告上法庭。
庭审中,石某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该学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该学院仅支付三年利息,导致石某在经济困难的情形下,依然要向银行偿还信用卡分期产生的本金、利息及手续费。该学院认为,石某出借的款项为信用卡套现资金,非石某本人的自持闲置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只需偿还本金,无需偿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案涉借款系石某取出信用卡的款项,而并非石某的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石某与某学院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石某与某学院对借款合同的无效均负有过错,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学院主动提出并组织、办理相应手续,而石某为提供案涉借款支出了相应的利息、手续费。综合双方过错及贷款成本等因素,某学院应向石某偿还本金,并按照石某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案涉借款发生时起支付资金占用费。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栋梁 司振魁)
法官提醒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超越法律底线的,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信用卡具有专属于持卡人的性质,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扰乱市场金融秩序。同样,无论从网商银行、“美团”平台、还是“花呗”套现后出借,均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出借。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积极核实出借人的资金,若借款人明知款项来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仍借用的,对借款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借贷双方应携手共同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构造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
“死人还会签字贷款?荒唐!”2021年,江西一女子,丈夫已经去世两年,却突然接到银行电话,竟让其丈夫还贷款,银行:“如果不还,就起诉你们。”
这是一个发生在江西省南昌市的真实事件。男子王某某,在2019年因病去世,火化后安葬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的一座公墓。他的妻子刘女士,为了给他扫墓,每年都会从老家赶来南昌。
今年10月份,刘女士又来到南昌,准备给丈夫扫墓。她没有想到的是,在她住进酒店的第二天,就接到了一通陌生电话。电话那头自称是某银行工作人员,说她丈夫王某某在2021年8月份办理了一笔5万元的贷款,并以他们夫妻俩共同拥有的房产作为抵押。
刘女士听了非常惊讶和气愤。她表示自己的丈夫2019年就去世了,怎么可能在2021年8月份还能办贷款?而且他们从来也没有收到过任何银行的通知或者合同,很明显,是有人冒用了他们的身份证和房产证。
刘女士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据,并表示要报警处理此事。电话那头却表示他们有着夫妻俩签字盖章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协议,如果不还钱,还要起诉他们。
刘女士觉得非常荒唐和可笑。丈夫早都火化了,死人还能签字?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为了查清真相,刘女士联系了另一个涉案人物——贷款人李某某。李某某也是刘女士丈夫王某某的朋友,两人曾经一起做过生意。李某某告诉刘女士,他确实在2021年8月份向银行申请了5万元的贷款,并以王某某作为担保人。
李某某承认,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只要有担保人签字就可以办理贷款。于是他就找到了王某某,因为他以前说过有一套房子在南昌市区。
李某某表示他并不知道王哥已经去世两年了,一直以为他只是回老家养病了。李某某还说,他把王哥的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告诉了银行工作人员,对方说会联系王哥确认。没过多久,对方就打回电话说已经办好了贷款,并让他去银行签字。
李某某说,他去了银行,看到了一份贷款合同和一份担保协议。合同上写着贷款人是他,担保人是王哥。担保协议上还有王哥的签字和指纹。
李某某当时并没有怀疑什么,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并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在担保协议上盖了自己的指纹。李某某以为这样就可以了,但是他没有想到,后来会给刘女士带来这么大的麻烦。
刘女士了解了李某某和丈夫的事情后,也是万分无奈。她觉得这个人太轻信别人了,正常情况应该先打个电话问问他们两夫妻,谁知道直接就签字了,这给刘女士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刘女士表示,她和丈夫王某某在南昌市区买的房子是他们辛苦攒下来的钱。
房子已经还清贷款,并且已经过户到她名下。现在银行却说要收回房子,要她还钱,这简直是明摆着欺负人。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法律帮助。她希望能查出真相,找出幕后黑手,并追究相关责任。
据悉,目前此案已经引起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的重视,并已立案侦查。警方表示,将尽快查明案件真相,并依法惩处涉案人员。
自古以来,人民都会把银行当成是最安全最信任的存放资产的重要依赖,大部分人甚至会将自己毕生的储蓄都放在银行里,可是很多银行做出来的事情都很让老百姓感到失望。文中的银行就是这样,不过它不光犯了错不说,还红口白牙的狡辩,把老百姓当成傻子一样看。
希望从事银行工作的朋友看到文章后能够吸取教训,不要总想着出错就往别人身上推,自己逃避一切。错误可以犯一两次,但是银行是国家机构,这么严肃的地方竟然会屡次犯错。涉及到百姓人身财产的重要问题半点都含糊不得。
经营贷拿来还房贷被银行要求10日还清,是否合理?
近日,有广州某购房人从银行贷款180万用于提前偿还房贷,贷款是用 经营贷的名义贷的,银行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贷款人10日内偿还所有贷款。
这没什么好说的,银行贷款规定里就是这么规定的经营贷只能用于企业或个体商户经营,只不过现在经营贷利率低于前几年的高房贷利率,有了套利空间,一些中介就以此给购房者进行房贷置换。但是这是有风险的,这位购房人的经历就是教训。
之前房贷高利率确实是冤大头,降低利率的诱惑很大,每100万每个月能少还1000左右的月供,老百姓挣钱都不容易,银行也不能光顾着赚钱,应该给与这些贷款调息的通道。
还是建议如果选择中介置换经营贷的注意防范风险,别最后钱没剩下多少,中介费又废了一笔,银行还以违约的名义要求全部结清,没剩下钱不说,还凑不出来钱结清,得不偿失。
甘肃金昌,石先生向银行借款39万元后,因病去世。银行从其前妻李女士的银行卡里直接划走3万多元抵债。李女士很恼火,就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
(来源: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石先生和李女士原本是一对夫妻,后两人感情不和,就好聚好散,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两人也没有反目成仇,还经常联系并互相帮助对方。
石先生生意上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就让四个好朋友帮忙担保,到银行贷了39万元的信用贷款。不过,让人意外的是,石先生才拿到了贷款两个多月,就突然因病去世了。
这一情况可把银行给急坏了,生怕债务追不回来,就找到了担保人要求代为偿还石先生向银行借的钱。
同时,银行又了解到,石先生和李女士虽然离婚了,但两人一直还共同生活,并一起经营了一家养殖场,石先生去世后,养殖场就一直由李女士单独管理和经营。
于是,银行就找到了李女士,要求李女士偿还石先生欠下的债务。李女士可能想着老是让银行去打扰帮助石先生担保的四个好友不太好,而且自己和石先生之间还有一些经济联系。就答应银行,自愿代为偿还12万多元的利息,并签下了一份还款协议。
可是,到了李女士承诺还款的时间,其并没有依约还款。银行在清理债务的过程中,发现李女士在本行还有3万多元的存款。于是,银行就在没有告知李女士的情况下,自行把这部分存款划走抵扣债务。
李女士知道后,很是恼火,认为银行太过霸道,就把银行给告到了法院,要求返还自己3万多元的存款。
@皓子说法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李女士被划走的3万多元存款还能拿回来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石先生去世后,银行能不能找其前妻李女士还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用来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举债,是共同的债务,任何一方对外举债,其他一方也需要承担还债的责任。
但是,石先生和李女士已经离婚多年,从法律上讲,两人都已经是独立的个体,一方的债务与另一方没有关系,石先生欠了银行钱,银行是无权去找作为前妻的李女士要求偿还的。
不过,此案特殊的地方在于,石先生和李女士虽然离婚了,但是还共同经营了养殖场。那么,银行就可以主张以养殖场中石先生所占的份额来偿还其欠款。
所以,李女士应该也是考虑了这一点,为了不影响到养殖场的经营,所以才会自愿代为偿还欠款。而民事行为实行的是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李女士自愿代偿,不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李女士一旦作出了代偿的承诺,无法定理由也不能撤销。
因此,此时李女士和银行之间的代偿协议成立生效,银行就有了找李女士偿还债务的权利基础。
其次,李女士在银行有存款,从法律上讲,银行对李女士就负担有由支付存款的债务,同时,银行又有对李女士代偿石先生欠款的债权,银行可以对债务进行抵销。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和李女士互付金钱债务,符合上述抵销权行使的基本条件。而李女士在自愿代偿的承诺到期后,没有及时还款。
那么,从法律上讲,银行有权主张以自己负担的支付3万元存款的债务,抵销李女负有的偿还欠款的债务。
但是,这个抵销权的行使,必须要通知李女士,这样才能生效。而本案中,银行并没有通知李女士,所以,其实抵销行为并没有成立生效,李女士有权要求银行返还划扣的存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判决银行返还李女士违法划扣的存款3万余元。银行不服提起上述,二审维持原判。
最后,李女士虽然赢了诉讼,但这3万多元的存款还真不一定能够拿回来,这个官司多半就是折腾半天,赢了道理,却没什么实质利益而已。
因为,法院的判决李女士赢了,银行需要返还存款,这从本质上说,其实也是建立了一个银行对李女士负担金钱返还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上所述,在李女士对银行负担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有法定的抵销权,也可以主张这个判决承担的债务抵销李女士的欠款。
也就是说,当本案实际进入执行阶段后,银行不会实际把钱返还到李女士的银行账户,而是主张用自己负担的这3万元的金钱返还债务,来抵销李女士欠银行的12万元中的一部分。
其实,个人觉得,不知道李女士怎么想的,去打这一场官司。如果仅仅是为了出口气,或者要个说法,那李女士的目的确实达到了。
但是,如果是从利益的角度出发,花费了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去进行这一场诉讼,真的是得不偿失!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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